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讓程序正義之光消融實體正義堅冰

2020-12-23 中國法院網

2016-06-12 07:36:11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一版 | 作者:李玉萍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公告,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案開始經歷另一道更為關鍵的訴訟程序,即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如果說兩年前的案件複查是程序正義之光初照聶樹斌案,今天的決定提審則意味著程序的陽光更加溫暖。

  這場被稱為「姍姍來遲的審判」承載了社會各界太多的期望。人們既期待最高司法機關通過依法公正的司法程序,讓聶樹斌案早日真相大白,驅散長期籠罩在案當事人家屬以及關注此案的人們心頭的陰霾,堅定人們守望公平正義的信心;也期待最高司法機關能夠以此案為契機,深化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各項改革,引領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在現代社會,人們所期待和嚮往的司法正義不僅包含實體正義,還有程序正義,前者強調個案結果的公正性,後者則強調司法過程的正當性。在刑事司法領域,人們既追求「有罪必罰,罰當其罪」以及「罰必有罪」的實體正義,也要求實現包括正當程序、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原則在內的程序正義。關於兩者的關係,現代法治國家普遍奉行「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原則,即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並重,反對以實現個案正義為名而犧牲具有普遍價值的程序正義,尤其反對為實現所謂的個案正義或發現真相而不擇手段、不計代價、不問是非。相對而言,我國刑事司法中曾長期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等現象,當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發生衝突時,人們往往會選擇犧牲程序正義。近年來,隨著一系列冤錯案件陸續曝光,人們發現這些案件都具有以下特點,即案件的辦理過程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或不當現象,背離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改變這一狀況的關鍵就是轉變傳統訴訟觀念,重視程序公正,樹立通過正當程序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

  司法正義是一種有限的正義。訴訟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通過訴訟實現的實體正義常常會有缺憾——無論人類社會的法治文明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何種程度,也無論司法人員多麼專業和敬業,都難以做到發現全部案件的「事實真相」,並在此基礎上實現「有罪必罰」或「罰必有罪」。

  程序正義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相對於實體正義的不確定性而言,程序正義不僅具有確定性,也更容易被人們感知和認同。在訴訟程序中,司法人員的行為是否規範文明、是否公平公正對待控辯雙方、審判程序是否合法適當等,不僅親歷審判的訴訟參與人能夠直接感知,社會大眾也可以通過庭審直播、轉播等方式感知。也正是基於此,程序的正當性不僅有助於提升司法在人們心中的公平公正形象,樹立司法的權威,而且會影響到人們對司法產品——裁判結果正義的接受度與信賴度。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依法提審聶樹斌案,通過正當程序回應社會關切,邁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一步。從法律職業角度來看,我們無法預測聶樹斌案再審的實體裁判結果,但我們堅信,只要程序機制不被廢棄,程序之光不被阻擋,法治的安定性便可以實現,法治的終極目標便會離我們更近。

  提審聶樹斌案的決定再次表明,在法治的春天裡,當我們沐浴著程序正義之光,哪怕是再硬的實體正義堅冰,也會被慢慢融化的。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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