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
李某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
東歐五國12天團,
籤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
交納了1.8萬元的旅遊費用。
出發當日的早上,
李某告知旅行社,
因病自願取消行程。
此後,
李某多次與旅行社交涉,
要求退還旅遊費用1.8萬元,
旅行社只同意退還1000元。
近日,
濟南鋼城區法院審結一起旅遊合同糾紛案件,
依法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多次協商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將該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1.8萬元。旅行社辯稱,旅遊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旅遊者在行程開始當日解除合同的,按旅遊費用的70%扣除,如按上述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按雙方合同約定,旅行社最高退還30%即5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籤訂旅遊合同後,李某因病單方解除合同。旅行社舉證證明國際機票7239元,是團體打折往返票價,按規定不能退;酒店費用4320元已交納,且有票據,屬實際支出,酒店也不能退還;籤證費用1000元也是實際支出,不能退還;以上實際支出費用12559元,已實際花費證據確實充分,且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認定。境外旅遊大巴車1565元,導遊服務費480元,旅行社未提交有效證據,法院不予認定。剩餘費用5441元,是未實際支出費用,應予返還,判決旅行社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李某5441元。
判決後,李某不服,上訴至濟南中院,中院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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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 王曉迪 通訊員 李雷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編輯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