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提高綜合素質,尊重關心愛護患者,為患者提供專業醫學照顧,注重溝通,體現人文關懷。
第二十七條 全面履行護理職責,正確執行疾病護理常規和臨床護理技術規範,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為患者提供優質的護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竭誠協助醫生診治,密切觀察患者病情。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醫囑,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應及時與醫師溝通。
第三十條 按照《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規範書寫護理病歷,認真管理,不偽造、隱匿或違規塗改、銷毀護理病歷。
第六章 醫技人員行為規範
第三十一條 愛護儀器設備,遵守各類操作規範,發現患者的檢查項目不符合醫學常規的,應及時與醫師溝通。
第三十二條 正確運用醫學術語,及時、準確出具檢查、檢驗報告,不謊報數據,不偽造報告。發現檢查檢驗結果達到危急值時,應及時提示醫師注意。
第三十三條 指導和幫助患者配合檢查,耐心幫助患者查詢結果,對接觸傳染性物質或放射性物質的相關人員,進行告知並給予必要的防護。
第三十四條 合理採集、使用、保護、處置標本,不得違規買賣標本,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章 藥學技術人員行為規範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科學指導用藥,保障用藥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條 認真履行處方審核調配職責,堅持查對制度,不得對處方所列藥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條 配合醫師做好患者用藥使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和使用方法的解釋說明,詳盡解答用藥疑問。
第三十八條 嚴格執行藥品採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規定,不得私自銷售、使用非正常途徑採購的藥品。
第三十九條 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八章 其他人員行為規範
第四十條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增強為臨床服務的意識,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營。
第四十一條 刻苦學習,鑽研技術,熟練掌握本職業務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
第四十二條 嚴格執行財務、物資、採購等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設備和物資的計劃、採購、保管、報廢等工作,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第四十三條 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堆放、使用、買賣醫療廢物。
第四十四條 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不得隨意洩露、買賣醫學信息。
第四十五條 勤儉節約,愛護公物,保持環境衛生,為患者提供清潔整齊、舒適便捷、秩序良好的就醫環境。
第九章 實施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行政領導班子負責本規範的貫徹實施。主要責任人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規範,同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協助行政領導班子抓好本規範的落實,紀檢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貫徹執行本規範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和執行本規範的情況,應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醫德考評的重要內容,作為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範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緩聘、解職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暫停執業或吊銷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內的實習人員、進修人員、籤訂勞動合同但尚未進行執業註冊的人員等,根據其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的工作性質和職業類別,參照相應人員分類執行本規範。
第五十二條 本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