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裡的周代婚俗:缺了媒妁之言的男女戀情就一定是野合嗎

2020-12-21 晉公子

本期話題

《詩經》裡的《野有死麕》這一篇小詩,歷來被學者們看作是男女自由戀愛的野合。之所以有這樣的判斷,是因為《周禮》中記載,周代已經開始推行媒婚制,男女雙方的結合須要經過媒官的中介。

但我們仔細考察周朝媒婚制推行的真實情況,不難發現,媒婚制的施行是存在某些例外的,而《野有死麕》所寫的正是這樣一種例外。

(上期連結:《詩經》:這首民歌描寫了怎樣的男歡女愛?引來三位國學大師論爭)

野有死麕(jūn),白茅包之。有女懷春,吉士誘之。林有樸樕,野有死鹿。白茅純束,有女如玉。「舒而脫脫兮!無感我帨兮!無使尨也吠!」——《詩·召南·野有死麕》

《野有死麕》的卒章經過顧頡剛、胡適和俞平伯三位先生的往復討論,雖然澄清了其中描寫的不是貞女拒絕暴凌的道德演義,而是男歡女愛的幽晦細節。

但三位先生似乎仍未完全跳出鄭玄、朱熹的窠臼,至少,他們還是把詩中描寫的這場情事視為野合或偷情的。俞平伯先生說:

第一章明明說「吉士誘之」,則非正式締姻可知。然而數千年來曾無痛快說一句話者,其故良可思。即如姚際恆見解之弘通,亦必囉嗦引據《昏禮》,不敢說他們野合,而必說及婚姻。此足見《詩經》之尊嚴入人心太深,雖賢者亦未能免俗。——俞平伯《讀詩札記》

我想,學者們斷言《野有死麕》所寫不是締姻而屬野合,依據多半來自《周禮》。《周禮·地官·媒氏》載:

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中略)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周禮·地官·媒氏》

這段記載顯示,周朝已經開始推行媒婚制的婚議形式。

為此,國家設立了專門掌管男女婚姻的的媒官。一個嬰兒,無論男女,自降生三月,取了名字之後就要到官府登記造冊,以備將來達到適婚年齡(男子30歲,女子20歲)時經媒官中介而行婚配。所有的嫁娶行為,包括非正式的媵婚都須到官府報備存檔,違者將受到懲罰。

《野有死麕》描寫的男女結合既無媒妁之言,又無父母之命,學者們對照《周禮》中的規定,自然要判他們是野合。但是《周禮》的規定並非一成不變,它還有一種例外:

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周禮·地官·媒氏》

「奔者不禁」一句說明,雖然媒婚已經是周朝婚俗的常態了,但國家律法仍為那些不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自由婚戀保留了一定的空間。只不過,這樣的自由婚戀被嚴格限定了發生時間——只有在每年的仲春之月,國家律法才會短暫地放鬆對自由婚戀的限制。

《周禮》這部書,多數當代學者並不相信它是周代禮制的忠實記錄。其中很可能揉進了部分後世的想像之辭。但是「仲春之月,奔者不禁」這一段記載卻有相當的可信度,因為我們可以在《詩經》中找到印證。

《韓詩》解《溱洧》一篇說:

《溱洧》,悅人也。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辰,於兩水上招魂續魄,祓除不祥,故詩人願與所悅者往觀也。——《詩三家義集疏》

從這裡看,周代的鄭國每當三月(即仲春)之際,百姓臨水祓禊,也就是男女歡會的時節。而這一點,《呂氏春秋》高誘注中也有類似的記載:

鄭國淫闢,男女私會於溱、洧之上,有洵籲之樂,芍藥之和。——《呂氏春秋·本生》高誘注

高誘的話再一次證實了仲春之月開放自由婚戀的風俗。但他將此歸咎為鄭國風俗淫闢所致,卻未免太道學氣了。

周朝之所以不能全面禁絕自由婚戀而代之以媒婚,主要原因是自由婚戀的觀念溯自遠古,源遠流長。它的社會基礎遠比媒婚制來得寬泛,來得堅實。

鄭國毗鄰王畿,位在腹心,自由婚戀的觀念尚且如此深重,換做那些遠離王畿的諸侯國,男女私定終身的事兒就更是司空見慣了。《墨子·明鬼》篇曰:

燕之有祖,當齊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雲夢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墨子·明鬼》

燕、齊、宋、楚諸國之內,青年男女都在三月祀神的季節裡自由戀愛,交往婚配。這豈是一句「鄭國淫闢」所能解釋得了的?

從現代學術的角度看,周人「仲春之月,奔者不禁」的風俗很可能與祭祀高禖的傳統觀念有關。

在殷、周各族的起源歷史上,都有「始祖感生」的傳說:殷人相信他們的始祖殷契是母親簡狄吞食了玄鳥(即燕子)的卵,感而成孕;而周人則盛傳他們的始祖后稷是母親姜媛踩中了一個奇怪的大腳印(周人以熊為圖騰,所謂「大人之跡」,或許就是熊的腳印),遂有靈兒。

這些無父而生的傳說,一方面是先民圖騰信仰的表現,另一方面也是母系氏族社會「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反映。這些傳說中的始祖母們,多被後世部族奉為禖神,按時祭祀。

這類祭祀高禖的活動在水濱舉行者為多,還經常伴有行浴求子之事,後來便逐漸演化出了春日會合男女的風俗

具體到《野有死麕》這首詩,首章「野有死麕,白茅包之」,它所描寫的並不一定是年輕的獵人拿著獵獲的野味來引誘某個女子。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分析說:

《說文》「麗」字註:「禮,麗皮納聘。皮蓋鹿皮。」又「慶」字註:「(中略)吉禮以鹿皮為贄,故從鹿省。」(中略)此詩「野有死麕」、「野有死鹿」蓋取納徵用麗皮之義(中略),用其皮,非用其肉(中略),《傳》、《箋》並以麕、鹿為用其肉,似失其義。——《毛詩傳箋通釋》

《野有死麕》的首章描寫的很可能是這樣一幅場景:一個年輕的男子在仲春歡會的時節裡將一張鹿皮當作定情的信物,用白茅仔細包裹起來,帶到郊外。他希望在這裡遇到自己的意中人。每一年,只有在這個特定的季節裡,他才能親自向心儀的姑娘下聘而無需假手於媒官。

詩的首章寫道「有女懷春,吉士誘之」。這裡的「有女」,細揣文義,似乎不是特指某個女人,而是泛指有女懷春的時節,男子發出了愛的邀約。

如果說首章的主角是男子,那麼轉入次章,主角便換到了女子身上:「白茅純束,有女如玉」。有一位姑娘接過了男子用白茅包裹著的鹿皮,也接受了他的愛意。

詩人以潔白堅貞的玉石來比喻戀愛中的女子,顯然他並不將這場戀愛視為見不得人的偷情。雙方既然互訴衷腸,結成了愛的伴侶,卒章寫道他們的一點家室之歡,想必讀者也就能夠理解了吧。

參考文獻:孔穎達《毛詩正義》;《俞平伯全集》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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