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廣東東莞一女子訂了一份外賣,因騎手送餐遲到,商家不肯退單,於是就給了一個差評。但令該女子沒想到的是,外賣騎手居然找上門來,一邊對她謾罵羞辱一邊拍視頻,並將視頻發布到網上。
本起事件中的該名女子因為一個差評就引來外賣騎手的辱罵,這樣的情況無論是擱到誰身上估計都很難受得了。今天,筆者就本起事件可能會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做如下分析:
第一、該女子與商家、外賣平臺之間形成的是何種法律關係?
首先,女子與商家之間的法律關係,在本起事件中,女子作為消費者,其在外賣平臺看到商家展示出來的商品後,通過下單並支付款項的方式向商家表達了自己訂立外賣的意思表示,此種行為屬於意思表示的承諾行為,而商家將商品與服務展示在外賣平臺的行為屬於發出自己意思表示的要約行為。當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商家時,雙方的買賣合同或者是消費服務合同關係即成立並生效,商家作為經營者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交付被訂立的外賣。
其次,商家與外賣平臺之間的關係,在本起事件中,商家將自己的商品與服務上架在外賣平臺,並由外賣平臺向商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商家向外賣平臺支付報酬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居間服務合同關係。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通過外賣平臺訂立外賣後,商家是不負責外賣配送的,通常由外賣平臺招募騎手履行配送義務,而且商家與外賣平臺之間的報酬約定中通常都會約定各自的職責範圍與權限。
最後,具體到本起事件中,根據以上分析,騎手作為由外賣平臺招募的勞務人員,根據外賣平臺的下單與指示並按照雙方的約定派送外賣訂單,以此獲得相應的報酬。而外賣平臺設置的評價功能作為平臺記錄並檢驗騎手派送質量以及商家提供的服務的質量好壞的客觀評價系統,事件中的該名女子在騎手送餐遲到,商家不肯退單的情況下是有權根據自己的主觀感受及騎手提供的派送服務、商家提供的餐飲服務作出自己的客觀評價體驗,而外賣騎手與商家對於消費者作出的客觀評價應當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並據此接受,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騎手辱罵顧客並拍視頻上傳到網絡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格尊嚴不受他人侮辱的權利,並且享有名譽權、肖像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民事權利。在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依法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侵犯,如果因他人的不當行為導致上述民事權益受損的,作為受到侵害的民事主體有權向侵權人請求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具體到本起事件中,外賣騎手因為該女子的差評而對該女子進行辱罵等其他羞辱性行為,已經侵犯了該女子的人格尊嚴。並且該外賣騎手將辱罵視頻上傳至網絡進行擴散的行為,已經對該女子的社會客觀評價及個人名譽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客觀上已經侵犯了該女子的名譽權,並且該騎手的行為屬於通過公然方式辱罵他人的行為。
最後,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該女子有權要求該騎手承擔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禮道歉等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公然辱罵他人的行為同樣會對該女子的身心帶來較為嚴重的不良影響,該行為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的規定,需要承擔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承擔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責任。
第三、一個差評引來騎手辱罵並被拍了視頻發布到網上,這樣的外賣你還敢訂嗎?我們在體諒騎手的同時,騎手作為提供派送服務的人員,是否也應當約束好自己的行為呢?
原創:希爾今 江西一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