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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綠會穿山甲工作組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申請公開2015年至今我國從境外引進活體穿山甲(包括但不限於我國2015年從奈及利亞進口的500隻用於人工養殖的活體白腹穿山甲、黑腹穿山甲、大穿山甲)的有關材料,比如證隔離引種試驗的實施方案、合法的來源證明;野生動物譜系和標記、標識管理有關規定,最重要的是否符合華盛頓公約(CITES)第三條。
可是一個月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保密委員會回復稱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不同意公開。因此,不予公開。然而,這種行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因其涉及生物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當時,這500隻穿山甲做了什麼樣的隔離?檢疫?以「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為由全盤不予公開有關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華盛頓公約(CITES)第三條 附錄一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進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進口的意圖不致危害有關物種的生存;(三)附錄一所列物種的任何標本的進口,均應事先獲得並交驗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證明書。只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方可發給進口許可證:
1.進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此項進口的意圖不致危害有關物種的生存;
2.進口國的科學機構確認,該活標本的接受者在籠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當的;
3.進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該標本的進口,不是以商業為根本目的。
對此,小編想問:
到底是哪家科學機構認為,此項進口的500隻活體非洲穿山甲會不危害其生存?
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給予了什麼樣的場地接收有什麼隔離條件?
如不是以商業為根本目的進口這500隻非洲活體穿山甲,那難道是打算野放嗎?但是這玩笑不就開大了嗎?眾所周知,連在中國有棲息地的馬來穿山甲,這些人都稱為外來物種不野放,怎麼會去野放非洲穿山甲呢?
那不打算野放用來幹嘛呢?做藥?觀賞?那這不都是商業了嗎?
文/sophia 審/綠宣 編/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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