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合夥開公司,通過房屋租賃託管業務,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經營模式,騙取30名被害人255317元。目前,海口美蘭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3名被告人提起訴訟。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至案發期間,劉某輝夥同李某、陳某升、周某某(另案處理)在海口市以陳某升的身份信息註冊了海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前由李某、周某某代籤合同,公司成立後,劉某輝、李某、周某某、陳某升4人分工明確,由劉某輝全權負責公司運營及財務管理工作,李某主要負責對外承租房屋,周某某主要負責對外出租房屋,陳某升負責後勤及糾紛處理,通過房屋租賃託管業務,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經營模式,騙取鄒某某、陳某乙、何某乙等30名被害人財物共計255317元,而後4人將收取的租客租金共計255317元均用於個人使用。
2019年9月19日,李某以每月1800元的價格承租高某某位於龍華區的房屋。2019年9月24日,李某將該房屋以1600元每月的價格轉租給被害人範某某,騙取範某某支付的2個月房屋押金和6個月房租共計人民幣12800元後,李某僅支付高某某3個月房租就不再支付。
美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輝、李某、陳某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房屋租賃託管業務,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經營模式,騙取鄒某某、陳某乙、何某乙等30名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5317元,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陳某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提起公訴。(記者 暢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