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是通江人,在成都上班,最近卻遇上事兒了,跟17000多人一樣,不僅財產受損,還將受到「欺負」。「租客都是打工仔,弱勢一方,就只能被欺負嗎?」
「我們幾人合租了一套房,總共交了25350元,房租每月1950元,外加一個月押金,總共25350元。我們給中介公司年付,但中介公司給房東是每月支付,才給了3個月,現在中介公司跑了,房東收不到錢就要趕走我們。」 小何跟大多數租客一樣,倍感委屈。
小編注意到,《封面新聞》2020年8月7日以標題《租房平臺巢客遇家疑似跑路,房東強行收房,租客無家可歸,該找誰?》做了詳細報導,租客們報了警,也去找了市政府、信訪辦等部門,似乎並沒能挽回什麼。
記者發現,到目前為止,僅僅成都就有17000多位巢客遇家的房東和租戶受牽連,涉及金額可能上億元。8月4日開始,「成都巢客遇家跑路」登上同城熱搜,巢客維權群比比皆是。
中介很無恥,房東很「豪橫」,告知租客未收到租金就會收回房子,拿不到錢就要「趕人」。由此一來,中介跑路帶來的損失只能由廣大租客承擔?憑什麼?房東收房被稱為止損,就一點也不該承擔損失嗎?
有記者聯繫了律師,該律師說:「如果房東並沒有直接與實際承租人籤訂合同,沒有收到租金,而實際承租人只是將租金支付給託管公司的指定帳戶,那麼按照合同的相對性以及物權的優先性,實際承租人則無權繼續承租該房屋,他們的損失只能向託管公司要求承擔。」
租客到哪裡去找跑路的中介?就算警方將中介一干人抓捕歸案,如果中介破產,不能賠償租客的損失,眾多租客依然改變不了搬離的宿命?小編在想,物權優先性果然是為了房東的利益,全然沒有考慮租客的權益受損。實際上,租客才是消費者,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口號何從談起?
小編想問,房東為什麼不該找中介公司承擔損失?房東將房屋託管給中介公司在先,從情理上比租客更加信任中介公司,而租客交錢只管有房屋居住。房東收租金,中介收中介費,都是賺錢利益方,是合謀賺取租客的錢。就算房東也給中介錢,那也是聘用和委託中介在先。
就比如某公司員工以公司的名義收了錢,沒有給貨物,消費者該不該找公司?就算這名員工攜款潛逃,也是公司聘用並認可的員工。就算中介跑路,也是房東委託並信任的中介,是代表房東,憑什麼要趕走全額交租和押金的租客。
小編通過網上搜索,發現中介跑路,房東強行收房的案例還真不少。監管部門有沒有對中介公司監管不力的責任,房東信任並委託中介,有沒有失察之責?由此造成的損失憑什麼要租客承擔?法律不該只保護房東的利益。
另有律師表示,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委託給中介對外出租,租客把租金交給了中介,在這個過程當中委託關係存在的話,視為房東是認可中介收租金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之下,目前的租客還可以繼續承租,也就是說只要房東當時授權中介的代收行為,就視為房東在收租金,而房東沒有收到錢,則可以起訴中介來解決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