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傳統重「以正為義」,而中國傳統則重「以義為正」
——中西「正義」理念之異同
無論中外,「正義」一詞都古已有之。在人們的理解和應用中,這個詞被賦予了至高無上的榮耀,也引發了深刻的分歧和爭議。
英語中的「justice」一詞就是來自拉丁文正義女神的名字,在英文中這個詞不但指正義,而且還有法官的意思,可見正義和法官的聯繫,法官被認為是正義的化身。
中西方詞源意義上的「正義」
西方語言中的「正義」(英語justice),據說是源於拉丁語justitia。它在古希臘語中原指「置於直線上的東西」 ,可引申為「符合天性,直截了當,不扭曲、不偏斜」。一般來說,西方正義觀念的傳統,是從人的本性出發,以強調人的權利為重點,以人人各得其所為目標,構想出一種合理的社會秩序和生活境界。這種正義觀重在從法和制度的層面對社會加以批判與建構。
我們在現有的各種中文詞典和法學教科書中可以看到,當justice被翻譯成中文「正義」時,其解釋是「公正、公平、正直、法、權利等」,最終落實到其法律層面的涵義。而與justice對應的中文詞彙「正義」本身,則是用可以拆解的「正」和「義」兩個字組成的。在漢語中,「正」是「端正、平直、正中、不偏斜」,這與古希臘「置於直線上」的意思有些相同;而「義」的原意是「宜」,即「合適、恰當、合乎情理」的意思。兩字合起來的「正義」,就是合乎正當的情理,公道、正派、直率、公平。在中國古代,特別是經過儒家仁義學說的演繹,使「正義」成了最重要的道德價值判斷。荀子說:「苟非正義,則謂之奸邪」 ,代表了正義與邪惡兩分法的正義觀,並具有濃厚的道德化取向。西方所強調的法和制度層面的批判性內容,在這裡則不那麼明顯。
中西方的正義觀念既有總體上的一致,也有思考方式和路徑細節上的某些不一致
通過詞源的大體考證可以看出,中西方正義觀念的傳統之間,既有總體上的一致,也有思考方式和路徑細節上的某些不一致。
首先,中西方的正義觀念在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上是一致的。「正義」的共同本意,可以簡單概括為「理應如此」,即「應然之理」。「理」既包含自然之理、天理,也包含人性之理、人的理性。中外古人憑藉自己對生活中全部光明、真實、正直、善良、美好等等的完整想像和追求,創造了「正義」這個最高價值觀念,為人類追求幸福高尚的生活提供指南,並讓它與一切邪惡、黑暗、罪行、腐朽等相對立。總之,無論被看作是「天經地義」的自然啟示,還是來自人類良知的「絕對命令」,「正義」作為東西方都承認的「普世價值」,已經成為人們的信念信仰對象。人們可以像相信「天地永恆」一樣相信「正義永恆」,像相信「真理必勝」一樣相信「正義必勝」。因此「正義」也成為一個普遍的評價尺度,這個尺度既適用於評判每個人的每個行為,也適用於評判任何國家社會的制度體系。
其次,中西方「正義」觀念傳統之間存在著一定差別,這可以通過原本是個單一詞彙的「justice」,在中文裡變成了一個複合詞彙,看出一些端倪。
從中文的角度說,如何理解和處理「正」和「義」的關係,必然成為一個思考的起點。因為「正」主要是個描述詞,源於對人的存在和對象事物本身「實然」狀況的認知和理解;「義」則主要是個價值詞,源於對人的主體行為之「應然」的認知與理解。因此在「正」與「義」之間,就可能包含一種偏正關係:是首先確認「正」之本態,以正為義,以正導義,從實然導出應然?還是首先確認「義」之準則,以義為正,以義導正,以應然來指導實然?這兩種可能的選擇,正好反映出中西方傳統思維的不同特點。大體上可以這樣說:西方傳統重在「以正為義」,而中國傳統則重在「以義為正」。
「正義」在社會實踐中越來越成為一個「強勢」概念,這是西方正義理論的特色
在西文的傳統中,從「置於直線上」引申出來的「各歸各」或「人人各盡其職」,顯示了一種「以正為義」的本意和思路。這就是「存在即是合理」,以承認和尊重人的天然本性、自在生命和現實狀態為根據,去思考和說明什麼是應有的善。因此西方思想家對正義的理解和闡述,多是從人的權利與社會秩序出發,進行現實性的具體分析,從中揭示現實生活中構成正義的要素和形式,從而將正義一步步地具體化為諸如「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制度正義」與「程序正義」,「權利正義」與「分配正義」,「矯正(補償)正義」與「懲罰正義」,「社會正義」與「生態正義」等具體類型,再一一研究如何改進它們的設置。這種日趨實證化的探究,把對正義問題的追究和對正義事業的追求,引上了對社會制度與法律設置加以批判考察的軌道。也正因為如此,「正義」在社會實踐中越來越成為一個「強勢」概念。這是我們今天看到的西方正義理論的特色。
中國傳統上「以義為正」, 「正義」長期是一個似有似無、可以被各種道德規範替代的「弱」概念
而在中國歷史上,特別是在儒家思想體系中,則呈現一種「以義為正」的思考路徑。古人爭論了多年的「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表明它是沿著將「人性」加以道德化設定的方向思考,一開始就用對人性的價值判斷代替了對人性的客觀描述和解釋。「義者,宜也」,相當於「合理的才是應有的」。荀子的名言「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荀子·王制》),最典型地代表了這種思路。它看似對人何以有別於水火草木禽獸的一種客觀描述,實際上是把「義」樹立為「人」的唯一標誌和標準,強調「義」才是人之為人的特有之「正」,有義才是「人」,無義則無以為「人」。後世儒家將「義」劃歸為人倫「五常」(仁義禮智信)之一,雖然也豐富了對人的特徵的理解,但其主導意向,卻仍是著眼於人倫道德和個人修養的「應然」層面。
我國古人先後用「義」與「利」的對立來強調「義」的內涵,用「天理」與「人慾」的尊卑來闡發「義」的根基,用「君子」與「小人」的身份來展示「義」的形象,用禍福榮辱效應的後果來印證「義」的威力,等等。這些都是著意於貫徹「以義為正」的正義觀,總體上並未超出個體道德和儒家仁義學說的眼界。特別是,由於其中缺少對人的權利與社會制度的深度聯繫和思考,「人權」概念往往被掩蓋和淡化了。這就是為什麼在中國傳統文獻中,「正義」長期是一個似有似無、可以被各種道德規範替代的「弱」概念,甚至「正」「義」二字也很少在這個意義上連在一起使用的原因。
直到近代以來,隨著中國社會面臨現代化的挑戰,加上西方價值觀念的影響,「正義」才重新成為一個核心價值範疇,中西正義觀進入了一個融匯交通的時期。
(作者李德順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來源 北京日報 | 作者 李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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