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出發前兩天取消出國蜜月遊,3萬元團費旅行社不退,法院這樣判

2021-02-07 長江日報

長江日報融媒體8月15日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向昱璇)小夫妻因故取消馬爾地夫度蜜月行程,提前兩天告知旅行社,得到的回覆是,預交的3萬多元旅行費不退。8月15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武漢市洪山區法院獲悉,法院認定旅行社不退款違法,要求返還小夫妻一半費用。

2017年12月10日,一對夫妻與某旅遊公司籤訂2人赴馬爾地夫滿月島7天5晚的旅行合同,約定出發時間為2018年1月23日,費用合計31400元,包含2人香港到馬累往返機票、酒店住宿等費用,出發前已付清全款。2018年1月18日,因家中有事,小夫妻決定取消行程並立即通知了旅遊公司,1月19日與旅行社協商後續事宜時,被告知取消行程不可退款。

小夫妻認為,他們是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告知旅行社取消行程的,3萬餘元的團費包含馬累1晚酒店、滿月島2晚豪華房、2晚水屋、島上早餐晚餐、往返機票等,有些費用支付應該尚未實際發生。而且雙方籤訂的旅遊合同明確約定,如果旅行者在行程開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扣除必要的費用,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扣除必要的費用。旅行社完全不退團費的做法明顯不合理。

旅行社則認為,按照雙方合同籤訂的項目,他們向該夫妻提供的是代訂往返機票、馬爾地夫滿月島酒店的服務,改行程實際上是自由行性質。旅行社已經依照合同為他們辦理好預定機票及酒店房間等服務。但他們在沒有任何客觀合理的原因和理由的情況下,在出行前2日單方告知確定取消行程,如此隨意違約並不符合合同所約定的退還條件要求,所以已經支付的自由行代訂項目的費用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夫妻付款後,因有突發事情,於2018年1月19日正式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關約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的費用,但由於旅行社並未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因該夫妻取消行程導致實際發生費用的金額,所以由旅行社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最終法院支持了該夫妻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旅行社依照合同約定返還該夫妻15700元。旅行社不服該判決,遂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編輯:符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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