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影案件」引發深思 實體正義和程序公正能否完美結合(圖)

2020-12-23 搜狐網

  「徐秋影案件」是上個世紀中國「有罪推定」缺乏實體正義所致的典型冤案;本世紀「徐秋影案件」又因名譽權糾紛,引發了人們新的思考。

  《徐秋影案件》是拍攝於上個世紀50年代影響了中國兩代人的國產反特影片。這部影片是以1948年發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一起殺人案———「乙號案件」為藍本創作的。

  歷史上的「乙號案件」審理歷時11年,終以特務之間的暗殺結案。1987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的意見,撤銷了對「乙號案件」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判決。

  2005年10月25日,黑龍江一家報社刊發文章———《徐秋影案件》幕後奇冤,又引發了一場名譽權糾紛。

  案件審理至今,雙方各勝一審,已進入再審程序。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的撒手鐧都是「定案證據未經質證」。  

「乙號案件」症在「實體正義」

  1948年11月7日清晨,在哈爾濱市松花江南岸的「江上俱樂部」西側江邊上,一位漁民發現了一具凍僵了的女屍。

  被害者是兩天前失蹤的市文教局秘書趙潔珊。分析案情,公安機關向情殺方向展開了偵查。但是,幾個同趙潔珊關係較近的男青年被逐一排除嫌疑,偵查進入僵局。

  3年之後,公安機關再次組織偵查,發現趙潔珊的記事本裡夾有一張紙條,上面寫著一棟房子前後門的門牌號。這戶人家的戶主叫邵植華,他的女兒是和趙潔珊一起共過事的邵玉魁。

  邵家有著非常複雜的家庭政治背景:邵玉魁的大弟弟邵連魁和小弟弟邵亞魁都曾是國民黨兵,邵玉魁的妹夫李子和還是國民黨特務劉精一發展的情報員。而更為關鍵的是,邵玉魁的父親邵植華在趙潔珊死後兩個月(其實是在一年以後)曾向市工商聯合會上交過一支槍和14粒子彈,而邵亞魁交代有15粒。接著,偵查人員又訊問了原是偽滿警察,後因貪汙公款、窩藏敵特而被判刑的李竹坡。他供出了邵家姐弟可能給李子和搞情報,並說文教局的趙潔珊也可能幫助過他們。

  很快有關人員相繼被捕,一個月多的審訊取得成果:一個以李子和為首,邵玉魁、邵連魁、邵亞魁、趙潔珊等人組成的特務組織就「建成」了。殺趙潔珊的理由是「她信心動搖了!」

  1955年7月,哈爾濱市法院將李子和、邵連魁、邵玉魁等人的判決書送到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審批。

  1956年6月15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對「乙號案件」以不合法律程序予以駁回。

  哈爾濱市成立了由公檢法各兩人參加的6人檢查組。檢查組圍繞「敵特」和「殺人」兩個問題開展調查:就這兩個問題所有在押人員翻供。檢查組先後到長春、瀋陽查找了敵偽檔案。

  一番詳細的調查後,洋洋三萬言,聯合檢查組欲推翻「乙號案件」有罪認定。

  但是,反對之聲簡單、堅決:趙潔珊就是邵家姐弟殺的,他們自己承認的。他們沒殺是誰殺的?反對之聲最終成了本案的結論。

  1959年4月16日,法院判決:判處邵玉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邵連魁、李子和死刑立即執行;判處邵亞魁有期徒刑七年。

  邵玉魁入獄後不斷申訴。1981年12月,邵玉魁出獄,又給省、市法院寫信要求平反。當時任黑龍江省委常委、哈爾濱市委第一書記的王釗要求由政法委、公、檢、法四家組成聯合複查組。

  1987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的意見,對邵玉魁宣告無罪,撤銷了對邵連魁、李子和的死刑判決。

  曾有一位內部人士說過這樣的話:「乙號案件」不僅錯殺2人,冤死數人,還使160多人受到株連,癥結就在於「有罪推定」致使案件審理缺乏實體正義。  

「名譽權案」結在「程序正義」

  逝者如斯。「乙號案件」發生當年出生的孩兒,如今已是花甲老人。

  相比上世紀的轟動,《徐秋影案件》在21世紀引發的另一起訴訟,並不為世人所知。

  2005年,為紀念哈爾濱建市一百周年,一家當地報紙刊載哈爾濱十大秘聞,「徐秋影案件」名列其中。不成想,這篇800多字的稿件引發了一場名譽權官司。

  原告是邵家的子女們。原告認為:稿件侵犯了其父的名譽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刊發稿件的報社)停止侵害、登報認錯更正、公開致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雖未在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證據,但本院通過對其提出的此文轉自1989年文化藝術出版社出版的《徐秋影案件沉冤大白記》一書及2005年第10期《黨史縱覽》進行實質性審查,其轉載情況屬實。且兩本書均為公開發行的書籍,此前沒有證據證明兩書刊已對原告父親的名譽權問題報導失實的聲明,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定案證據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且未經法庭質證,以此作為定案依據,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在庭審結束後提供的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定案依據程序不當;認定轉載文章不構成名譽侵權,法律依據不足。於是認定:原審被告應承擔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二審對侵權責任的確定是依據哈爾濱市委黨史研究室的相關資料作出的。

  無獨有偶。對二審的判決,被上訴人———報社在再審申請書中也提出同一審原告一樣的理由:定案證據———黨史研究室的相關資料未經質證,違反證據規則規定。同時,報社方面還認為:二審法院在沒有對《徐秋影案件沉冤大白記》和《黨史縱覽》雜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判決轉載單位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訴請再審法院糾正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2008年5月19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2008)黑民申字第319號受理案件通知書。60年前的「徐秋影案件」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進入了再審程序。一位法律界人士感慨道,上個世紀用39年解決了「徐秋影案件」的實體正義問題,轉世紀「徐秋影案件」又引出了程序正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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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說,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這次判決中並未就案件的實體進行審查,他們的判決理由即傑克遜法官的不恰當行為屬於案件審理中的程序問題。與實體正義一樣,程序正義是每一個法治國家嚴格遵守的規則。所謂程序正義,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在此過程中有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或者嫌疑,這種辦案結果就不可信,應當予以撤銷。
  • 法律概念科普第九彈: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程序正義是指裁判過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義。即「看得見的正義」,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文化傳統和觀念。程序正義更強調的是執法、司法過程中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能單獨追求所謂「政治正確」的正義結果而犧牲過程,英美傳統法律理論認為不具有程序正義的「正義」結果是「毒樹之果」,是不會被法庭採信的。相反,實體正義又稱「實質正義」,它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它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
  • 程序正義的價值初探——以訴訟程序為中心
    此外,筆者在實踐中經常接觸對生效裁判不滿的當事人,而經過複查這些當事人所反映案件的實體處理通常都並無不當,但當事人卻感覺在審判程序中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訴訟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審判程序過於簡單,裁判沒有說理,因而認為裁判是不公正的。這不禁讓筆者思考:如何減少當事人對結果公正案件的不公正感,從而息訴服判呢?  帶著這些疑問,筆者開始思索,似乎找到了一點答案。
  • 論程序正義
    [3] 一些英美學者從揭示傳統上的「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礎出發,認為一項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於產生正確的結果,而是看它能否保護一些獨立的內在價值。
  • 實現程序正義的基本標準
    如何認定一個社會的法律或者司法符合了程序正義,應該有一些基本的標準。筆者從程序正義的起源及發展出發,結合我國的法治實踐,簡要地將程序合理、民眾認同、法官權威歸結為我國實現程序正義的基本標準或者說基本標誌,以期明確奮鬥的方向。
  • 行進中的程序正義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全部訴訟活動所涉及的證據收集、舉證、質證、採信、排除等問題,實際都是圍繞證據收集和運用展開的。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證據的立法與司法實踐都是以「實體真實」作為基本價值選擇,這種工具主義思想,極易導致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為達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目的而違法收集、運用證據的情形。
  • 要把實現程序公正擺在審判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既要看到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更要重視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要儘快消除「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思維定勢,把實現程序公正擺在審判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人權司法保護,更好地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
  • 《控方證人》:程序正義才是實體正義之基
    控方向證人發問時企圖詢問其對於案發現場的看法,辯方律師果斷起立阻止,表示證人只能陳述事實,不能發表對於案件的看法。法庭上對證人的詢問是為了還原真相,法庭需要的是事實和證據而不是人們自己的推測,對案件的評價應當交給法官和陪審團,證人無需闡述自己的理解。我國最高法刑訴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也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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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公正是相對於實體公正的概念。按照當代「公正理論集大成者」羅爾斯的分類,公正包括實質公正、形式公正和程序公正三大類。實質公正是關於社會的實體目標和個人的實體性權利與義務的公正;形式公正是指嚴格地、一視同仁地依法辦事;程序公正則是指在制定和適用規則的過程中程序具有正當性。 實際上,形式公正是實質公正最初級的要求。
  • 谷口安平的程序正義論及其對我國的現實意義
    ③羅爾斯所分析的正義問題顯然不限於法律程序問題,而是涵蓋了社會政治和經濟結構的各個方面,不論他的理論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被人們所接受,他所提出的程序或者過程本身的正當性問題卻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換言之,一項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於產生正確的結果,而是看它能否保護一些獨立的內在價值。至於這種內在價值究竟是什麼,學者們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分析。有的主張法律程序自身所保護的是建立在社會契約理論基礎上的正義價值,有的認為是人的自然權利,基本的自由價值和人的尊嚴,還有的則認為是所謂「將人視為目的而非僅僅手段」的道德原則。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正義性
    一、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並重  人民法院堅持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統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各類案件,做到嚴格公正司法,確保裁判公平正義。  所謂實體正義,就是指裁判結果公正,即人民法院運用正確的法律,在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與義務作出準確認定與公正裁決。
  • 長江日報:突破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的困境
    然而,這裡隱去了程序正義的默認前提,即程序的合理正當,且暢通可行。 房地產檔案館工作人員通過不合法的途徑與手段公布了信息,這是一種程序不正義,那麼,有沒有可以行走的正義通道呢?通過合法途徑向紀委舉報被認為是可行的。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有人要堅持以程序不正義的方式來追求正義?事實上,這才是程序之爭的核心。 在此之前,廣州相關部門有沒有收到對「房叔」的舉報,外界很難知曉。
  • 高考移民案敗訴是程序正義的勝利
    簡單從學校取消徐某學籍的行為來看,似乎是以實際行動堅決抵制了「高考移民」行為,似乎學校代表著正義,似乎學校這樣的決定也符合普遍的正義觀。但是法院的審判卻沒有支持學校以「高考移民」的名義取消學生學籍的決定,高校可以說是「出乎意料」地敗訴了,也就是說在法律面前學校以「高考移民」的理由取消學生學籍的行為並不代表著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