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江蘇省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一寶馬非法駛入自行車道,與一自行車發生碰撞。隨後雙方發生口角,「寶馬男」從車上拿出大刀砍向「單車男」,不料中途大刀被「單車男」奪過,並把「寶馬男」追砍致死。
「寶馬男」砍「單車男」,卻被「反殺」
這其中「單車男」是否有錯?
是否要附上刑事責任?
在定義「單車男」行為之前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看不懂?沒關係,Tom老師為大家翻譯。
在受到傷害時,你可以採取措施制止對方,這是正當防衛。
不過,採取的措施過了必要限度,就是防衛過當。
但是,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行為,即使你把對方乾死了,也屬於正當防衛,無需負責。
何為防衛過當?舉個例子:
一名沒有攜帶武器的小偷正在偷你的錢包,你反手就是一刀。小偷一心為財,沒有武器,沒有對你生命構成威脅。這就是防衛過當,需承擔部分責任。
回到本案,「寶馬男」持刀奔向「單車男」,還砍了好幾刀,這是絕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此時「單車男」奪刀回擊,屬正當防衛,相信大家都沒有爭議。
「單車男」後補的幾刀卻存在爭議。
「寶馬男」被砍倒在地後,已經失去反擊能力。「單車男」卻窮追不捨,連砍數刀使其死亡,這又算不算是正當防衛?
《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條件很明確,只能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說,當不法侵害行為停止時,「單車男」就應停止其反擊行為,否則當防衛過度算。
看到這裡,有部分群眾怒了
是「寶馬男」先越過自行車道
是「寶馬男」仗著人多先動的手
是「寶馬男」無比殘忍先提的刀
最後你卻跟我說:這個防衛的人還有錯了?
Tom認為「單車男」的行為可以理解
人不是機器,「單車男」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會害怕、慌張、憤怒,心情必定無比複雜。奪過刀後追擊「寶馬男」這一行為,驅使「單車男」這樣做的因素實在太多。人不是機器人,這樣的荷爾蒙衝動不是說停就停的。
再有,別忘了「寶馬男」可不是單槍匹馬。此時要是不還以顏色,誰能保證另外兩人不會再次對「單車男」造成威脅?再次奪刀?拿出其他武器?開寶馬撞「單車男」?這對「單車男」的潛在威脅實在太多。
對於「單車男」,我們還得等待法律部門的審判。
事後,Tom得知「寶馬男」叫龍哥,是個混社會的。這就奇怪了,社會我龍哥,刀法為何這麼差?直到Tom看到這個視頻。
原來龍哥最近沉迷於肚皮舞刀法便日益荒廢
湯姆點評
假若「單車男」最後被判有罪,那他只能怪自己當初沒有一刀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