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21: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進一步做好消費維權工作,加強與消費者互動,為消費者提供有效諮詢渠道,了解掌握消費熱點難點,中消協聯合新浪微博,開展「月月315在線問答等您來」諮詢服務活動。詳情請見:
月月315|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在線答疑等您來!一起來看本月315答覆要點!
提問:我的母親去雲南旅遊被強制消費了,第一次要了三百多,第二次要三千,不給就不讓走,該怎麼辦?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志松: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您的親屬可以先確認與旅行社訂立的書面合同中是否就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達成了約定。根據上述規定,如旅行社確實存在讓您的親屬強制消費的行為,您有權在行程結束後的三十日內要求其為您的親屬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您可與經營者協商要求辦理退貨退費,或收集相關證據,向經營者所在地政府服務熱線投訴、舉報,也可向法院起訴。
劃重點
《國家旅遊局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
「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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