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少年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有了實質性進展——福建省高院對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宣判,劉大蔚從無期徒刑改判為7年3個月有期徒刑,另處罰金32000元。
案情回顧
劉大蔚,四川達州小夥,2014年7月,17歲的他通過QQ聯繫賣家購買了24支仿真槍。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判決,第二天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劉大蔚的家人更換辯護律師並在同年11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
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告稱,經依法複查,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近兩年之後,2018年8月1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次審理此案。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庭審現場,檢方與辯方就涉案槍枝與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是否具備同一性,以及該案是否適用2018年3月28日發布的涉槍案件《批覆》,展開了充分辯論。
劉大蔚的辯護律師徐昕及其助手肖之娥從購物清單、派送單、物證,扣押清單、開箱視頻、《槍枝、彈藥鑑定書》發表質證意見,認為證據的同一性存在明顯問題。檢方則認為,結合原審認定證據和再審提交的新證據,足以證明劉大蔚購物清單中的槍形物與被查獲的槍形物、送檢的槍形物一致。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
檢方認為此案再審並不能適用《批覆》。而被告劉大蔚的辯護人徐昕則從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出發,認為適用此案。
檢方還表示,鑑於被告人劉大蔚購買槍形物時未滿18歲且所購買的槍形物被海關查獲並未流入社會,法庭在再審時應充分考慮。
再審宣判:無期變7年3個月!
2018年8月10日,劉大蔚案開庭再審後,原計劃12月18日宣判。
12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在福建寧德見到劉大蔚的父母,他們已經買好了12月17日前往漳州的火車票。租住房屋內掛著給兒子買的新衣服,新皮鞋也擺在床頭。「我們做好了當庭釋放的準備,衣服、鞋子、內褲都買好了。」母親胡國繼說。
劉大蔚父母
「最好的結果就是,他能夠跟我們一起過元旦,一起回家過春節也行。」父親劉行中說,4年時間過去,為了兒子,他學會上網來自學法律。他和妻子從達州來到福建,就是便於為兒子申訴。
「是留在福建,還是馬上回老家,都聽大蔚的。」母親胡國繼說,4年來兒子改變了許多,以前不喜歡跳舞的,2017年元宵節,她去探視,看到兒子在跳一支群舞。2018年元宵節,兒子彈得是一首鋼琴曲,「叫《燭光裡的媽媽》,當時臺上臺上哭成一片。」胡國繼說,兒子說出來第一件事,就是給她彈這首歌。
24日,再次確定宣判日期,劉行中、胡國繼趕到漳州。在賓館安頓下來後,夫妻倆一夜難眠,胡國繼在朋友圈開始倒計時。一直到25日凌晨4點,胡國繼仍在網上瀏覽兒子的相關報導,並在朋友圈轉發進行倒計時。
25日上午,備受關注的福建劉大蔚涉槍案再審宣判,劉大蔚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兩千元。
劉大蔚家屬稱將繼續申訴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中稱,綜合相關證據,足以證實偵查機關提取的與臺灣賣家最後確定要的購物清單是真實的,查扣的槍形物是劉大蔚所購買的貨物,本案的物證是同一的;出庭檢察員認為劉大蔚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其行為構成走私武器罪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關於該案能否適用於兩高《批覆》,《判決書》中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是2015年8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能適用《批覆》。
此前的再審庭審中,辯護律師徐昕為劉大蔚作無罪辯護。獲悉劉大蔚被改判7年3個月後,徐昕表示「堅持認為劉大蔚無罪,已徵求劉大蔚本人意見,決定繼續申訴」,劉大蔚家屬亦表示,對這一結果「難以接受」,他們將繼續申訴。
來源:封面新聞、紅星新聞、上遊新聞、央視新聞
編輯:牙尖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