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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研究
三、財產所有權制度 這一部分首先闡述了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比較分析了有關所有權的各種學說,區別了所有權與產權以及財產權的概念,並對所有權制度的歷史發展進行了闡述。重點研究了所有權的各種形式,包括國家所有權、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與法人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明確指出在我國物權法中應當規定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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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物權法》第5條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5條亦規定了該項原則。蓋凡法律之原則,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為適用則有必要對其具體事項加以細化。本文對物權法定原則作了較全面地闡釋,並對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物權法定 緩和 習慣法 司法解釋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條即是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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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濤:我國《物權法》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有本質區別
杜濤:我國《物權法》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有本質區別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10日 01:26 來源: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4月9日訊 記者劉麗偉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一處處長杜濤今天下午在做客強國論壇時認為,我國的《物權法》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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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功能及意義
所以,物權法明確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業主的建築區分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這對於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激發他們創造財富的活力是十分必要的。 平等保護,既是物權法的首要原則,也是制定物權法的指導思想 平等保護是制定物權法的指導思想,其重要意義在於: 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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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所有權分編規定了什麼?
《民法典》物權編所有權分編基本沿用了《物權法》第二編所有權部分的體例和內容。不過,它在對後者承繼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基於進一步加強對所有權人的保護和救濟的基本理念,又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和補充規定。下文以本分編較之《物權法》的新增或完善規定為主線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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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中物權法定的基本內涵與適用
1.我國法律中的「類型強制」 我國法律(這裡的法律不限於物權法,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規範)應當對物權的種類作出明確的規定。以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為例,我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物權類型,在這三大物權類型下面又規定了若千具體的物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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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所有權屬於誰 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新物業法車位規定
每一個小區內都有很多的車位,這些車位的性質都不同,很多業主不清楚車位的所有權是屬於誰的,其實物權法中都有著明確的規定,那麼車位所有權屬於誰?而且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那麼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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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實施後有關新類型行政案件及新問題研究
可以說,物權法的頒行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個大事,它作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同時,《物權法》作為國家調整財產歸屬和利用關係的基本法律,雖然屬於民法的範疇,但其中包含了許多行政法律規範,相當多的條款涉及行政法律關係。為此,在物權法實施後,必將出現許多新類型行政案件和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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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立法修法並進 完善中國市場經濟權利體系
物權法屬於私法,也即民法。目前我國法學界將法律劃為規定政治生活、國家公權行使的公法和規定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的私法。所謂物權是指民事權利人直接支配物並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物權的對象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物權的種類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擔保物權;以及古代的永佃權、典權等等。 目前在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國沒有物權法的存在,一般使用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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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含義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含義是什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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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國有財產範圍、國家所有的性質
除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對於國有財產範圍的不同意見主要是,國有財產的範圍很廣,如何在物權法中確定國有財產的範圍,哪些應該明確寫,哪些不應該寫,對物的種類在文字上應該如何表述。有的認為,本法具體列舉的國有財產不夠全面,應當增加規定空域、航道、頻道、無居民島嶼、種質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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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24:拾得遺失物該如何處理?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今天我們來學習《民法典》第二分編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所有權取得的一般規定】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1、原始取得是指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民法典》第二分編第九章規定了「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七種。包括:(1)善意取得,(2)拾得遺失物;(3)拾得漂流物;(4)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5)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6)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下面分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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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相鄰建築物通風採光日照作出明確規定
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確規定。 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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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背景下的房屋登記行政案件司法審查
持物權公示行為的觀點認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上述登記行為是物權公示行為,經依法登記,發生物權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登記行為只發生物權變動是否產生效力的問題,不存在運用行政權進行確認的問題。? 筆者同意物權公示行為的觀點。大陸法系的德國、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對物權變動均實行公示制度,我國物權法亦採用了物權變動公示的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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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未過戶能否獲得房屋所有權
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訟爭房產的權利人已變更為原告劉某,且經過了房管部門登記公示,具有公信力。又根據「房地一體」的原則,原告劉某有權要求被告王某將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併過戶給原告。故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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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談物權法:沒有物權就沒有最基本人權
[提要] 民法學家王家福撰文稱,中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只講所有制,不講所有權,沒有物權法,而物權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發展的人權物權法是為國計民生構建法制基礎的最根本法律,沒有這個法律,我們的國計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 文章稱,中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只講所有制,不講所有權,沒有物權法。結果造成我們的國家長期處於財富匱乏的狀態。改革開放這些年來,中國最大、最深刻的變革之一就是我們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權制度,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規定了財產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寫的就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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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一》綜合性理解與適用(一)
該項司法解釋的出臺,標誌著我國物權保護司法實踐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應當注意到,物權制度並非單純由物權法調整,而是應當充分注意到其他關聯法律領域。目前,我國立法體系中已經形成了以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為基礎的民商事基本法,該三部基本法與其他單行法及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行政性規範一起構成了調整我國物權制度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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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應由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理由如下: 本案中判斷是否為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範圍,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如果泛化的將當事人之間存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執均理解為此處的爭議,那麼大量案件將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不利於人民群眾的矛盾化解。如果將此處的爭議理解的過於狹窄,又可能使人民法院越權處理了本屬人民政府職責內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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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遺失物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傳統觀念向來強調「拾金不味」的道德標準,所以我國物權法未將拾得遺失物確立為所有權取得的一般原因,而只是規定了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因此,國家以外的主體不得因拾得遺失物而取得其所有權。遺失物僅限於動產系因不動產有固定的位置,性質上不可能遺失,且現代物權法將遺失物的拾得規定為動產所有權的特殊的取得或喪失的原因,故遺失物自應限於動產,且該項動產系有人所有而現在無人佔有,並非不屬於任何人所有的無主物。無主物,現代物權法規定,可依先佔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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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在法律體系中起基礎作用
9日,出席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和討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民盟中央主席蔣樹聲代表說,物權法的立法過程很長,開過幾百次研討會,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體現。制定物權法,意義重大而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