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報全媒體訊 在影樓拍照,底片到底歸誰所有?這個已存在了10餘年的問題仍不時困擾著消費者。近日,一市民為此與新北區一影樓發生爭執。在調解了這起糾紛後,新北區消協做出如下提醒:消費者拍攝寫真應與商家籤訂協議,明確各類事項,並保存好聊天記錄及其他相關證據,以便日後維權使用。
陳女士說,今年4月,她在大眾點評網上購買了新北區一攝影店的套餐,價值199元。前幾天拍攝完畢後選擇照片時,影樓明確表示:底片不能給陳女士,想要底片必須另外收費。陳女士認為,大眾點評網上沒有註明不給底片,而且店員在拍攝前也沒有提這件事,遂向消協求助,希望商家歸還底片。
接到投訴後,新北消協河海分會工作人員立即到店向商家了解具體情況。商家解釋,雖然他們在大眾點評網上沒有註明底片歸誰一說,但是每張照片都是化妝師、造型師、攝影師等集體創造性的勞動,花費人工成本不低,所以收取一些費用也是合情合理的。
在消協工作人員看來,影樓的任務是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拍攝相片,並將符合約定的相片交付顧客,底片作為工作成果之一,也應當交付消費者。當然,前提是消費者委託拍攝的相片不構成「作品」,如果構成作品,需要影樓與消費者之間明確著作權的歸屬,以實際約定為準。
影樓的相片怎樣才能成為「作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的規定,所謂作品,必須符合獨創性、客觀性且能夠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並能夠被人看到、聽到或觸到之要件。不符合這些要件,則不能成為作品,比如複製、抄襲之作,因不具有獨創性,就不屬於作品。
事實上,類似人像攝影不僅包含有攝影者的著作權,還包含被攝者的肖像權,這是兩個單獨的權利,分別由著作權人和被攝者個人享有。即使商家對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商家對著作權的行使也是受到極大限制的,所以底片和相片的保存對於商家來說並無多大實際意義和必要。
經過工作人員現場普法,商家認識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主動向陳女士表達歉意,並歸還所有底片。
(張維明 吳益明 莊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