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 | 「等待期」內就診,保險公司賠不賠?

2021-01-20 簡單投保

寫在前面

今天的案例對大家理解長期保險的等待期很有指導性幫助,如果購買保險後,在等待期內就診,過了猶豫期後確診,此種情況下是否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理賠?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衢商終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邵志衛

被告(被上訴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日,邵志衛向保險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險合同,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為2014年7月1日0時,險種包括主險及平安福重疾14在內的數個附加險。其中,《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第2.2條規定,從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90日內,被保險人因疾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導致重大疾病』的相關疾病就診」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退還本附加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本附加險合同終止,這90日的時間稱為等待期。當日,邵志衛交納了首期保險費,且在籤訂的《人身保險(個人渠道)投保提示書》與《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親筆註明保險公司已明確說明及自己了解保險相應情況。

2014年9月9日,邵志衛因大便習慣改變前往河南省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經內窺鏡檢查診斷:1.結腸炎;2.結腸不全梗阻。而病理診斷為橫結腸黏膜組織少許,灶性腺體顯示輕度增生。未查見癌組織。(注:建議再次送檢)。

2014年9月29日,邵志衛再次前往河南省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經內窺鏡診斷為結腸癌。病理診斷為組織較小,少量區域細胞異型,考慮結腸腺癌。(注:病人年齡較輕,建議會診)。

2014年10月6日,邵志衛進入浙江省腫瘤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結腸惡性腫瘤。

2014年10月15日,邵志衛在浙江省腫瘤醫院做「腹結腸癌根治術(左半結腸切除+區域淋巴結掃除)」手術,後經該院病理診斷為結腸惡性腫瘤。

2014年11月,邵志衛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支付保險金18000元。

2015年1月14日,保險公司向邵志衛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認為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等待期」期間內的保險事故,故不予支付重疾保險金,退還現金價值326.68元

邵志衛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80000元及相應利息。

【案件焦點】

邵志衛被診斷患有重大疾病是否發生在保險條款規定的等待期內?

保險公司應否對之前就診的相關疾病與重大疾病之間的「導致」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邵志衛籤訂的保險文書中載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等待期的條款作了加粗或塗黑等明顯標示,應當足以引起邵志衛注意,等待期條款對邵志衛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籤訂後90日內的第90日邵志衛就結腸問題先後兩次到河南省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內檢查,最終診斷也以之前檢查作為輔助依據,前後就醫的疾病之間存在直接關聯,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決駁回邵志衛的訴訟請求。邵志衛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堅持認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日為2014年7月1日0時,等待期為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內。而邵志衛首次被診斷為結腸癌的時間為2014年9月29日,已是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91天,非等待期內。現有證據顯示邵志衛於2014年9月9日首次到河南省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經診斷為結腸炎、結腸不全梗阻。保險公司認為邵志衛的該次就診屬於導致「重大疾病」的相關疾病就診,此次就診的結腸疾病導致後來確診的結腸癌。保險公司未就相互之間的「導致」關係舉證證明。

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故對邵志衛請求支付保險金予以支持,但對給付利息的請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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