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或者是在拆違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混同」的情況,比如一層商鋪二層居住,土地是工業用地,地上建了住宅還有房產證,房屋是在合法建築的基礎上經過開發商默認在主體結構上焊接了擴建建築,之後通過裝修等使得合法建築和「違法建築」混為一體,無法拆分的情況。
首先,商住混合,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一層商鋪商業,二層用於居住的住宅,或者前面是商鋪後面是住宅的前店後家的情況,而且都房產證,如果房產證是商鋪性質,雖然是在居住,也需要全部按照商鋪性質予以定性補償,如果房產證都是住宅性質,但實際用於商業經營,向認定為商鋪性質就需要依據實際情況,比如部分用於商業,部分實際居住,通常界定時仍然以房產證為依據認定為住宅性質,尤其是一層商鋪二層住宅,這種多層性質的 樓房。還有的屬於城中村的自建樓房,只有土地證,並無房產證,這種情況就要根據房屋的實際用途進行區分定性,比如商業部分依據營業執照和實際經營定性為商鋪,二層及多層依據實際用途定性為住宅,然後參考周邊類似的商鋪和住宅的市場價予以核定補償。
第二種形式就是住改商性質的建築,如果住改商在購買房產時房產證上註明了商業用途,則肯定按照商鋪定性,而沒有辦理房產證實際用途用於商鋪就要參考上面所說的,同時參考是否臨街,是否實際經營,也就是符合我們大眾觀念的商鋪的外觀和實際屬性,則也要按照商鋪定性核定補償。
第三種是工業用地上建了住宅並取得了住宅的房產證,這種房屋多見於多年前企業改制的一些老舊企業,當年為了改善職工住宅,有的是集資建房,有的是按工分和職工貢獻分配房屋,在當時的法律認可下辦理房產證,但土地性質屬於企業的工業用地,這裡房屋依據住建委頒發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應認定為住宅,土地性質也應定性為非工業用地,如果一層用於商業商鋪通常定性為商服用地。
第四種是無證房屋、無證商鋪,這種房屋在拆遷過程中往往比較常見,而且也是矛盾多發的環節,一般出現在集體土地,比如鄉鎮集貿市場周邊,鎮中心繁華地段,城中村沿街房屋,在鼓勵生產經營,對外搞活,開牆經商特殊時期,產生了很多類似的房屋,經營數年並無辦理相關證件手續,在實踐中,這類房屋也可主張參考周邊商鋪價格予以補償。但有一種情況除外,就是土地屬於耕地,在耕地上建了房屋用於出租經營,依據《土地管理法》屬於違法佔地,這類房屋屬於違法建築,是不能獲得補償的。
所以在拆遷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不同需要認真核定房屋性質予以合理補償,不能一刀切式的制定一個標準就強制執行,這樣會造成拆矛盾的激發,如果能根據實際情況評估核定,顯然很多還是願意籤訂拆遷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