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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寶雞市人民政府網
索引號:010808417N/2020-00099
發布機構:市政務公開辦 發布日期:2020-01-22 09:37:51
名  稱: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
有 效 性: 文  號:寶政辦發〔2020〕6號

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寶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21日

 

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1.4適用範圍

1.5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2日常管理機構

2.3專家諮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職責

2.5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3.2預警

3.3報告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4.1應急響應原則

4.2應急響應措施

4.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響應

4.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5 後期評估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6.1技術保障

6.2物資、經費保障

6.3通信與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7 預案的制定

8 附則

8.1名詞術語

8.2預案解釋部門

8.3預案實施時間

9 附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體系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陝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涉及包含我省在內的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設區市。

(4)霍亂在1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設區市,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國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

(13)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在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範圍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以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5例以下。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生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區)。

(3)霍亂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或設區市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一周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動物間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暴發或流行,出現人間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5)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6)縣(區)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在我市境內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以及發生在我市境外可能影響我市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國家宣布進入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狀態的應急處理工作。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實行屬地化管理,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事發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通力合作,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影響全市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因素要及時分析和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3)依靠科學、依法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規律和特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範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依法處置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迅速反應、果斷處置

縣(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要做到反應快速、處置果斷。要廣泛動員、積極組織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市和各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2.1.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市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擔任指揮部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健委主任擔任指揮部副總指揮,負責全市對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有市政府辦公室、市衛健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醫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寶雞海關、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供銷社、電信寶雞分公司、市文旅局、寶雞火車站、寶雞南站、市紅十字會、寶雞軍分區、武警支隊等部門、單位。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傳達市級領導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的要求,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按照授權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開展職業中毒事故的查處,做好現場監督和監測工作。

市委宣傳部提出新聞發布、報導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導工作,協調解決新聞發布、報導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輿情,組織輿論引導;組織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單位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宣傳報導、危機心理幹預和防病知識普及。

市委網信辦負責網際網路的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做好受災群眾應急轉移、安置工作及捐贈物資的儲存運輸。

市發改委負責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制定、實施相關醫療救助措施。

市教育局組織各類學校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研究項目申報,支持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支持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應用中的技術需求。

市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主管部門落實疫區封鎖、現場控制、強制隔離等措施。

市民政局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中遇難人員的遺體處置工作;對因公共衛生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難並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及時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發放和移交捐助的資金和物資。

市人社局組織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專業技術人員的工傷、醫療保險等待遇政策。

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運輸企業協助衛生部門對乘坐公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和交通工具的消毒處理等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好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林業局協助組織開展與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採集及保存。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動物的快速隔離、病樣採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市供銷社、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市商務局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跨地區傳播擴散。

寶雞海關組織做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

市市場監管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組織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生產環節的監督和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確定和可疑有毒、汙染產品採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處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商販,維護市場秩序。

電信寶雞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理的通訊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市文化和旅遊局組織旅遊全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遊團組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海內外旅遊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負責星級旅遊賓館、飯店、旅遊景點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寶雞火車站、寶雞南站負責組織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列車的人員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負責列車、車站的消毒處理等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的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資的運送,做好疫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紅十字會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市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寶雞軍分區組織指揮駐寶部隊、預備役、民兵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積極配合、優先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各項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任務。

2.1.2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組成和職責

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市衛健委主任擔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衛健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教育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寶雞火車站、寶雞南站、寶雞軍分區、武警支隊等部門的有關負責同志組成。

辦公室設綜合秘書組、流調指揮組、醫療救治組、監督執法組、新聞宣傳組、交通指揮組、治安應急處置組、後勤保障組等工作組。

2.1.3縣(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縣(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縣(區)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縣(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按照有關法律的授權,做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公共衛生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縣(區)實施突發公共衛生預案,幫助和指導各縣(區)應對其他突發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參照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分為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衛生監督等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1)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認定以及採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

(3)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諮詢意見。

(6)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它技術指導工作。

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4.1醫療機構

主要負責傷病人員的現場救護、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本採集、疫病情報告,配合疾病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日常監測工作。

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設在市人民醫院(市急救中心),負責全市應急救護指揮和技術支持工作。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提出採取觀察和隔離措施的意見;採集標本和樣品,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分析;指導開展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開展疾病和健康監測,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預警建議等。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工作。

2.4.3衛生監督機構

主要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市衛生監督所協助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全市性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對各縣(區)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2.5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症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等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響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趨勢。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縣級以上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b、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c、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e、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機構,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3.2 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現場調查確認,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抄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3.3.3 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事件處理結束要及時寫出結案報告,按程序上報。

報告的具體要求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3.3.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可按規定直接通過網際網路上的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後,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並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3.3.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示意圖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響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4)疫情控制措施: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授權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跨行政區劃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市人民政府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10)督導檢查:市人民政府組織對全市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4.2.2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用藥。

(4)發布信息與通報:較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信息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其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發布信息、公告,並通報相關部門。

(5)業務培訓: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訂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6)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幹預工作。

(7)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轉運、接診和收治工作,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標本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汙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汙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地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有關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標本並進行檢測,必要時分送省、市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殺物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5)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措施

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響應

4.3.1 特別重大(I級)、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的應急響應

(1)市級人民政府

事件發生在市境內時,接到報告後立即核實,按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技術預案採取緊急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協助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4.3.2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的應急響應

(1)市級人民政府

根據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緊急調集和徵用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確定疫區,進行現場隔離與封鎖;及時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宣傳與引導工作。必要時,請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2)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接到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並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應急指揮部的建議;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採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病人隔離、人員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省、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通報有關情況。

(3)各縣(區)人民政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4.3.3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的應急響應

(1)各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建議,核實並決定啟動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員疏散安置;確定事發地區範圍,進行隔離與封鎖;做好輿論宣傳工作;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2)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進行綜合評估。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採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按照規定向縣(區)人民政府、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及時組織專家對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適時向有關縣(區)進行通報。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方可終止。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5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終止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信息系統是由網絡傳輸系統、軟體系統、資料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成的覆蓋市縣(區)、鄉(鎮)及街道的網絡系統, 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建設。市人民政府負責市本級部分的實施。縣(區)人民政府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部分的實施。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市、縣(區)兩級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落實疾控機構人員編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逐步在全市範圍內建成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

市急救指揮中心設在市人民醫院,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的協調指揮工作。由各急救分中心、各縣(區)急救站、有條件的醫院組成急救網絡。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援任務。

(2)傳染病救治機構

確定市中心醫院為寶雞市感染性疾病診療中心,解放軍987醫院石壩河分院為後備單位。各綜合醫院傳染科(病區)、縣(區)醫院傳染病科(病區),負責傳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鄉鎮中心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隔離留觀室,負責傳染病疑似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

(3)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

市中心醫院、市中醫醫院、解放軍987醫院、解放軍五三七醫院為市級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基地。各縣(區)也要參照市上,依託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範監督執法行為,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需要組建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主要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和化學汙染中毒應急衛生救治隊伍,每類隊伍各10人左右。

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應急衛生救治隊伍資料庫,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實行計算機管理;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情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人民醫院,作為市級應急衛生隊伍的培訓基地,承擔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縣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進行培訓。

6.1.6 演練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全市性和區域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全市或區域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相應能力,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對本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演練。

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物資儲備目錄,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物資儲備,財政部門負責物資儲備的經費保障。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計劃調撥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各級發改部門負責爭取中央和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為同級衛生應急指揮中心及醫療衛生救治隊伍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訊線路暢通,公路收費站提供快速免費通行。

6.4 法律保障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和法制等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的制定

市級有關部門要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報市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和《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參照本預案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伊波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經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汙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傳染病是指口蹄疫、炭疽、布魯氏菌病、人感染豬鏈球菌病等。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7年印發的《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9  附錄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

項目

監測內容

監測方法

監測機構和個人

法定傳染病

法定傳染病

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傳染病疫情網絡直報系統,網絡直報系統由現有的國家、省、市(地)、縣延伸到鄉級,同時,由疾控機構延伸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報告機構為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和個人。

衛生監測

職業衛生(如職業病、工作場所)、放射衛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環境衛生(如水源汙染、公共場所環境)、社會因素、行為因素等衛生監測。

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各專業監測需要,科學合理地在全國建立監測哨點,各監測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監測方案、監測計劃進行監測。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疾病與症狀監測

主要開展一些重大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發流行的疾病及其相關症進行監測。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綜合性醫院建立監測哨點。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監測哨點的醫療機構。

實驗室監測

重大傳染病病原體、傳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藥性、環境中毒有害物質等。

在市(地)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指定的醫療機構建立實驗室監測網絡,開展相關內容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上報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市(地)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有關醫療機構。

國境衛生檢疫監測

境外傳染病、傳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動物、汙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監測點,將監測信息連接到國家疾病監測信息網。

海關總署指定的技術機構

全國報告和舉報電話

國家設立統一的舉報電話,建立與國家公共衛生信息網絡銜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舉報

公眾

寶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2.2 重大事件(Ⅱ級)

2.3 較大事件(Ⅲ級)

2.4 一般事件(Ⅳ級)

3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3.2 醫療衛生救援技術小組

3.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3.4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4.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4.3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4.4 醫療衛生救援信息報告與發布

4.5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升級與終止

5  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5.1 人力保障

5.2 組織保障

5.3 技術保障

5.4 信息保障

5.5 物資保障

5.6 經費保障

5.7 運輸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7  附  則

7.1 責任與獎懲

7.2 預案制定與修訂

7.3 預案解釋部門

7.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單位應對和處理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救護水平,保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項應急醫療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地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陝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陝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陝西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陝西省自然災害重大事故應急醫療救護指導方案》以及《寶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寶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水災、火災、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飛機失事、交通意外、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寶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集中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確職責;遵循法規、依靠科學;迅急反應、果斷救援;信息共享、聯絡暢通;平戰結合、上下聯動;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整合資源、公眾參與。

2  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 特別重大(Ⅰ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洩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需要醫療衛生救援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跨省(區、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縣區(或設區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事件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請求省、市人民政府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或省、市級有關部門確定的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 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3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動員、組織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醫療衛生救援技術小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有關科室和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部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別由應急辦、醫政科、疾控科、監督科、急救中心負責人擔任,負責應急救援機構管理、組織聯絡、業務培訓、信息搜集、技能演練等日常工作。

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負責領導、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並設立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3.2 醫療衛生救援技術小組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和性質,抽調轄區二、三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人員,分別組成爆震、燒灼、溺水、中毒、輻射、擠壓、衝擊、傳染等傷病情救治專家小組,負責相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專業諮詢、醫學調查等。

3.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市、縣(區)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按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醫療急救中心(站)及醫院的急診科、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各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負責傷病員的接受並給予處置、救治;市中心血站及各貯(供)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救援期間的血液供應和血源組織;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承擔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承擔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各種機構應由主要領導負責救援工作。

3.4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救援需要,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負責現場醫療衛生救援的統一指揮、協調工作。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Ⅰ級、Ⅱ級、Ⅲ級醫療衛生救援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決定;Ⅳ級醫療衛生救援行動組織、實施由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決定。

4.l.1 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Ⅰ級響應:
  a.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級人民政府啟動寶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級各有關部門啟動寶雞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組織和協調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等措施,並根據需要及時派出專家和專業隊伍支援地方,及時向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和反饋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寶雞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事件發生地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2 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Ⅱ級響應:

a.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級人民政府啟動寶雞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級各有關部門啟動市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並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市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市級應急預案和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4.1.3 Ⅲ級響應

(1) Ⅲ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Ⅲ級響應:

a.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級人民政府啟動市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 Ⅲ級響應行動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及時向市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市級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4.1.4 Ⅳ級響應

(1) Ⅳ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Ⅳ級響應:

a.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 Ⅳ級響應行動

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必要時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進行技術指導。

4.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後要及時趕赴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及時救治、安置、轉送傷病人員。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再次發生。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確保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進行,有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事發現場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同時將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情況及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隨時接受上級醫療衛生救治領導小組的工作督查和業務指導。

4.2.1 場所設置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後,應選擇一處距事故中心較近且相對安全、交通便利的地點作為救援營地,設置臨時救治場所並用醒目標誌標明。

4.2.2 現場搶救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後,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做出標誌(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製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後續救治辨認或採取相應的措施。

4.2.3 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於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儘快將傷病員轉送並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並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4.4 醫療衛生救援信息報告和發布

醫療急救中心(站)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後,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工作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要嚴格實行「信息歸口管理、統一對外發布」的原則,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的發布工作,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

4.5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升級與終止

4.5.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升級

突發公共事件若隨著時間的推移,嚴重和危害程度進一步加劇,並有蔓延擴大趨勢和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反映,及時提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級別。

4.5.2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或經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並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信息報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5 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是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1 人力保障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如核輻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化學中毒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等)。市級不少於60人,縣級不少於30人。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5.2 組織保障

5.2.1 急救機構

全市在市區設置1個醫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7個急救分中心(市中心醫院、市中醫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西安醫學院附屬寶雞醫院、金臺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陳倉醫院)。各縣依託縣人民醫院設置1個急救站,在各鄉鎮依託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設置急救分站。

為了應對大型突發公共事件的救治,解放軍987醫院、解放軍五三七醫院作為後備醫療救治單位,組建急救醫療隊。

5.2.2 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機構

確定市中心醫院、市中醫醫院、解放軍987醫院、解放軍五三七醫院為市級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基地。各縣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依託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5.2.3 重大傳染病救治機構

確定市中心醫院為寶雞市感染性疾病診療中心,解放軍987醫院石壩河分院為後備單位。其他各縣依託縣人民醫院設立傳染科,應對重大疫情造成的傳染病人救治。

5.3 技術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必須建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期間,要充分發揮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專業諮詢、醫學調查等方面的專長和作用。

市、縣(區)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平時應掌握和推廣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救治技術,並加強人員培訓工作。

5.4 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電信、媒介、網絡等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平臺與網絡體系,並由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工作,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5 物資保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需求計劃,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應急物資的及時供應。物價部門要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5.6 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醫療救治機構支付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7 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科技部門組織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研究項目申報,支持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支持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應用中的技術需求。

寶雞海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急需進口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監督管理,參與組織特殊藥品的研發和生產,並組織對特殊藥品進口的審批。

市紅十字會按照《寶雞市紅十字會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按照規定向市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寶雞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負責協調部隊有關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請求,組織軍隊有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  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市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幹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幹的群眾性救助網絡,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則

7.1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發布。各縣(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本預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7年印發《寶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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