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江蘇南京秦淮法院宣判了南京市首例依民法典判決的撤銷婚姻案件。該案中,妻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丈夫起訴撤銷婚姻獲得法院支持。
圖:視覺中國
隱瞞真實病情撤銷婚姻案
焦某(化姓)今年30歲,2018年時,他通過某網絡平臺認識了妻子劉某(化姓),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於當年11月登記結婚,婚後並未生育子女。2020年的一天,丈夫在家中收拾東西時偶然發現妻子的病歷資料,上面赫然記載著劉某身患梅毒未治癒,仍在長期服藥。焦某拿著這份病歷向妻子質問,確認了對方的病情。
去年底,焦某向秦淮法院起訴,稱婚後發現妻子患有梅毒,至今未愈。該疾病屬於影響婚姻和生育的嚴重傳染病,原告及家庭無法接受,因被告事先未告知,特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兩人婚姻。
圖:視覺中國法院認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該案中,被告患有梅毒,該疾病屬於《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一類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指定傳染病,醫治難度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生活,為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結婚登記前隱瞞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現原告以被告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於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官提醒
婚姻關係被撤銷後,雙方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過,申請撤銷婚姻關係要及早提出。民法典規定了撤銷婚姻的期間,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旦超過這個時間,那麼撤銷權消滅,婚姻有效,就只能選擇離婚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係。
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讓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是否願意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婚姻另一方來說,撤銷婚姻是民法典賦予的權利,是否選擇撤銷婚姻,也要基於自身感情和理性作出選擇。
瀟湘晨報綜合秦淮法院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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