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關乎到每一個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是可以抵扣的。去年年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中寫明了,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簡單來說,就是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用於符合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可以用來抵扣個稅。
關於個人公益捐贈的金額,如何來衡量確定?
一般規定:
●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如果是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需要在申報時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並且個人應該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那麼,個人公益捐贈如何扣除個稅?捐贈可以在非捐贈月份的分類所得中扣除嗎?近日,立信會計學員就扣除細則的問題,詢問了CPA老師胡越川老師,我們來看一看胡老師的解答。
問:胡老師,關於個人公益捐贈扣除問題,捐贈可以在非捐贈月份的分類所得中扣除嗎?比如5月份的捐贈,能否在6月份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答: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5月的捐贈只能用當月的分類所得扣除)。
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5月的捐贈因當月無分類所得,可以追扣以後月份的分類所得,可以退稅),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追補扣除:
(1)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但尚未解繳稅款的,居民個人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出追補扣除申請,退還已扣稅款。
(2)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且解繳稅款的,居民個人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提請扣繳義務人向徵收稅款的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追補扣除,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應當予以辦理。
當月發生捐贈無分類所得的,可以將之前月份分類所得追溯扣除,由此造成的多徵稅款可以退還;如果之前月份沒有分類所得,可以用以後月份的分類所得扣除;如果以後月份無分類所得,可以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抵扣(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一般到年底確認);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交個人所得稅時,也可以抵減。
問:捐贈在分類所得中沒有扣除完的,可以在當年綜合所得中扣除嗎?
答:可以。
問:捐贈在工資薪金預扣預繳時扣除,沒有扣除完的,可以在下個月的工資薪金預扣預繳時扣除嗎,直到扣除完嗎?
答:可以。
問:胡老師,那就是說,如果捐贈當月有分類所得,只能在捐贈當月扣除,不可以在非捐贈當月的所得中扣除?如果捐贈當月沒有分類所得,才可以在非捐贈月份的分類所得中扣除?
答: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分類所得都可以選擇扣除。在討論分類所得時,有這條規則,究竟有所得才能抵扣。如果有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也可以在預交環節扣除。
問:胡老師,我說的就是只在分類所得中的扣除,不考慮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如果捐贈當月有分類所得,只能在捐贈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不可以在非捐贈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扣除;如果捐贈當月沒有分類所得,才可以在非捐贈月份的分類所得中扣除,對嗎?
答:是的。發生捐贈當月無分類所得,扣除什麼呢?
問:胡老師,如果捐贈在捐贈當月的分類所得中沒有扣除完,可以在其他月份分類所得中扣除未扣除的捐贈嗎?
答:可以。另外,居民個人捐贈當月有多項多次分類所得的,應先在其中一項一次分類所得中扣除。已經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不再調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