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了個雞」vs「叫個鴨子」:誰才是被法律拋棄的低俗……

2020-12-14 百家號

「叫了個雞」,你還記得嗎?

這是一個炸雞品牌,一個被罵低俗、被罰款、被打臉的品牌。

前段時間,這個品牌的所有者,鬧出一個笑話,被狠狠打了臉。

這個故事,有點小複雜,但很有意思,且聽小編慢慢跟你講~

不同命運背後的法律知識

雞和鴨都是餐桌上的美味,深受消費者喜愛,於是商家們也挖空心思設計出獨特的商標以博人眼球。這不,「叫了個雞」和「叫個鴨子」兩個商標橫空出世,隨後「叫了個雞」推出一系列廣告在網絡上爆火。

《「叫了個雞」起訴兩家」山寨版「,法院判決都不許「叫」!》

結果,「雞」被工商局責令停止宣傳並罰款50萬元,「雞」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以其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北京一家餐飲公司申請註冊「叫個鴨子」商標也被告知低俗,不服工商局決定訴至法院結果北京高院二審判決勝訴。

且看「雞」案「鴨」案的精彩判決片段:

「雞」案浦東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標識因存在法律瑕疵而不具有合法性,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原告主張保護的涉案服務名稱標識「叫了個雞」,由謂語動詞「叫」、助詞「了」、量詞「個」和名詞「雞」四個漢字組成,「雞」本身的含義為一種家禽,但在「叫了個」+「雞」的特殊構詞方式形成的語境下,容易使人將「雞」與民間約定俗成的隱晦含義相聯繫,從而容易使人產生購買色情服務的低俗聯想。

原告在創業之初為博取消費者和合作夥伴的關注,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合作門店等,對外發布並大量使用「叫了個雞」「沒有性生活的雞」「和她有一腿」等廣告宣傳語,並將「叫了個雞」文字和圖案組合使用於店招等處。作為以廣大普通公眾為消費群體、向其提供快餐服務的服務名稱,如此意圖迎合低級趣味、有傷社會風化的不良商業標識,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鴨」案二審北京高院認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所稱「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標誌本身的註冊使用有害於道德風尚或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鴨子卡通圖形和圖案背景共同構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是指一種家禽,按照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並不能從「叫個鴨子」的文字中解讀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義。一審法院認為「叫個鴨子」格調不高,並不能等同於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故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並未產生不良影響。

那麼,「雞」與「鴨」不同命運的背後到底折射出哪些法律知識呢?

01

公序良俗到底是什麼,它有什麼積極意義?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

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與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我國將公序良俗確立為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之一,並在《民法總則》第八條、第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多次體現,足以體現出公序良俗的重要性。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

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的不足,當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直接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因此,法院認為「叫了個雞」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違背了經營者應當守法的競爭原則,應當予以禁止。

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與橋梁是什麼?

02

公權力,是指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私權利,主要來自於行使者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並由此的自然延伸。

將「叫了個雞」做為商標使用,是私權利中財產權的一種自然延伸,而工商局對於該商標使用人的行政處罰,則是公權力對於私權利的約束。

既然是權利,則必然有邊界,以防止出現濫用權利的情況。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不得為;對於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禁止不得罰。

而連接二者之間的橋梁則是公共利益。

當公權力需要介入私權利的時候,必須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反之,私權利的行使也應止於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否則,公權力便可以對其進行幹涉。

03

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界限在哪裡?

法律與道德都是歷史的產物,都作為社會共同體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因此法律與道德有著共同的起源。

法律存在著自身的合法性問題,而道德同樣也要經受合理性的追問,在越來越多元化的今天,人們利益的不同或對立,甚至會形成截然相反的道德標準。

二者之間的界限應當存在於一個形式過渡之間,即以社會大眾的生存發展的需要為標準,為社會大眾生存與發展所需要的良好的社會條件、社會環境有益的道德,才是具有合理性的道德。

然後將此道德通過某種形式使之法律化,成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自身合法性與正義性的法律,這應當是道德向法律轉化的界限。

法律即是最低的道德。

法律對於低俗格調保護或者容忍的界限在哪裡?

04

大俗大雅,雅俗共賞,不同的人對於雅俗的標準可能完全不一致,對於低俗格調的判斷標準著實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在我看來,其最大的價值在於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並對這個國家的公民行為做出規範及指引。

那麼,法律對於低俗格調的保護或者容忍的界限應當也與這個國家民眾的普遍的道德標準和大眾的價值觀保持一致。

當某一種低俗格調明顯的僭越了一般大眾的道德標準時,這時候就應當是以法律為準繩,公權力出面制止的時候了。

看完小編的文章,告訴我,

今天的你比昨天更博學了嗎?

作者 / 付艋舟

編輯 / 凡心

2018年211期|總第2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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