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構建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作為一個全新的概念,「案-件比」是指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案」,與「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組對比關係。圍繞這一概念構建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是最高檢落實司法體制改革,踐行新時代司法理念,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舉措和努力。
從法理上看,「案-件比」力圖要做到的是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的平衡,確保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中,司法活動始終能夠保持高度自覺。
對於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關係而言,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實體正義優先,程序正義優先,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兼顧。實體正義優先,即首先關注案件處理的結果是否公正,具體指公正的法律得以實現,該得到賠償的人得到賠償、該遭受處罰的人遭受處罰。然而,不顧手段,盲目追求結果的正確,可能適得其反。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在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中,程序正義,程序獨立價值得到大力倡導。我們強調「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看得見的方式」就是指程序公正。因為程序是否公正,包括訴訟參與者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都能夠耳聞目睹、感同身受。程序公正較之實體正義的一個最大的優點是它的可把握性,只要司法權運行正常,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實體正義得到實現,也就可以儘可能地避免因單純追求實體正義而出現的無序或混亂狀態。但如果一味地追求程序正義的盡善盡美,而將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無限期地延長,即使最終獲得了實體正義,這種不能及時恢復社會關係和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救濟的狀況,將可能迫使受害人放棄「公力救濟」而採用「私立救濟」來尋求正義,這將直接違背法律的目的——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將對社會秩序的穩定造成很大的威脅。其實,案件的發生意味著正常的社會關係遭到破壞,司法的目的就是正義地處理糾紛和矛盾,最終恢復遭到破壞的社會關係。單方面追求實體,單方面強調程序都無法實現上述目的,只有整體上實現實體與程序之間的動態平衡才能保證案件處理的質量、效率和效果。
「案-件比」關注「案」,這意味著「辦案是第一位的」,「抓檢察事業、謀檢察工作,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履職辦案上。離開辦案,法律監督、檢察監督、司法監督都是空的。」只有立足「辦案」,嚴把案件質量關,促進個案的公平正義,類案質量提升,引領司法工作進步、社會進步,最終才能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案-件比」也關注「件」,強調案件辦理的流程和環節。對「件」的關注,要求梳理辦案環節,把不必要的辦案環節擠掉,同時把必要環節的工作做到極致,這也才是真正的落實程序要求,保證程序正義的實現。
「案-件比」更關注「比」,注重辦案與程序之間的動態關係。辦案很重要,環節很關鍵,但這都只是內部視角。或者說,適用法律、遵照程序,是檢察官的事。然而,案件的辦理結果卻必須面對案件當事人、面對人民群眾,這就要求「跳出檢察看檢察」,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視角為著眼點,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感受為基礎,從質量、效率、效果上綜合考量檢察辦案成效。這說明,在案件質量評價中,不能只關注案件實體上對不對、程序上是否違法,還應該將當事人實際經歷的訴訟流程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案件質量的考評體系。在具體辦案活動中,「案-件比」中「件」數越高,說明該「案」經歷的訴訟環節越多,辦案時間越長;此類辦案活動,往往意味著需要消耗更多的司法資源,而當事人的感受和評價卻往往會較差。案件辦理是否公正,公正實現是否高效,是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衡量司法機關辦案活動的兩把尺子。「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人們所能接受的正義應該是建立在效率基礎上的正義。
效率包括辦案過程中的投入成本和辦案速度。提高效率意味著,一方面,節約司法投入,提高司法資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以最快的速度解決社會矛盾,減少不穩定狀態持續的時間,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新時期,由於經濟關係日益複雜,社會糾紛不斷變化,而且範圍越來越廣,數量越來越多,在司法資源一定的情況下,有效處理這些量上日益增多和質上日益複雜的案件,提高辦案效率顯得至關重要。
可以說,只有在「案-件比」所引入的「效率」這個概念基礎上,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才能真正地實現平衡,才能做到不顧此失彼。在辦案過程中,如果一味地追求程序正義,可能增加許多不必要的環節,這些環節可能導致在個案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等。這樣做,雖然可以在個案中最大限度地實現程序正義,但代價必然是巨大訴訟資源的耗費和過多訴訟時間的浪費,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正義和整個社會的程序正義的延誤。當下,社會紛繁複雜,糾紛不斷增多,在司法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對於整個社會來說,提高辦案效率十分重要。當然,在提高辦案效率的過程中,片面追求效率,會使程序過分簡化,辦案質量降低,最終導致程序正義的實現困難,甚至導致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全部喪失。
「案-件比」為核心的指標評價體系,力圖將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和辦案效率放到一個整體中來考慮,力圖在效率的基礎上實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之間的平衡,確保司法機關在以司法活動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中保持對各種正義追求的高度理性自覺,必將為進一步的司法體制改革提供更為客觀的指引。
(檢察日報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監察法學院副院長 胡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