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東茂名電白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
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雄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判決被告人戴某海、蔡某威、蔡某傑、宗犯尋釁滋事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林某超(綽號「猛料」)、吳某進(綽號「九弟」「狗弟」)、林某庭、林某富、邱某儒、蔡某煌、祺、林某森(以上八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形成涉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在電白區博賀鎮實施了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聚眾鬥毆和尋釁滋事的犯罪活動。
被告人林某雄受他人糾集參與該惡勢力犯罪團夥先後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和尋釁滋事的犯罪活動。被告人戴某海、蔡某威、蔡某傑、蔡某宗受他人糾集參與該惡勢力犯罪團夥實施了尋釁滋事的犯罪活動。
案情回顧: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雄等人到博賀鎮潮歌匯KTV「踩場」鬧事,對該KTV房內的設備和走道及壁燈進行打砸。經鑑定,被損壞財物損失為9675元。
2017年12月24日0時許,林某超糾集被告人林某雄及吳某進等人到COCO酒吧鬧事,林某超和COCO酒吧的人員發生矛盾,雙方有十多名男青年手持啤酒瓶、玻璃杯等物品進行相互毆打,造成莫某輕微傷。
2017年12月24日凌晨,林某超與石某凱發生爭吵後,林某超為洩憤,糾集了吳某進、林某庭及被告人林某雄、戴某海、蔡某威、蔡某煌、蔡俊傑等人去石某凱家進行打砸。經鑑定,房屋被損壞財物的損失為1790元。
公安民警繳獲同夥蔡某祺攜帶的仿「六四」槍形物體1支,仿「六四」彈形物體4發。經鑑定,送檢的槍形物體1支認定為槍枝;彈形物體4發認定為槍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林某雄參與惡勢力犯罪團夥,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共造成財物損失人民幣9675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參與該團夥多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鬥毆,被告人林某雄屬積極參加者,其行為構成了聚眾鬥毆罪;又參與該團夥持兇器在公共場所滋事並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林某雄一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戴某海、蔡某威、蔡某傑、蔡某茂參與該團夥持兇器在公共場所滋事並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林某雄、戴某海、蔡某威、傑、蔡某宗在參與該涉惡勢力犯罪團夥的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被糾集參與作案,均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這都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秩序。而對於這類社會黑惡團夥,更不能手軟,更應嚴懲不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