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在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2020-12-24 青海普法

【案情】

2017年7月26日,重慶某物業公司與陳某籤訂《勞動合同書》,工作內容為工程維修。2018年12月10日11時35分,陳某在工作場所某小區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導致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物業公司隨後向重慶市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作出《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認定陳某死亡的性質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規定,不屬於工傷。陳某家屬不服,訴至法院。

【分歧】

關於陳某在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於工傷,存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食堂就餐行為與工作職責無關,不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其間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吃飯、喝水等行為是職工在工作時的正常生理需要,是職工基礎的生存權利,故應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第一,陳某突發疾病的時間屬於工作時間。職工在工作時,因滿足吃飯、喝水、上廁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要的時間,應認定為工作時間。本案中,陳某死亡當天除正常上班外也系值班日,其當天24小時均處於上班時間。陳某於上午11時發病,雖發病時在單位食堂用餐,但在單位食堂用餐系職工滿足人體正常生活所需,是滿足職工基本勞動能力的必須條件,故陳某突發疾病時屬於工作時間。

第二,陳某突發疾病的地點屬於工作崗位。工作崗位是指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該區域應包括在工作過程中為了滿足吃飯、喝水或者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區域,不能拘泥於狹義的操作區域。本案中,陳某系工程部維修工,工作地點不固定,在食堂就餐亦處於隨時待命狀態,接指令後即到維修地點進行維修工作,而在食堂就餐是為了滿足基本的生理需求,是對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故其突發疾病的地點應當視為工作崗位。

第三,工傷認定應採取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則。《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具有社會保障功能,與商業保險有本質區別,它的設立是為了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工傷認定應盡最大可能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傷之後能夠獲得救濟。社會效果是這一功能實現的最好體現。本案中,雖然視同工傷的認定應比認定工傷要適度從嚴,但陳某發病的時間以及地點均能看出其是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生,不能單純從字面理解「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崗位」的意思,而應從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而進行綜合評判,最終得出結論。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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