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12月17日,吉林證監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吉林證監局對馬川良內幕交易「新海宜」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馬川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7年9月,新海宜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海宜)董事長兼總裁張某斌與陝西通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西通家)時任董事長蘇某河決定,擬募集18億元的併購基金,其中,9.4億元向陝西通家增資,其中6億元用於陝西通家收購山東國金汽車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國金);6.6億元向湖南泰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泰達)收購其持有的陝西通家40%的股權;2億元用於管理費和支付利息,併購基金主要用於解決陝西通家現金流問題,待陝西通家環評和土地證等問題解決後,2019年注入到上市公司新海宜。
2017年9月至12月,張某斌與蘇某河一直就收購價格進行談判。
2017年12月15日,張某斌、九格基金王某及事務所相關人員赴山東國金和陝西通家進行初步調研。王某一行在西安對陝西通家進行初步調研後,與張某斌和蘇某河見面,初步約定通過併購基金方式來推進合作。
2018年1月初,由於國家對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發生變化,陝西通家初步測算2017年度扣非後的淨利潤約為1.32億元,未能實現湖南泰達對新海宜作出的2017年度4億元淨利潤的業績承諾。根據業績補償承諾,湖南泰達應對新海宜進行業績補償1.5億元。
2018年1月上旬,張某斌與蘇州工業園區潤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興投資)董事長徐某波見面,張某斌希望潤興投資參與九格基金設立,幫助其管理印章、資金以及公司事務。
2018年1月10日,蘇某河、張某斌、王某在陝西通家研究成立九格基金相關事宜,張某斌與蘇某河談了陝西通家的股權估值,並提出由蘇某河在基金中出資。
2018年1月12日,張某斌、徐某波、蘇某河等人在新海宜召開會議,就共同發起設立九格動力基金達成主要共識,確定九格動力基金成立後,收購湖南泰達持有的陝西通家40%的股權,湖南泰達收到股權款後向新海宜履行業績補償承諾。此次會議確定了九格基金收購陝西通家股權的初步估值。
2018年1月27日,新海宜發布《關於發起設立併購基金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新海宜在2018年1月27日發布的《關於發起設立併購基金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新海宜作為有限合伙人,發起設立九格動力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資產的決定」重大事件,在該信息公開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於2018年1月12日,公開於2018年1月27日。潤興投資董事長徐某波為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馬川良內幕交易「新海宜」
(一)馬川良利用馬川良證券帳戶、馬某妹證券帳戶、馬某發證券帳戶(以下簡稱馬川良證券帳戶組)交易「新海宜」
馬某發、馬某妹與馬川良分別為父子關係、母子關係,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川良承認利用馬川良證券帳戶組於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合計買入「新海宜」2,149,800股,買入金額11,712,701元,內幕信息公開後賣出,經交易所計算,合計虧損1,373,228.50元。
(二)馬川良交易「新海宜」異常
2018年1月15日和1月16日,馬川良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波存在通話聯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川良證券帳戶除進行新股申購外無股票買入操作,該帳戶於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間單向買入「新海宜」651,700股,買入金額3,593,584元;馬某妹證券帳戶在空置近7年後,2018年1月19日至1月22日,集中買入「新海宜」940,000股,買入金額5,042,800元;馬某發證券帳戶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買入「新海宜」558,100股,買入金額3,076,317元。特別是在2018年1月26日,該帳戶存在虧損賣出「九鼎投資」(10.04萬股,成交金額243.57萬元)後買入涉案股票(42.94萬股,成交金額236.85萬元)的情況。綜上,馬川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利用馬川良證券帳戶組交易「新海宜」的行為及其資金變化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公開時間高度吻合,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聯絡時點高度吻合。交易意圖強烈,交易願望迫切,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馬川良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通話記錄、證券帳戶資料、銀行帳戶資料、相關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馬川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馬川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馬川良處以30萬元罰款。(文/新浪財經 郝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