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兩個店的名字都叫「老麻抄手」,不過有一個前面加了「渝記」二字。2月25日,筆者從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渝記老麻抄手最終輸掉這場官司,被判構成侵權,賠償老麻抄手1萬元。
原告蔣女士稱,2006年年初,她在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道開了第一家老麻抄手店,後來與其他親戚一起又開了幾家店。老麻商標的權利人是一名叫關麗華的黑龍江人,於2003年經核准註冊老麻商標。她從對方手中獲得在重慶市範圍內的獨佔使用許可,並經委託授權,在重慶市範圍內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進行維權。經過調查,她發現一家餐飲公司打著渝記老麻抄手招牌,對外宣傳時還大量使用老麻字樣的標識。去年8月,蔣女士一紙訴狀,將渝記老麻抄手的東家銳虎餐飲告上重慶市五中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30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稱,他們的店招除了「老麻抄手」幾個字以外,還有「渝記」兩個字打頭,消費者根本不容易產生混淆。他們認為,老麻抄手是重慶、四川一帶家喻戶曉的名特小吃,上世紀90年代,有很多個體工商戶使用這一名稱。被告在加盟中使用的是渝記老麻抄手商標和字號,並未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該商品的特定行業內經營者、消費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通常應具有廣泛性與規範性的特點。被告店面招牌上的字用力不均,「渝記」二字顯得非常小,「老麻抄手」幾個字卻很醒目。同時,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自己的網站中使用老麻抄手作為中文域名,並在網站中店面裝修欄目下宣傳使用其加盟商以「老麻抄手」作為餐館、飯店招牌的圖片,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網站與老麻商標有聯繫,侵害了老麻商標專用權。
由於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和被告因侵權所得的利益,重慶市五中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老麻抄手網站域名進行宣傳,並賠償原告1萬元損失。
就這起商標權糾紛一案反映出的重慶部分餐館、飯店使用老麻抄手作為招牌的行為,重慶市五中院向重慶市飲食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協會幫助餐飲經營者正確理解「通用名稱」,合法使用店面招牌,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