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商號權衝突如何解決

2020-12-16 手機鳳凰網

▲ 廣州蕉葉一家門店▼ 亞洲蕉葉一家門店

時間:2011年9月1日

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記者胡建輝

在中國任何一個城市的餐飲市場上,如果同時出現了亞洲蕉葉、杭州蕉葉、廣州蕉葉,你感覺這幾家餐飲店有關聯嗎?

「當然有。」記者隨機採訪的多人均如此回答。

那麼,到底誰是正宗?

這場「蕉葉」商標爭奪戰從上海打到了廣東廣州。而兩地法院出現了兩種判決,更引起公眾廣泛關注。9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繼7月7日開庭之後第二次開庭,雙方仍交鋒激烈。

「蕉葉」之爭不斷升級

「蕉葉」是泰國菜的著名品牌,以菜品多用蕉葉包裹製作為獨特風味。最早要追溯到1989年,當時香港人張景暉、康泰旅行社和著名演員周潤發的太太一起創辦了香港蕉葉咖喱屋有限公司,並於1993年在香港登記註冊。2000年,香港蕉葉在香港、日本、雪梨、韓國、菲律賓等地成立了多家餐飲分店,引領了當時泰國菜的潮流。

亞洲蕉葉飲食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唐廣敏告訴記者,1997年香港的傳菜廚師羅定民來到廣州,在廣視賓館一樓開設了第一家蕉葉風味屋,並於1999年8月成立廣州蕉葉飲食服務有限公司。

1999年7月12日,張景暉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蕉葉咖喱屋Banana Leaf Curry House及圖形」組合商標,該申請於2000年10月14日獲得授權。2002年10月7日,廣州蕉葉也經過國家商標局核准取得了一個圖形商標註冊證。與香港蕉葉的註冊商標不同的是,廣州蕉葉的商標僅僅是個圖形,沒有任何文字商標。

此後,廣州蕉葉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將蕉葉的商標裁定給了香港蕉葉,這一商標專用權包括蕉葉圖形、漢字「蕉葉」和英文「Banana Leaf」,並明確其使用範圍為「餐廳、自助食堂、快餐館」等。

然而,在實際使用中,廣州蕉葉不僅使用了「蕉葉」圖形,還將圖形、漢字「廣州蕉葉」和英文「Banana Leaf」在其店招宣傳、餐具餐巾等方面廣泛使用,更將「蕉葉」二字刻意放大使用,造成與香港蕉葉商標的近似,這也為後來雙方的商標之爭埋下了隱患。

到2006年,「亞洲蕉葉」收購「香港蕉葉」,並獲得了蕉葉商標在中國內地的使用權。第二年的3月,獲得中國國家商標局核准,亞洲蕉葉成為「蕉葉咖喱屋Banana Leaf Curry House及圖形」組合商標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利人。

同年10月,依據與亞洲蕉葉籤訂的《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杭州蕉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準許在中國範圍內獨佔使用「蕉葉咖喱屋Banana Leaf Curry House的文字和圖形」註冊商標,並獲得授權對侵犯商標權利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2009年3月,杭州蕉葉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廣州蕉葉關聯企業上海金蒜頭餐飲有限公司,侵犯了蕉葉商標權。一年後,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上海金蒜頭餐飲有限公司侵犯了杭州蕉葉的商標使用權,賠償損失30萬元,並責令在媒體公開致歉。

在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上海金蒜頭餐飲有限公司承諾不再使用含有「蕉葉」、「BananaLeaf」文字和圖形商標所構成的組合標識,並賠償杭州蕉葉15萬元。

但是,廣州蕉葉在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杭州蕉葉,要求確認廣州蕉葉不侵權。而當地法院支持了廣州蕉葉的訴求,判決確認廣州蕉葉不侵犯杭州蕉葉的商標權,杭州蕉葉不服上訴。

庭審交鋒各不相讓

同樣一件商標侵權案件,在上海和廣州兩地法院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兩種判決結果。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的二審庭上,雙方激烈交鋒,各持己見。

杭州蕉葉代理律師認為,廣州蕉葉使用商號時應當規範使用其全稱,不得簡化突出使用,其簡化使用「廣州蕉葉」,故意將「蕉葉」兩個漢字字號突出放大使用,明顯違規使用侵犯了杭州蕉葉的商標使用權。

廣州蕉葉代理律師提出,商號成立在先,1997年就使用「廣州蕉葉」四個字,具有在先使用權。

杭州蕉葉代理律師認為,即使廣州蕉葉的商號在先權利成立,也不代表其可以任意擴大該標識的使用方式與使用範圍。他強調,商標權是全國性的,商號權是有地域性的,在商標權和商號權衝突時,保護的時候商標權大於商號權。而且廣州蕉葉不規範使用其商標,也不規範使用其商號,這種使用方式是根本不存在在先權利的。

商標商號須規範使用

記者注意到,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中有這樣的認識:應當充分重視引起此類權利衝突案件的制度層面上的因素,即我國的商標註冊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實行全國統一註冊,而企業名稱的登記則長期以來實行分級、屬地的登記制度,從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業分別作為商標和字號註冊和使用,進而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後果。

「蕉葉」商標之爭曝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衝突和如何解決這種衝突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教授、法大無形資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馮曉青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規範使用商標和字號就顯得尤為重要。

馮曉青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不規範使用商標是違法行為,不規範使用商標且故意造成混淆則涉嫌惡意。不規範使用店名字號是否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則應看其與被侵權商標有沒有關聯和利害關係,如果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就有侵權之虞。

怎樣判斷是否侵權?馮曉青說,商標是否近似、是否構成侵權,要從三個方面來判斷,一是從讀音、形狀和意思上分別看是否近似,並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是從整體上隔離比對看,要將註冊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置於不同地點在不同時間進行觀察比對,而不是把要比對的兩個商標擺放在一起進行對比觀察。因為在消費者記憶中,多數情況下不是兩種要比對的商標同時存在,而是拿以前見到過的在頭腦中記憶的商標,與當前見到的商標的比較。三是要從消費者的角度去看是否近似,並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應綜合這三個方面加以權衡。在一般情況下,上述判斷以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為前提。對於馳名商標來說,則還可以適當地跨類保護。

本報廣州9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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