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影案件」是上個世紀中國「有罪推定」缺乏實體正義所致的典型冤案;本世紀「徐秋影案件」又因名譽權糾紛,引發了人們新的思考。
《徐秋影案件》是拍攝於上個世紀50年代影響了中國兩代人的國產反特影片。這部影片是以1948年發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一起殺人案———「乙號案件」為藍本創作的。
歷史上的「乙號案件」審理歷時11年,終以特務之間的暗殺結案。1987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的意見,撤銷了對「乙號案件」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判決。
2005年10月25日,黑龍江一家報社刊發文章———《徐秋影案件》幕後奇冤,又引發了一場名譽權糾紛。
案件審理至今,雙方各勝一審,已進入再審程序。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的撒手鐧都是「定案證據未經質證」。
「乙號案件」症在「實體正義」1948年11月7日清晨,在哈爾濱市松花江南岸的「江上俱樂部」西側江邊上,一位漁民發現了一具凍僵了的女屍。
被害者是兩天前失蹤的市文教局秘書趙潔珊。分析案情,公安機關向情殺方向展開了偵查。但是,幾個同趙潔珊關係較近的男青年被逐一排除嫌疑,偵查進入僵局。
3年之後,公安機關再次組織偵查,發現趙潔珊的記事本裡夾有一張紙條,上面寫著一棟房子前後門的門牌號。這戶人家的戶主叫邵植華,他的女兒是和趙潔珊一起共過事的邵玉魁。
邵家有著非常複雜的家庭政治背景:邵玉魁的大弟弟邵連魁和小弟弟邵亞魁都曾是國民黨兵,邵玉魁的妹夫李子和還是國民黨特務劉精一發展的情報員。而更為關鍵的是,邵玉魁的父親邵植華在趙潔珊死後兩個月(其實是在一年以後)曾向市工商聯合會上交過一支槍和14粒子彈,而邵亞魁交代有15粒。接著,偵查人員又訊問了原是偽滿警察,後因貪汙公款、窩藏敵特而被判刑的李竹坡。他供出了邵家姐弟可能給李子和搞情報,並說文教局的趙潔珊也可能幫助過他們。
很快有關人員相繼被捕,一個月多的審訊取得成果:一個以李子和為首,邵玉魁、邵連魁、邵亞魁、趙潔珊等人組成的特務組織就「建成」了。殺趙潔珊的理由是「她信心動搖了!」
1955年7月,哈爾濱市法院將李子和、邵連魁、邵玉魁等人的判決書送到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審批。
1956年6月15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對「乙號案件」以不合法律程序予以駁回。
哈爾濱市成立了由公檢法各兩人參加的6人檢查組。檢查組圍繞「敵特」和「殺人」兩個問題開展調查:就這兩個問題所有在押人員翻供。檢查組先後到長春、瀋陽查找了敵偽檔案。
一番詳細的調查後,洋洋三萬言,聯合檢查組欲推翻「乙號案件」有罪認定。
但是,反對之聲簡單、堅決:趙潔珊就是邵家姐弟殺的,他們自己承認的。他們沒殺是誰殺的?反對之聲最終成了本案的結論。
1959年4月16日,法院判決:判處邵玉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邵連魁、李子和死刑立即執行;判處邵亞魁有期徒刑七年。
邵玉魁入獄後不斷申訴。1981年12月,邵玉魁出獄,又給省、市法院寫信要求平反。當時任黑龍江省委常委、哈爾濱市委第一書記的王釗要求由政法委、公、檢、法四家組成聯合複查組。
1987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的意見,對邵玉魁宣告無罪,撤銷了對邵連魁、李子和的死刑判決。
曾有一位內部人士說過這樣的話:「乙號案件」不僅錯殺2人,冤死數人,還使160多人受到株連,癥結就在於「有罪推定」致使案件審理缺乏實體正義。
「名譽權案」結在「程序正義」逝者如斯。「乙號案件」發生當年出生的孩兒,如今已是花甲老人。
相比上世紀的轟動,《徐秋影案件》在21世紀引發的另一起訴訟,並不為世人所知。
2005年,為紀念哈爾濱建市一百周年,一家當地報紙刊載哈爾濱十大秘聞,「徐秋影案件」名列其中。不成想,這篇800多字的稿件引發了一場名譽權官司。
原告是邵家的子女們。原告認為:稿件侵犯了其父的名譽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刊發稿件的報社)停止侵害、登報認錯更正、公開致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雖未在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證據,但本院通過對其提出的此文轉自1989年文化藝術出版社出版的《徐秋影案件沉冤大白記》一書及2005年第10期《黨史縱覽》進行實質性審查,其轉載情況屬實。且兩本書均為公開發行的書籍,此前沒有證據證明兩書刊已對原告父親的名譽權問題報導失實的聲明,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定案證據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且未經法庭質證,以此作為定案依據,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在庭審結束後提供的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定案依據程序不當;認定轉載文章不構成名譽侵權,法律依據不足。於是認定:原審被告應承擔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二審對侵權責任的確定是依據哈爾濱市委黨史研究室的相關資料作出的。
無獨有偶。對二審的判決,被上訴人———報社在再審申請書中也提出同一審原告一樣的理由:定案證據———黨史研究室的相關資料未經質證,違反證據規則規定。同時,報社方面還認為:二審法院在沒有對《徐秋影案件沉冤大白記》和《黨史縱覽》雜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判決轉載單位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訴請再審法院糾正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2008年5月19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2008)黑民申字第319號受理案件通知書。60年前的「徐秋影案件」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進入了再審程序。一位法律界人士感慨道,上個世紀用39年解決了「徐秋影案件」的實體正義問題,轉世紀「徐秋影案件」又引出了程序正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