長江網9月29日訊 一家日料店搞活動送「櫻花酒」,漂亮的酒瓶裡漂浮著櫻花和金箔。有人看到後買了20瓶,轉頭起訴商家支付10倍賠償金。28日,長江網記者獲悉,法院駁回了他10倍賠償的訴求。
買下20份贈品起訴
2019年12月,張某在武漢一家日料店就餐,看到商家推出「櫻花節」特別套餐,隨餐贈送一種金箔櫻花酒,就跟老闆王某說這個酒顏值高,口感好,想要買一些送給親友,於是花了1760元買了20瓶,並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櫻花酒」均採用紙盒包裝,外包裝印刷字體為日文,部分外包裝沒有中文標籤,部分貼有中文標籤,產品說明清晰標註瓶內填充物有酒、櫻花和金箔。
2020年1月,張某以日料店出售的「櫻花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要求日料店退貨退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曾於2018年以深圳某商行為被告,以相同產品「櫻花酒」及相同事由提起訴訟,要求銷售者退貨退款並承擔價款10倍的賠償責任,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該商行正是本案日料店「櫻花酒」的貨源商家。
金箔入酒違禁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第一,原告被告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櫻花酒」雖然是日料店的活動贈品而非售賣商品,但是雙方就「櫻花酒」達成了買賣意向,進行實際交易,並開具發票,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櫻花酒」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櫻花酒」屬於進口預包裝食品,但包裝標籤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同時,根據國家衛健委相關規定,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禁止將金箔加入食品中。
第三,原告主張的10倍價款賠償金能否予以支持。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定旨在維護食品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鼓勵消費者對制假售假行為進行監督。
活動贈品非故意,退貨
本案中,張某所購的「櫻花酒」均未被開封飲用,張某亦未證明「櫻花酒」對其產生了損害,且張某已就來源一致的同款產品以相同事由提起過相同訴求的訴訟,並已獲得過10倍賠償。同時,本次訴訟系張某主動要求購買該商品而產生,其對商品性狀及自身購買行為具有完全的認知。而對於經營者來說,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前提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日料店老闆通過合法的網絡購物平臺以個人名義購買了數十瓶「櫻花酒」,意在店內搭配餐食銷售,數量不大,時間較短,並在張某的要求下才將該酒單獨出售,相比商超類企業,對其「明知」的審查注意義務不應過分苛責。綜合買賣雙方情況,法院對原告主張的10倍價款賠償金不予支持。
就張某的其他多起打假訴訟,法官表示,法院會針對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雖在本案中未支持其10倍賠償訴求,但依然維護原告作為消費者的維權行為,肯定原告對於淨化市場環境的貢獻,鼓勵原告繼續通過司法、行政途徑對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予以打擊。
廣大商家們需要警惕的是,不要隨意出售來源不明的所謂「進口產品」,留意所有出售商品的中文標籤是否規範、完整,保存進貨廠家的資格證件、檢驗材料等,以防因食品本身的安全問題而遭受牽連。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退還貨款1760元,駁回了張某10倍賠償的訴求。雙方均接受判決結果,向法院表示願意同對方和解,並在法院的見證下完成了退貨退款交付。(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餘棣濤 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