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06年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2021-01-20 央視網

全省法院06年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19日 23:51 來源:

來源:揚子晚報

  [揚子晚報網消息](200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發布)

一、民事部分

1、蔣念祖訴嶽朝震著作權許可合同違約糾紛案

  蔣念祖系揚州中學教師,組織編寫了《中考單科王》、《高考單科王》叢書。2003年11月1日,蔣念祖與嶽朝震籤訂《圖書出版合同》,授予嶽朝震出版發行該叢書的專有使用權,並約定:嶽朝震應於2003年12月31日前出版上述作品。若不能按時出版,且在雙方另行約定期限內仍不能出版的,蔣念祖可終止合同;嶽朝震應按每千字55元向蔣念祖支付報酬,並歸還作品原件。合同籤訂後,嶽朝震即委託某公司排版。因市場等原因,涉案叢書在雙方另行商定的時間內仍未能出版。蔣念祖遂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為著作權許可合同。嶽朝震接受書稿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出版叢書並向原告支付報酬,違反了約定義務,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為合同約定的每千字55元的報酬標準。據此,法院判決:嶽朝震向蔣念祖賠償損失174179.39元,並支付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點評:合理的市場交易風險是當事人從事交易、籤訂合同時就應當預見到的。如果事後以銷路不好等市場因素而違背誠信原則,拒絕履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灌南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江蘇湯溝兩相和酒業有限公司訴陶芹商標侵權糾紛案

  灌南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於2004年9月依法受讓了江蘇省灌南縣湯溝鎮酒廠註冊的「湯溝」文字加「TG」圖形組合商標,並於2005年1月有償許可江蘇湯溝兩相和酒業有限公司(簡稱兩相和公司)使用。「湯溝」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2006年1月,原告發現被告灌南縣湯溝麯酒廠(業主為陶芹)在其生產的「珍湯」牌精製原漿酒包裝的正反兩面用較大繁體字標註了金色的「湯溝麯酒廠」字樣,其中「湯溝」和「麯酒廠」採用不同底色,且從視覺效果上看「湯溝」二字比較醒目。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陶芹在其產品包裝的合理位置明確標註廠址「江蘇省灌南縣湯溝鎮」已足以表明商品產地的情況下,又在產品包裝的中部以較大字體標註與原告商標相同繁體字「湯溝」。這種使用並非出於標明商品產地來源的正當目的,不屬於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正當使用。被告通過不同的底色處理,在包裝上有意突出「湯溝」文字,具有明顯的攀附原告「湯溝」商標的故意。原告「湯溝」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的使用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故應當認定被告的使用行為構成對原告「湯溝」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法院判決:陶芹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9500元。

  法官點評:出於標明商品產地來源的目的,在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文字的,不應受到限制。除此之外,如果有意攀附他人商標的知名度和信譽,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不當獲取由此帶來的利益的,應當予以制止,認定其侵權。

3、上海尚格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訴無錫錢櫃餐飲娛樂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錢櫃PARTYWORLD」是臺灣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錢櫃)合法註冊的服務商標,在KTV娛樂業中享有廣泛知名度。2004年12月,臺灣錢櫃許可上海尚格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簡稱尚格公司)使用其商標,並授權其有權單獨以自己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此後,無錫錢櫃餐飲娛樂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無錫錢櫃)將「錢櫃」文字作為其企業字號登記經營KTV業務,並在其營業招牌、廣告牌匾、網站等方面突出使用「錢櫃PARTYWORLD」。上述文字的使用方式及風格,服務物品及宣傳資料的設計風格甚至部分文字內容,與尚格公司極為近似。尚格公司遂以其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清除或銷毀「錢櫃」標識、變更字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法院認為:「錢櫃PARTYWORLD」商標在KTV娛樂行業中具有較為廣泛的知名度。無錫錢櫃未經許可,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應當認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其作為同業競爭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申請註冊「錢櫃」字號,突出使用「錢櫃PARTYWORLD」文字,並模仿尚格公司商業標識的使用方式及風格、服務物品及宣傳資料的設計風格甚至部分文字內容,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客觀上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犯「錢櫃PARTYWORLD」註冊商標專用權,在服務領域停止使用「錢櫃PARTYWORLD」字樣及含有「錢櫃」字樣的企業名稱,在《無錫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尚格公司損失180000元。

  法官點評:本案涉及兩種侵權行為,一是被告在相同服務領域、服務項目上擅自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二是作為同業經營者,攀附使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文字,或刻意模仿他人商業標識使用方式或設計風格,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的,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4、伊士曼柯達公司訴蘇州科達液壓電梯有限公司商標權侵權糾紛案

  伊士曼公司於1888年創設「KODAK」品牌並使用在照相機產品上,1891年生產出膠捲。在百年發展過程中,伊士曼公司在世界各國家和地區廣泛註冊並持續宣傳及使用「KODAK」商標。1982年2月,伊士曼公司在中國在第1類「有機化學品和無機化學品」產品上獲核准註冊「KODAK」英文商標,後又在第1類、第9類商品上註冊了多個「KODAK」、「Kodak」及「K」型圖案商標及與之對應「柯達」中文商標。伊士曼公司在中國對「KODAK」商標持續廣告宣傳數十年,其品牌產品市場佔有率第一。「KODAK」商標廣為公眾所熟識。科達電梯公司經營電梯、自動扶梯生產、銷售及其維修、保養、售後服務等。自2005年始,科達電梯公司在其電梯產品、公司門牌、產品介紹、企業宣傳等資料上,以獨立標識或與其「科達」商標上下並列的方式突出標註「KODAK」。科達電梯公司還申請註冊kodaklift.com.cn,kodak-bj.com域名,用於網絡宣傳經營。伊士曼公司發現後,認為其「「KODAK」早已成為馳名商標,科達電梯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遂訴至法院,要求科達電梯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KODAK」商標系伊士曼公司創設的臆造性文字商業標識,1982年始即在我國進行了獲得註冊。多年來,該公司投入巨額費用對該商標進行了持續廣泛的宣傳。「KODAK」數碼影像等產品在我國擁有大量消費者,屬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應認定為馳名商標並獲得跨類保護。科達電梯公司在商品及企業宣傳中突出使用「KODAK」文字標識,顯然是模仿及攀附伊士曼公司「KODAK」馳名商標的良好聲譽形象,以取得不正當商業利益。該使用行為必然會降低伊士曼公司「KODAK」馳名商標顯著性,損害其商譽價值,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故法院判令科達電梯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法官點評: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普通註冊商標人僅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而馳名商標具有跨類保護效力,即有權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馳名商標可以通過訴訟向法院申請認定。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是有條件的。需認定的商標不僅要具備商標法規定的商標馳名的標準,即在中國境內享有較高聲譽並廣為知曉;同時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案件審理需要來認定,即要有認定的必要性。一般而言,在案件審理中,只有在原告商標存在跨類保護的必要,被告使用原告商標存在誤導公眾以及使商標權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涉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問題。

5、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彪尚服飾有限公司商標許可合同糾紛案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波司登公司)與上海彪尚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彪尚公司)籤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約定波司登公司許可彪尚公司在羊毛衫、羊毛褲 、針織T恤商品上使用其「波司登」註冊商標;彪尚公司向波司登公司交納質量保證金30萬元;如彪尚公司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市場管理混亂,影響「波司登」品牌形象時,波司登公司有權沒收保證金,單方提前終止協議,彪尚公司應立即退還波司登公司出具的各種授權或證明資料;若一方違約,則向守約方賠償損失,並支付當年授權費30%的違約金;協議還就許可使用的商品數量、許可費的計算、履行期限等作了約定。其後雙方陸續發生商標許可使用業務145.176萬元,彪尚公司共支付許可費45.6萬元。2004年8月雙方發生爭議後,雙方終止履行。波司登公司認為彪尚公司未按期支付使用費而起訴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雙方協議合法有效。彪尚公司在商品生產、銷售中使用了「波司登」商標,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許可費,明顯違反合同義務,應繼續支付許可費及違約金。由於合同履行中,並不存在彪尚公司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市場管理混亂等沒收30萬元保證金的原因,波司登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應予返還。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彪尚公司支付波司登公司商標許可使用費995760元及違約金435528元;波司登公司返還質量保證金30萬元。

  法官點評:在商標交易中,實際使用他人商標並獲取商業利益後,應依約支付使用費,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6、虞榮康訴廣東歐普照明有限公司、任明勝專利侵權糾紛案

  虞榮康是「一體化節能螢光燈」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04年至2006年間,虞榮康在廣東歐普照明有限公司(簡稱歐普公司)常州辦事處等地,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購買了由歐普公司生產、任明勝經銷的節能燈,認為該公司侵犯了其專利權,遂訴至法院。經庭審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全面覆蓋了虞榮康專利權利要求,落入專利的保護範圍。歐普公司為證明其生產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公知技術,提交了ZL92201517.1號「雙層通風式電子節能螢光燈」實用新型專利文件及ZL93100756.9號「緊湊式直管形系列電子螢光燈具」發明專利文件。

  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歐普公司主張公知技術的兩個對比專利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歐普公司主張使用的是公知技術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經過庭審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故歐普公司侵犯了虞榮康的專利權。據此,法院判令歐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虞榮康損失30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任明勝立即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法官點評: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公知技術。但如果使用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的技術為公知技術,而又落入了他人專利技術的保護範圍的,應當認定構成侵權。自主創新才是企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7、江蘇省機電研究所有限公司訴徐州天地重型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等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

  江蘇省機電研究所有限公司(簡稱機電公司)主要設計、生產混凝土泵產品。陳衛、徐偉、李豐原是其聘用的技術人員,參與了混凝土泵的研製生產等工作,2000年6月辭職。同年9月陳衛與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組建了徐州天地重型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簡稱天地公司)。徐偉、李豐被聘為工程師。此後不久,該公司即生產和銷售了在基本結構形式等方面與機電公司基本相同的混凝土泵產品。機電公司遂以被告侵犯其技術秘密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機電公司請求保護的技術要點屬非公知技術,構成商業秘密。天地公司既不能證明其與機電公司相同的技術要點是其獨立開發的結果,也無法證明有合法來源。該公司工程師陳衛、徐偉、李豐實際參與了機電公司混凝土泵產品的研製生產。故應當推定該公司採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取和使用了機電公司的商業秘密,侵害了其商業秘密。機電公司、陳衛、徐偉、李豐應承擔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考慮涉案商業秘密部分對整個產品所起的作用以及侵權產品的數量等因素,法院酌定每臺產品侵權獲利1.53萬元,依此確定侵權賠償額為76.5萬元。據此,法院判決天地公司、陳衛、徐偉、李豐立即停止侵權,返還帶有機電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資料,賠償機電公司損失76.5萬元,並承擔鑑定費、訴訟費。

  法官點評:在商業秘密侵權判定中,往往採取「接觸+相似」規則。如果被告職員或技術人員曾接觸或知曉原告技術秘密的內容,在通過鑑定對比等方式確定被告產品技術要點與原告相同,而被告又不能證明其技術有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即可以推定被告通過其職員這一途徑不正當地獲取和使用了原告的技術秘密,從而構成侵權。因此,企業應通過自主創新來提高產品附加值,不能違反誠信原則,通過「挖牆角」、走捷徑,非法獲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技術秘密來獲取利潤。

8、天津港保稅區豪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礦寶貿易有限公司、韓新春、李春豔虛假宣傳糾紛案

  美國國際礦物資源公司(簡稱MRI公司)是一家生產以猶他州大鹽湖湖水為配料的濃縮礦物滴(簡稱「CMD」)保健食品的美國公司。天津港保稅區豪斯國際貿易公司(簡稱豪斯公司)系MRI公司「CMD」產品在中國唯一的獨立進口商和獨家代理商。未經MRI公司授權,北京礦寶貿易有限公司(簡稱礦寶公司)在中國經銷以美國濃縮大鹽湖湖水為配料的美國進口食品,即「礦寶」產品,並授權被告韓新春在徐州地區銷售,銷售地點在李春豔為業主的礦寶商店。在銷售過程中,礦寶公司、韓新春還通過網際網路、現場交流會等途徑對「礦寶」產品的性能等作擴大宣傳,宣稱「礦寶」產品的生產商為美國MRI公司,系「CMD」產品的升級換代產品,對一些疑難病症具有快速根治的效果。「CMD與礦寶不是一個產品,兩者作用不一樣,效果也不一樣,礦寶用的數量少了,能達到CMD達不到的效果,因為礦寶是原裝進口的,是超濃縮的……」,並稱礦寶公司是MRI公司在中國的唯一代理商,李春豔經營的商店是徐州總代理。被告的上述行為曾受到徐州工商局的行政處罰。原告遂以三被告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認為:原被告為經營同類產品的競爭者。三被告虛假宣稱其產品的生產商為美國MRI公司,礦寶公司是其在中國的唯一代理商,「礦寶」產品為「CMD」的「升級換代」產品,並對「礦寶」產品的性能、用途作誇大宣傳,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該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徐州市廣播電臺、網際網路「TRACEMINS—礦寶」網站上發布「啟示」消除影響,並賠償豪斯公司損失95123元。

  法官點評:經營者對產品的性能、質量、功效,以及為正牌產品的唯一代理商等內容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藉以抬高自己,貶低他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會對其他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競爭地位產生不利影響,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這屬於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9、東南大學訴南京斯威特集團有限公司技術合同違約糾紛案

  東南大學擁有國家863重大科技成果全彩色蔭罩式等離子體顯示技術。為使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利用,東南大學與南京斯威特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斯威特公司)籤訂合同,許可斯威特公司使用該項技術,並約定:斯威特公司應支付首期入門費人民幣2000萬元,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技術使用費的,東南大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許可方返還全部技術資料,支付拒付技術使用費20%的違約金。合同籤訂後,斯威特公司未依約支付首期入門費。經東南大學催告,斯威特公司仍未在寬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東南大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斯威特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東南大學與斯威特公司之間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記載,斯威特公司對所實施的技術有所了解,對實施後的市場潛力也有充分的預期。該合同反映了雙方真實意思。因合同限制了東南大學與第三方交易,斯威特公司拒絕支付技術使用費,必然對東南大學的預期利益造成損失,故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斯威特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東南大學支付違約金40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斯威特公司承擔。

  法官點評:有效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視合同為兒戲,拒絕履約是對交易秩序的破壞,也是對法律的挑戰,應承擔違約責任。

10、無錫市大資訊傳播有限公司與江蘇馳馬拉鏈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註冊代理合同糾紛案

  「CMZ」是由江蘇馳馬拉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馳馬公司)委託無錫新概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設計的企業標誌,,是「Creative(創新)」、「Magnificiently(優秀)」、「Zest(熱情)」之縮寫組合,代表企業「創新的精神、優秀的品質、熱情的服務」的理念。2003年起,馳馬公司將該標誌作為商標使用並進行宣傳,同時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註冊申請。2004年7月1日,馳馬公司與無錫市大資訊傳播有限公司(簡稱大資訊公司)訂立服務合同,約定馳馬公司委託大資訊公司代理註冊包括「cmz.cn」在內的六個域名,域名所有權屬於馳馬公司。但大資訊公司違反約定,將該域名註冊在自己名下。馳馬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域名為其所有,並判令大資訊公司將域名註冊者改為馳馬公司。

  法院認為:涉案服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CMZ」是馳馬公司長期使用的企業標誌,有其特殊含義。馳馬公司也將其作為商標使用並進行了大力宣傳。故該標誌與馳馬公司之間有一定的合理聯繫。根據大資訊公司向馳馬公司所發催款傳真,馳馬公司支付網絡服務費等事實,以及雙方合同,應當確認域名「cmz.cn」為馳馬公司委託大資訊公司代理註冊,該域名應歸馳馬公司持有。據此,法院判決確認域名「cmz.cn」歸馳馬公司持有,大資訊公司將域名「cmz.cn」轉移給馳馬公司。

  法官點評:網絡市場同樣需要規範。雖然域名註冊採取註冊在先原則,但將與他人有必然聯繫的標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本身即是不當的。而且,代理商在代理註冊域名的過程中,擅自將他人委託註冊的域名註冊到自己名下,也是一種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應使其復歸原權利人。

二、刑事部分

1、被告人夏長生、何濤侵犯著作權、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4年5月,被告人夏長生、何濤經合謀後,各出資人民幣50000元,並租賃南京市花紅園31號104室作為經營場所,販賣從廣州等地購進的盜版光碟。2005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會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門進行檢查時,將正在販賣盜版光碟的被告人夏長生、何濤等人抓獲,並當場搜繳各類光碟共計23175張。經江蘇省版權局鑑定,《漢武大帝》、《同一首歌》等VCD、DVD、CD光碟及《豪傑超級解霸9》、《現代企業戰略管理》等計算機軟體共計20849張均系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專有出版權人許可的侵權複製品;上述光碟經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共計價值人民幣51806元。經南京市公安局鑑定,《豪情夜生活》、《男歡女愛》等共計2211張光碟系淫穢物品;《裸體雜技團》等115張光碟為色情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長生、何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音樂、電影、電視作品及計算機軟體,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兩被告人還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兩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夏長生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何濤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一審宣判後,兩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判決已生效。

2、被告人張慶合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自1999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張慶合先後向王勝利、井榮楊、周廣華銷售非法製造的「雙溝」、「洋河」「乾天」等酒類註冊商標標識計14342件。被告人張慶合在找人銷售非法製造的酒類註冊商標標識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其身上及家中搜查出還沒有出售的酒類註冊商標標識計100128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慶合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銷售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慶合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服判不上訴,判決已生效。

3、被告人李旭東、趙朋飛侵犯著作權案

  韓國ACTOZ軟體有限公司和WEMADE娛樂有限公司享有網路遊戲《傳奇2》(又名《熱血傳奇》)的著作權,上述遊戲軟體經著作權人授權,在中國境內由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特許經營。被告人李旭東、趙朋飛明知《傳奇2》在中國境內由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獨家經營,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對《傳奇2》網路遊戲程序的非關鍵性程序進行修改,並租用伺服器,架設私服程序,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經營。2006年1月1日至3月16日,被告人李旭東、趙朋飛以上海銀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租用上海歐網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託管於江蘇省江陰市定山路電信機房的46臺伺服器,先後架設仿《傳奇2》的「銀月傳奇」、「小二傳奇」等私服程序,在網際網路上為網路遊戲玩家提供上述遊戲,通過出售會員資格、出售遊戲裝備、為玩家調整級別等方式獲取非法所得計人民幣24萬餘元。此外,被告人李旭東、趙朋飛還向私服經營者魯志輝出租伺服器並為其架設、維護仿《傳奇2》網路遊戲軟體的「神武傳奇」私服程序,收取魯志輝人民幣41780元。魯志輝退出經營後,由被告人李旭東、趙朋飛接手並繼續運營該私服程序。

責編: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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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尊重智慧財產權、強化司法保護」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發布2017年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依法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代表,體現出檢察機關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中的主動作為、不懈努力,敬請關注。
  • 8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昨公布
    4月26日,第11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當日上午,江西省高院、南昌市中院、南昌市經開區法院三級人民法院走上街頭,在南昌市勝利路步行街開展了大型宣傳活動。同時,為進一步增強全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江西省高院發布八大智慧財產權案例,一些精彩判例備受各界好評。本報特邀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長劉建玲就此作精彩點評。
  • 智慧財產權丨重慶法院2019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4月23日,四川高院、重慶高院通過視頻連線召開的「四川高院 重慶高院 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聯合新聞發布會」上,重慶高院民三庭庭長喻志強發布了重慶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 黑龍江法院2018年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涉五常大米、大悅城等商標...
    4月25日上午,黑龍江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全省法院2018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及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齊善公司以南崗區齊善素食店生產、銷售假冒「齊善」標識的侵權商品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南崗區齊善素食店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等。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齊善」「齊善食品」商標合法有效,齊善公司作為上述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 上海自貿區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該案入選2017年度中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上海法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該案入選2017年度上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度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度中國版權行業十大熱點案例。
  • 2014年中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發布
    宋曉明表示,從司法統計和典型案例的評選來看,2015年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具有案件數量快速增長;專利與技術類案件穩步增長,涉及尖端、前沿技術的疑難複雜案件不斷增加;商標行政案件顯著增長,市場主體圍繞老字號、馳名尚品等產生的商標行政和民事糾紛增多;著作權案件快速增長;競爭案件呈穩步增長,與網際網路有關的競爭糾紛頻繁發生等五個特點。
  • 臨沂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
    022、臨沂市華太電池實業公司(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永強、杭州長命電池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件介紹【案情】華太公司於1995年3月1日申請註冊第910589號圖形商標,該商標於2009年4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1997年至2017年,華太公司經商標局核准註冊,在第9類商品上取得第
  • 2015年中國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二、推薦理由該案是海關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以來查處的出口至非洲,案值巨大,侵犯自主品牌且涉及生命健康和生產安全商品的典型案例。同時,該案為近似商標侵權、權利人與發貨人爭議較大、案情複雜。根據國務院部署,自2015年4月起,全國海關開展為期3年的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針對輸往重點國家和地區、重點口岸以及重點航線的商品加大打擊侵權假冒的力度。
  • 中國(寧波)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發布典型案例提醒
    中國(寧波)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於2017年批覆設立,增掛2008年成立的「中國(寧波)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牌子,重點開展智慧財產權預審確權、快速維權、導航運營、保護協作等工作,其中快速維權工作主要圍繞維權援助(包括電商維權)、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糾紛化解等方面開展工作。
  • 江陰法院一篇案例入選2019年江蘇省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江陰法院一篇案例入選2019年江蘇省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2020-06-07 03:2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黑龍江法院2019年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涉庫爾勒香梨、如家...
    本案的雙方當事人系多年商業合作夥伴,在商業合作結束後產生了此案糾紛,法院以案涉作品創作及使用的事實為基礎,以委託作品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為依據,判定委託人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體現了智慧財產權的利益平衡原則。
  • 四川省2017年智慧財產權保護新聞發布會
    ,樹立我省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營造鼓勵創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社會氛圍,表明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明確立場和堅定決心,省政府新聞辦於4月19日上午在成都召開2017年四川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新聞發布會,發布《2016年四川省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和《2016年四川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 「最新」2019年上海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市知識產權局說,今年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期間,上海公布「2019年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由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多部門報送,經專家評選等程序,涵蓋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執法的智慧財產權案例,包括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呂某、胡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創諾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侵犯藥品發明專利權案、朱長崗等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系列案等。
  • 法院動態 | 我院發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動態 | 我院發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1-01-08 14: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