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或必須與勞動者籤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例如公司覺得某員工很優秀,想留住員工,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在員工入職籤署的第一份勞動合同就可以約定為無固定期限,該種情形下,公司有權利選擇是否籤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以下四種情形下,只要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員工特意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公司就必須與員工籤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沒有選擇權。
第一種,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該情形員工必須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才符合條件,如果工作了九年,員工自己離職兩年後又重新入職工作一年,不屬於連續工作滿十年,不符合籤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第二種,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該情形現在已經很少見了,主要是解決企業改制遺留問題。
第三種,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有過錯被合法辭退或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不勝任工作被辭退),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一年一籤,第二年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就可以要求續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公司不能拒籤,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種,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情形下,員工不但可以主張未籤署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最多十一個月),還與公司形成了事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