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疫情期間解散員工引發勞資糾紛 法院耐心釋法終調解

2020-12-24 澎湃新聞

餐飲企業疫情期間解散員工引發勞資糾紛 法院耐心釋法終調解

2020-08-07 17: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重慶二中法院 重慶二中法院

8月6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3起餐飲企業因疫情期間解散員工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積極引導勞動爭議雙方互諒互讓、共渡難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並當庭兌現,圓滿解決了糾紛,化解了矛盾。

當場兌付

案件詳情

2020年2月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位於重慶市萬州區的某酒樓接到疫情指揮部的通知,暫停營業。由於正值春節前後,大量訂單取消,酒樓損失慘重,僅準備的食材就造成了幾十萬元的損失。

2月14日,該酒樓負責人在員工微信群發出通知表示,酒樓經營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虧損,已無資金支持繼續經營,經股東研究決定,從2月1日起酒樓終止經營,全員解散,待疫情穩定後,如果酒樓繼續經營,老員工將優先錄用。

3月,該酒樓店長通過微信向員工支付了1月份的工資,並退還了服裝押金。4月8日,3名員工向重慶市萬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該酒樓支付2月1日至2月14日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6月5日,重慶市萬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該酒樓支付員工2月1日至2月14日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29641元。

7月14日,該酒樓不服仲裁裁決,向重慶二中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辯稱其在2月14日發的通知只是希望在信息發布後能夠與員工協商勞動合同事宜,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邀請,在勞動者沒有明確承諾的情況下,雙方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5月底,疫情好轉後,酒樓也在第一時間發布復工通知,希望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案件審理

疫情期間,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引起勞資糾紛是疫情造成的後續影響,處理不好,會造成勞資雙方的矛盾激化,引發社會矛盾。重慶二中法院對此高度重視,立案當天,民三庭庭長楊超即指定了承辦法官及兩位法官助理辦理該案。承辦法官和法官助理當天就通過電話詢問雙方情況,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確定開庭時間。

該酒樓表示,疫情過後,僅有一半的員工返回上班,現在的營業額不足疫情前的三成,如果支付經濟補償金後,其他離職的員工紛紛效仿,會造成酒樓經營雪上加霜,會拖垮酒樓,堅決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希望員工回酒樓繼續上班。員工擔心已經對薄公堂了,返回酒樓工作會遭受不公正待遇,堅決不同意回酒樓上班,但對酒店因疫情造成的損失表示了理解。

摸清情況後,8月5日上午10:30,該院組織雙方開庭,當庭查明2月14日員工微信群的通知內容,該通知發布後該酒樓僅支付了1月份的工資,並退還了服裝押金,在5月重新開業前沒有給員工發放生活費等事實。庭審後,法官助理繼續給酒樓經營者和勞動者作釋法明理工作,解釋勞動法律相關規定,希望雙方能換位思考,理解對方的難處,妥善圓滿地解決本次糾紛。

庭審現場

當場兌付

8月6日上午,酒樓經營者打來電話表示願意調解並當場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表示願意接受。當天下午,重慶二中法院就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酒樓按照調解協議,當場兌付,並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2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按照該文件精神,酒樓本應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並發放停工期間的生活費。

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產生的重大影響,立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和解、共擔風險、共渡難關。

根據以上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重慶二中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因疫情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用工單位可以以該理由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且未徵得勞動者同意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本案中涉及的用工單位是以承辦大型宴請業務為主的酒樓,不開業,就沒有收入,大量的食材無法使用造成重大損失,時間長了,自身存活都困難,更無法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酒樓在面對不可抗力的疫情的情況下,無力承擔勞動者的用工成本,發出「全員解散」的通知,並不屬於違法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酒店負責人以群發通知的形式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沒有異議的,視為雙方協商解除。但酒樓在疫情中解除勞動關係,雖不屬於違法解除,仍然要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47條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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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石同全

原標題:《餐飲企業疫情期間解散員工引發勞資糾紛 法院耐心釋法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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