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掌握的5個問題
什麼情況下公司需要和員工籤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籤了是不是就不能解除該員工了?是不是企業要養一輩子?
我們來梳理一下: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什麼時候會出現呢?
1,協商訂立
據善世獲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依法訂立
據善世獲悉,「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視為訂立
據善世獲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符合上述2的法定條件時,必須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句話怎麼理解?
答:當上述2中的條件(一)至(三)的任意一項出現時,員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企業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都必須與員工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員工明確要求籤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任意一方提出續約,那麼是否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選擇權就給到了員工。
三、如果員工籤署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意味著員工已經做出了選擇,且選擇的是固定期限,而不是無固定期限?
在善世看來,對於這個問題,各地司法實踐不盡相同。例如上海地區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要求相對寬鬆。
四、與兩家關聯公司分別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籤署嗎?
分別與兩家關聯公司籤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屬於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的情形,因為員工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擔任職務均未發生變化,甚至用工主體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一樣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頒布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以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籤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據善世獲悉,其實,無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在合同結束事由上有一些差別,差別僅在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因合同到期而終止。也就是說,除了不能因為到期而終止之外,其他的解除和終止條件,與固定期限合同都是一樣的,其實也並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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