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林工河中死亡 算不算工傷?

2020-12-26 蘭州晚報

法院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蘭州晚報訊 護林工離奇死亡,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相關行政部門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雙方遂發生糾紛。12月2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案件一審判決,由於死者死亡有太多因素不能確定,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證據不足。法院判決,撤銷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案情:

丈夫離奇死亡 家屬認為是工傷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是迭部生態建設局臘子口林場護林點林務員。2019年9月16日12時左右,臘子村村民張大尕騎摩託車載著楊某從護林點到張大尕家中過濾蜂蜜。在過濾蜂蜜的過程中,臘子口木材檢查站站長楊某成來到張大尕家中。後3人在張大尕家中聊天喝酒,楊某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少半杯當地人自釀的青稞酒。當日14時許,楊某說要到場部辦點事情,遂離開了張大尕家。2019年9月25日,楊某被人發現死亡,屍體位於村公路橋下約10米的河中。

2019年12月2日,楊某妻子以「丈夫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死亡」為由,向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省人社廳通知,楊某妻子補正申請材料後,省人社廳於2019年12月31日予以受理。2020年1月2日,省人社廳向用人單位發出「甘肅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2020年1月6日,迭部生態建設局向甘肅省白龍江林業管理局上報《迭部生態建設局關於楊某失聯期間調查情況的報告》,並附《森林管護責任協議書》《臘子口林場護林員巡山記錄製度》《臘子口林場護林員崗位職責》《臘子口林場林務員巡山查林制度》。

2020年2月28日,省人社廳作出「甘肅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楊某當天沒有請假,私自外出離開工作崗位辦理私事,加之喝酒後溺水死亡地點又不在工作區域,不屬於認定工傷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楊某妻子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

是否屬於工傷 證據說了算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省人社廳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楊某落水的時間,不能證明楊某系「私自外出離開工作崗位辦理私事」時溺水死亡,也不能證明楊某落水時處於醉酒狀態,或者其死亡與喝酒有關。雖然楊某屍體發現於其工作區域之外的河水中,但由於河水具有流動性,不能認為發現屍體的水域即為落水地點。綜上,省人社廳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楊某落水時間和地點,不能排除楊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死亡的可能,因此省人社廳作出的「甘肅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法院據此判決:撤銷被告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甘肅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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