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土資規字〔2018〕1號
各盟市國土資源局、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局、自治區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地圖管理條例》,我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地圖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8年4月3日
內蒙古自治區地圖審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審核管理,規範地圖市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和《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包括國際社會)公開的地圖的審核,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被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授權的盟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必須設有專門的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配備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頒發的地圖內容審查上崗證書的審核人員。
第五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配備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頒發的地圖內容審查上崗證書的審核人員,負責安全審校核查工作。
第六條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審核所需經費列入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
第七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向社會(包括國際社會)公開的地圖,主要是指按一定比例,運用符號、顏色、文字註記等描繪顯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區域、社會經濟狀況的地圖,通過各種載體表現的向社會(包括國際社會)公開的地圖和地圖產品,包括各種類型的地圖出版、印刷、展示以及在產品上附著地圖圖形等。主要包括:
⒈各種紙質(布質)地圖、電子地圖、網際網路地圖;
⒉圖書、報刊、廣告宣傳、音像製品、論文(著)、PPT、影視中插附的地圖;
⒊博物館、展覽館、公共場所、企業展館(展會)地圖及地圖工藝品;
⒋微博、微信、政府(或者行業)網站上的地圖;
⒌各類專題地圖、新聞地圖、教育地圖、出版物地圖;
⒍ 其他形式的地圖及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
(二)地圖審核,是指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擬向社會公開的地圖進行審查核定,是一項行政許可。
(三)公益性地圖,是指測繪地理信息主管等部門組織編制的適合大眾公開使用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標準化地圖。
(四)網際網路地圖,指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發送的基於伺服器地理信息資料庫形成的具有實時生成、交互控制、數據搜索、屬性標註等特性的電子地圖。通過無線網際網路調用的手機地圖等納入網際網路地圖管理範疇。
第八條 擬向社會(包括國際社會)公開的地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二)已審核批准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應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下列地圖不需要送審:
(一)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標準樣圖或者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運輸線路圖即主要表現地限於景區、小範圍街區或地鐵、公交且不涉及重要界線、涉密內容等簡單的地圖;
(三)經人民政府批准,需依法向社會公開的不涉及國界、省界的規劃圖以及其他依法依規剔除涉密內容的規劃圖;
(四)在不涉及國界、省界且引用正確出版物、標準地圖、公益性地圖上加以表示相關行業簡單內容的各類地圖、新聞地圖,但需加注圖幅原有審圖號;
(五)不涉及國界線、省界線和涉密內容的手繪地圖、展會的宣傳示意圖、新聞地圖;
(六)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標準樣圖或者公益性地圖,對其加載新聞內容,加載內容符合本辦法不得表示內容的。
第十條 地圖送審原則為地圖最終誰公開誰送審,具體由下列申請人報送需要審核的地圖:
(一)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
(二)展示或者登載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
(三)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出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
(五)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六)網際網路地圖必須由相應網際網路地圖編制單位按照地圖審核有關管理規定送審。
第十一條 下列地圖需送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一)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四)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五)歷史地圖。
中小學教學地圖的審定按照《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下列地圖需送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一)自治區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旗縣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界線、省界線的地圖;
(四)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託審核的地圖。
第十三條 下列地圖需送被授權審核的盟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地圖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且不涉及國界線、省界線的地圖和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託審核的地圖。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一式兩份及有關說明材料)。電子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的軟硬體條件;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四)若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需提交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數據等,國家、自治區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提供有關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
對於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直接引用古地圖的;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中國地圖、自治區地圖、盟市旗縣地圖的;利用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的;可不提供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網際網路地圖審核申請,按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收到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決定受理並發放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屬於審核範圍的,決定不予受理,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地圖審核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由申請人按程序自行轉報。
第十六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下發地圖審核批准文件,根據有關規定核發地圖審圖號。審圖號由審圖機構代號、通過審核的年份、地圖類型簡稱、序號等組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地圖審圖號。主要表現地為自治區區域內的地圖,不得使用其他審圖號。進出口地圖的、開展對外地圖或地圖產品加工貿易的、廣告中附有地圖的、印刷含有地圖出版物的需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地圖審圖號原件。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註審圖號;沒有版權頁的,應當在適當位置標註審圖號。屬於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應當在地圖頁面左下角標註審圖號。
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地圖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申請人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說明、解釋。
第十七條 符合規定的送審地圖,由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1.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2.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3.屬於國家秘密的;
4.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世界各國間邊界、歷史疆界、自治區與相鄰省區界及自治區內行政區域界線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地圖內容的表示是否符合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規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地址等不得表示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地圖審核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查:
(一)國界線按照國務院批准發布的1:100萬《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審查;
(二)省界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國家測繪局(原)編制的《1∶1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集》和《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審查;
(三)自治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覆的行政區域法定界線標準畫法審查;
(四)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五)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規範;
(六)地圖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提供增值服務(包括瀏覽、搜索、導航、定位、標註、複製、連結、發送、轉發、引用、嵌入、下載等)必須使用經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網際網路地圖。網際網路地圖審圖號有效期為2年,審圖號有效期內地圖表示內容發生變化或審圖號到期前,應重新送審,取得新的審圖號。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每六個月應將新增標註內容及校對情況送交審核批准網際網路地圖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具有地圖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發行頻率高於一個月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地圖,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時,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申請人在地圖使用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作出審核批准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一式二份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有地圖編制資質的送審單位,視情節計入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不良信息。
第二十三條 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圖審核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於自治區內部使用的自治區行政地圖,應當依據「1983年2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精神」規定畫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屬於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