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市民喜歡網上預訂酒店、門票和旅遊產品。然而,市民在享受網際網路所帶來的種種便利的同時,在線旅遊網站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也愈發凸顯。網購機票酒店陷阱多、低價線路「貓膩」多、旅遊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頻現。
華西都市報記者根據本報96111新聞熱線眾多投訴案例總結出幾個主要的「陷阱」,並請專家和業內人士支招,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借鑑和參考。陷阱
1 旅遊尾單特價產品「貓膩」多
每到旅遊促銷季,一些旅遊網站就會推出一些旅遊尾單、特價產品,儘管價格便宜,但一旦發生付款後被撤單、旅遊線路「縮水」等問題,就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失。
案例:今年1月4日,劉先生在某旅遊網站預訂了3月28日從北京出發的馬爾地夫庫拉瑪提5晚7日雙人自助遊產品,加上保險才10095元。可第二天,該網站以資源不足、系統錯誤等理由修改價格,並要求劉先生取消訂單。
網站解釋稱,由於要處理上千條旅遊線路信息,價格不免紊亂。網站的「預訂須知」顯示,「自助遊產品均為即時計價,請以我方最終確認價格為準」。支招:
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巖表示,消費者在下單後,無論是否已支付款項,都不影響雙方合同關係的成立。商家因自身原因單方面取消訂單的,應承擔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應進行賠償。陷阱
2 網上預訂成功酒店卻告知無房
很多消費者準備旅遊時,都會在網上提前將酒店預訂好,支付後收到預訂成功的簡訊,到時就可以去入住了。可是,很多消費者卻遇到在網上預訂成功,入住時酒店卻告知無房的情況。
案例:今年2月20日,成都市民周女士在藝龍旅行網上預訂了兩晚重慶銀座佳驛酒店的住宿,並收到預訂成功的簡訊。當家人趕到酒店時,酒店卻稱沒有房間了。無奈之下,周女士只好以更高的價格入住另外一家酒店。由於藝龍網的失誤,周女士要求網站賠償房間差價和交通費共計400元的損失。
藝龍網回應,由於網站與酒店信息交接出現問題,將按照藝龍網「賠付差價不高於首晚房費」的規則,賠償周女士239元,周女士表示賠償金額不夠房間差價,故不接受藝龍網的賠付。
支招:四川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肖向榮表示,該糾紛的主要責任方為藝龍網,無論是酒店自身對接客戶有問題,還是與藝龍內部交涉出差錯,均應由藝龍網站承擔。
有關專家提醒,由於無法預知旅遊網站是否會出現差錯,消費者在網上下訂單後,務必打電話聯繫預訂的酒店,詢問是否還有房間。如果發生下訂單卻無房的情況,要將訂單、簡訊等信息保留好,將此作為向消協、媒體等投訴的證據。陷阱
3 旅遊行程被單方更改或取消
當消費者滿心歡喜準備出遊時,遇到的最鬱悶的事莫過於旅遊的線路或行程被更改。
遇到這些情況,不僅行程被打亂,還有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後續計劃,甚至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經濟損失。
案例:去年底,市民張先生和妻子在某旅遊網站報了一個普吉島六天四晚的團體遊,時間為1月4日至1月9日,從香港往返。
在今年1月1日收到的出團通知書上,張先生發現上面的返回日期是1月8日,提前一天結束行程,張先生不得不再預訂1月8日晚在香港的酒店。
支招:對此,專家提醒消費者,在網上下訂單前一定要看清各項條款,旅行的線路、內容和時間一定要明確,對於旅行社隨意更改行程、壓縮遊覽時間的行為應妥善保管好各種證據,以便在行程結束後向旅遊質監部門進行投訴。陷阱
4 旅遊線路與描述不符產品體驗差
據統計,在線旅遊的各類陷阱中,以旅遊產品質量差、體驗不佳最為普遍。不法經營者往往誇大產品所提供的旅遊體驗,承諾旅遊項目多、無強迫購物等,當消費者付款後,往往發現實際情況與描述不符,易出現「行程安排不合理」、「降低食宿標準」、「景點遺漏」、「自費行程多」、「被迫購物」等多種問題。
案例:市民張先生通過某在線旅遊網站,報了其旗下同名旅行社組團的曼谷團隊遊。可是,行程中出現了一大堆問題,如酒店和合同約定不符,星級標準明顯降低;行程縮水,隨意刪減景點;合同上承諾最後一晚提供晚餐,實際也沒提供。張先生和領隊交涉,但對方一直未予處理。回來後,張先生聯繫網站要求退還相關費用,網站方面稱需要向旅行社調查後再給說法。雙方推來推去,張先生一氣之下將網站投訴到了市消保委。
王女士的峇里島之行,也有同樣遭遇。不僅行程由承諾的5天縮水成了4天,酒店也明顯比約定的標準差了一檔。王女士堅持要在峇里島把問題解決,溝通中,旅遊網站的客服人員先承諾為其調換酒店,但隨即反悔。於是王女士自己重新找酒店入住。回國後,王女士要求網站承擔酒店額外的費用,雙方溝通數次,仍未有結果。
支招:省消委人士提醒,旅遊服務質量投訴是行業老問題,消費者首先要確保在有信譽和品牌保障的旅遊網站上購買旅遊產品和服務;其次要仔細閱讀旅遊行程的各項條款和特殊規定,並與客服人員及時溝通;再次,如發現旅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與網站的承諾不符,要將各項證據保留,回來後將此作為向相關部門和機構的投訴依據。
維權有道|在線旅遊相關法律規範已出臺
目前國內的旅遊環境還不夠成熟,再加上相關法律不夠完善,很多企業都在鑽空子,慶幸的是,相關法律開始逐步健全。2014年7月,《旅行社產品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和服務要求》、《旅行社服務網點服務要求》等5項旅遊業行業標準開始實施,對在線旅遊經營服務首次作出規範。
根據新規,「(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完成經營性網站備案,並在網站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應與合作的旅行社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監督旅行社發布的旅行社產品及其相關信息」,「可設立信用評價制度以對旅行社進行信用評價和管理,信用等級評價制度應提前公示,並為旅遊者提供信用等級查詢服務」。
新規也對在線旅遊企業的信息和數據服務有相應要求。其中規定,平臺交易雙方數據的保存時間自其最後一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3年,可查詢的交易數據保存時間自交易發生之日起不少於3年。某種程度上說,這為遊客消費過後產生糾紛的維權行為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