澤西島信託
以健全的經濟方針、利於營商的環境以及強力的監管和監督架構為基礎,澤西島被公認為是全球領先的離岸金融中心之一。擁有國際公認的法律、信託、會計和管理服務供應商,澤西島躋身成為方便高淨值人士、企業及跨國公司等的全球領先離岸金融中心之一……
作為一個成熟的離岸司法管轄區,澤西島不斷發展其金融服務,以滿足國際市場多變的需求。澤西島憑藉一系列特色優勢儼然成為並繼續作為超高淨值個人、企業和跨國企業的首選司法管轄區,這些優勢包括:
聲譽
◆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顯示,澤西島雄踞離岸司法管轄區排行榜首位,並且在全球75個金融中心中位列第21位
◆因實施國際穩定的稅收標準,澤西島已成為率先登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白名單」的國際金融中心
◆在2012年度全球投資者投資管理獎評選中,澤西島被評為最佳離岸中心
◆澤西島連續六次被GFCI指數評為頂級離岸司法管轄區
專業
◆為客戶提供從投資管理到法律、受託人、信託及會計服務等全面專業服務
◆澤西島匯聚了來自亞洲、中東、歐洲、英國和美國的40多家銀行機構。他們與專門的信託、公司管理人員、律師事務所、投資公司、基金經理和管理人員,以及「四大」會計事務所攜手合作
基礎設施
◆澤西島擁有穩定的監管、經濟及政治基礎
◆中立的賦稅環境,無資本轉移稅/資本收益稅/增值稅/預扣稅/財富稅
◆無外匯管制
◆稅收架構透明,確保機構投資者們無漏稅行為
◆TIEA(稅務信息交換協議)和DTA(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網絡覆蓋全面且涵蓋面廣
◆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英國和美國評為全球最佳國際金融中心
◆成為第一個由國際證監會組織正式籤署的離岸金融中心
選擇澤西島作為信託司法管轄區的優勢
澤西島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乃建基於健全的經濟方針、利於營商的環境及強力的監管和監督架構。為達成個人的私人和商業目的,信託可用於各種用途,這些用途包括承繼計劃、家庭計劃、資產保護及減稅等等。
英屬維京群島信託
英屬維京群島(BVI),作為一個離岸司法管轄區,以簡單、有效和穩妥的監管方式提供適合國際舞臺的BVI公司而聞名於世。此外,BVI還可以提供各種現代化和高效的信託解決方案。除了典型的信託優勢外,這些解決方案還可以幫助客戶制定接班人計劃、稅務計劃、維持保密性、控制和使資產集中化……
在國際商務世界中,許多客戶都會在多個管轄區中開設公司和運營點。從企業管治、接班人和控制角度來看,他們往往喜歡將所有權集中在一個地點,有時是一家公司。BVI公司經常被用作其他業務利益的控股公司,而且考慮到BVI現行的信託法及其成本效益,在BVI信託中持有BVI公司的股份是實現所需目標的一個有效和普遍的解決方法。
私人信託公司的股東須為一家第三方,可以是受託顧問,例如會計師、律師、財富規劃顧問或者其他受託專業機構。通常,私人信託公司的股份是由BVI信託的受託人擁有,而建立BVI信託的目的就是確保受託人履行其管理私人信託公司的職責。
除可通過信託持有股份解決接班人問題的優點外,信託的好處還包括:
■資產保護,可把財富歸入一個單一的保護型結構
■按子女組織股份和總體財富的繼承權
■保護婚前資產不受離婚的影響
■保密性
《2003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
◆英屬維京群島對受託人持有的公司股權投資做出特別規定。根據判例規則「謹慎商人原則」(Prudent Man of Business Rule),受託人若持有一個公司,就要關注該公司的資產價值(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出售該資產以降低進一步的損失)並監督甚至參與公司的事務。而這與某些委託人的意願是相矛盾的。例如,某些委託人希望受託人長期持有家族企業以達到家族財富傳承的目的,其並不希望受託人過多幹涉家族企業的運營,更不願看到受託人出售家族企業的股權。相應地,英屬維京群島頒布了《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以解決這一問題。若信託選擇適用該法案,則一般而言受託人將會被禁止幹涉其持有之公司(BVI公司)的實際運作,公司的具體運作將交給公司董事。
◆在VISTA下,客戶可以財產授予者的身份將其在BVI公司中的股份轉移到信託中。根據稅務建議,財產授予者可以繼續擔任BVI公司的董事,而且BVI公司中的股份將由受託人持有,因此這些股份在財產授予者死亡後不需要遺囑認證流程即可轉讓。VISTA信託的其中一名受託人必須是經認證的BVI受託人或BVI私人信託公司。
◆VISTA禁止受託人幹預BVI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預先規定的情況外,這意味著董事對公司資產的管理不受受託人相互衝突的目標束縛。如果公司宣布將向信託支付股息,則以財產授予者的意願書為指導,根據信託書的條款分派股息給受益人。
◆VISTA的另外一個優勢是《董事局規章》(「ODRs」)。ODRs使財產授予者可以決定信託期間相關公司的董事。這可以讓財產授予者確定當其不再幹涉公司事務時誰將最終管理該BVI公司,這對於確保家族企業的長遠未來尤其重要。ODRs允許財產授予者建立委任、開除和為BVI公司的董事提供薪酬的程序,該等程序甚至在其死亡後依然有效。
◆只有BVI公司中的股份可以通過VISTA信託讓受託人持有。但是,位於任何管轄區中的任何資產都可以由BVI控股公司擁有,以實現國際資產的集中化。
◆VISTA信託是持有「高風險」資產的客戶的理想解決方案,與此相比,標準信託的受託人則因為管理和控制責任(如控制私人公司和投機投資中的股權)往往迴避這種「高風險」資產。
香港信託
香港政府多年來一直推廣四大支柱產業—貿易及物流、金融服務、商業及專業服務和旅遊,是推動香港經濟發展的動力。香港悠久的信託業百花齊放,可支持各個金融服務子行業。由成為英國殖民地的初期開始,香港一直採用全球信託業從業員和企業所理解的普通法信託概念。在這堅實的基礎上,信託業在香港逐漸成型,為企業、富裕人士及其家族和慈善機構提供產品和解決方案。除了提供專業的技術性信託服務外,香港亦成為信託管理中心,並已擴展至法律、稅務、會計和專業的服務等信託相關業務。按照香港信託人公會的分類,香港的信託業主要分為企業信託、退休金計劃、私人信託和慈善信託……
香港成為信託中心的條件
全球金融中心
香港作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有經驗豐富、領先市場的專業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廣泛的金融、法律支持和服務。在香港成立的信託基金也可以受惠於相對簡單的稅制、低稅率和優惠稅收協定等好處。
完善的法律制度
香港是中國境內唯一採用普通法的地區,而普通法是海外投資者熟悉的法律框架。香港作為人民幣離岸中心及信託管理中心,提供穩定及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政治環境,可保障投資者的資產,從而得以繼續捕捉中國這個新的增長市場。
富裕、成熟的人口
按照國際標準,香港是一個富裕的城市,本地居民教育程度高且喜歡投資。這些條件推動本地對零售投資、退休規劃和財富規劃服務的需求,而這些服務全都涉及信託服務。
毗鄰中國
由於中國超高資產客戶數量的增長,以及為外國投資者提供離岸人民幣基金和產品等投資給予,中國實際已對香港信託業發揮重大的影響。
高教育程度的勞動人口
香港在過去數十年培育了大量的專業人士,可從事各種日益複雜的信託相關業務。另外,香港大部分的勞動人口精通兩文三語,這項優勢有助於滿足來自中國內地和亞洲區的商業需求。
完善的基建設施
香港的基建設施完善,可支持各類商業活動,包括高效的交通運輸網絡、屢獲殊榮的機場及先進的電訊網絡,可讓企業時刻與世界各地保持聯繫。
香港信託業主要產品
單位信託:
單位信託是按照信託契約構建的一種集體投資形式,它可以讓很多投資者將資產集中到一起,並交由獨立的經理人進行專業管理。香港最常見的單位信託構建形式是雙方信託契約。基金經理購買一籃子股票(或其他資產),然後將這些資產放入一個基金,投資者則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成為受益人(即基金的單位持有人)。信託架構的好處是,它可以讓專業的基金經理全權投資相關資產,而這些資產是由受託人代單位持有人在信託中持有,以在基金中獲取相關權益。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
ETF是以傳統的單位信託為基礎,最大的不同在於基金的股份可在香港交易所交易。首批ETF於1999年由香港政府設立,其目的是在不幹擾市場的情況下將大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返還市場。與其他零售產品相比,ETF的一個賣點是為投資者提供了間接投資多個市場的機會。例如,中國A股ETF提供了投資中國的機會,否則這對投資者而言是不可能的。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
REIT是集體投資計劃,旨在通過定向投資於產生收入的房地產投資組合來向投資者提供匯報。REIT採用的結構與單位信託類似。正如其他零售基金,REIT向投資者提供投資於高端商業物業的機會。以人民幣計價的REIT最近已經推出:首隻人民幣計價且市值最大的REIT-匯賢產業信託已經在香港上市。
《受託人條例》
香港信託法的概念源於普通法,雖然因此而廣泛地得到全球商界的認可,但同時也被視為未能配合時代的發展,而且缺乏靈活變通。《受託人條例》是香港信託法的法律來源。《受託人條例》早於1934年實施,目的是增補和修訂有關受託人的普通法條例,內容大致上以《英國1925年受託人法》(UK Trustee Act 1925)為藍本。由於《受託人條例》自實施以來沒有經過大幅度的覆閱和修改,因此大部分的信託法例均以判例法為基礎,所以被某些香港信託業人士視為未能配合時代發展。因此2013年,在差不多80年後,對《受託人條例》提出了建議修訂。《受託人條例》的修訂,會使香港成為條件有利的信託地點,讓香港憑藉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優勢,在國際舞臺上保持競爭力。這次修訂使得香港信託法更趨近現代化,以應對例如英國和新加坡等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最近進行的信託法改革,並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
機構監管
香港目前沒有一家專責規管信託業的監管機構。一些負責監管整體銀行及金融服務業的監管機構,往往同時監管市場上所提供和管理的產品及服務組合。一般來說,信託公司和提供信託服務的公司或個別人士在審批或發牌上無須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儘管某些在香港提供的服務只可由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提供,僅有某些受託人和產品是受到不同的監管機構規管(例如強積金受託人便是由積金局規管)(見圖7)。並且只有已註冊的信託公司可以:申請遺產承辦或信託管理;獲法院委任為受託人;申請作為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
新加坡信託
作為一個卓越的金融中心,新加坡是全球和地區大型金融機構的安全避風港。新加坡的聲譽建立在井然有序的金融服務行業、友好的稅收立法和強大的英國普通法法律制度之上。新加坡將會繼續強化其作為國際財富管理中心領先者的角色……
在新加坡,信託經常被用作財產規劃。在一個信託架構中,受託人將被任命來管理信託資產。信託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在兩方之間的分離。一方是受託人,對信託資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另一方是受益人,對信託資產享有衡平法上的受益所有權。
受託人代表受益人擁有信託資產,代表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對受益人擔負信託責任。儘管受託人擁有資產的法定權利,但他對資產所做的處理都必須以受益人利益為導向。如果委託人(即創建了信託且是信託財產最初擁有者)希望保留對受託人的控制,通常做法是,委派一名「保護人」。「保護人」被賦予了廣泛的權力,包括撤銷、委任受託人、安排受託人酬勞,或者增加酌情受益人,或者通過啟動一個最終歸屬條款來終止信託。
儘管受託人法例中並沒有具體談及「保護人」所扮演的角色,但該條例在規定任命新受託人或額外受託人的法定權力時,考慮到了這一情況。那就是,任命新受託人的權力可能被授予其他人(而非受託人)。如果將權力授予與信託有關的保護人,必須確保該信託工具可以被信託法所接受、且有效。
當委託人、受益人和其他因素可能發生變化時,信託是被用作長期財富和資產管理的工具。信託很重要的一點是,在受託人變化、信託架構變化或投資策略做必要改變時,信託可以保證足夠的靈活性並有權力作出調整,以適應這些變化。正因為如此,大多數情況下,一個固定信託通常會是全權信託加上一封意願函。如此一來,一旦信託/投資策略/財產分配有什麼變化,那麼受託人便可根據委託人的意願函所傳達的意圖和意願,來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新加坡的信託法律
在新加坡,信託法主要是以英國的普通法為基礎。規管信託的法律章程主要包括:受託人條例、信託公司條例、公共受託人條例、財產處理法案、公益法、民事法法令、商業信託條例。對新加坡信託法的近期檢視,旨在確保法律的現代化,並維持私人銀行業和信託業間的供求關係。
禁止永久所有權規則
《受託人條例修正案(2004)》的禁止永久所有權規則規定,信託的最長永久期限為100年,其適用於2004年12月15日(包括2004年12月15日)後成立的信託。慈善信託可以免於遵守這些嚴格規定,比如:對象的確定性和永久所有權。
反累積原則
受託人條例2004年修正案頒布之後(即2004年12月15日當日或之後)成立的信託,除非信託契約禁止累積收入,或信託契約指示在少於信託存續期的時間內,任何收入都可在信託存續期內累積。不同於許可期限內的收入累積,指示累積的指示是無效的。
委託人保留權力
受託人條例規定,一個信託不因委託人保留了所有或任何投資、資產管理的權力而無效。
新加坡信託的稅收
新加坡是屬地稅收制度。如果在新加坡有收入來源,就需要繳稅。同樣的原則適用於信託的收入。因此,信託在新加坡的收入將會被徵收所得稅。通常,受益人對信託未分配的收入不用負繳稅義務,除非明確顯示這些收入歸其所有。以下是信託的一般納稅義務:信託通過受託人在新加坡開展貿易或商業活動而獲得的收入,需要根據受託人層次進行最後徵稅。分配的信託收入的本質是資本收益,因此將不會分配到最終受益人手裡後進一步徵稅。信託收入的稅收待遇(不同於貿易或業務收入)取決於受益人的居住權以及受益人是否享有信託收入。
合格外國信託的稅收
在新加坡,由信託公司管理的合格外國信託公司,如果符合資格,其指定投資的特定收入可以申請免稅。申請免稅的資格標準,其範圍已經有了進一步擴大,包括了更大範圍內的合格受託人和受益人,因此,允許外國個人使用非傳統的投資工具亦可以申請免稅。
合格國內信託的稅收
合格國內信託在2006年2月17日或之後源自外國或源自新加坡的指定投資的特定收入,如果符合資格,可以申請免稅。合格國內信託將收入分配給受益人後,受益人亦不需要再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