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職場,大家經常會因個人、家庭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假。病假、婚假、產假、探親假……作為HR,你知道哪些假期是單位必須批准的?哪些是可以協商的?哪些是有固定期限不能打折扣的?一起來看~
1
病假,必須給
病假,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療假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
由於職工身體不適才需要休病假,所以,職工只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就必須批准。
2
帶薪年休假,應當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
以上規定表明,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怕職工同意不休帶薪年假,單位也必須給予補償。
3
婚假,可協商
婚假,是指職工本人因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間,由用人單位向職工如數支付工資。
《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男滿25周歲或者女滿23周歲結婚,屬於晚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取消7天晚婚假,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加7天婚假。也就是北京職工還是可以享受10天婚假。
在用人單位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工作實際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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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必須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生育後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可另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個月。也就是女職工最少可享128天產假,最多可有7個月產假。
由於產假是法定假,用人單位對於女工休產假請求,必須無條件準許。
5
喪假,酌情批
《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員工享有喪假,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準。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行。
該《通知》明確: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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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酌情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如果與配偶、父母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即可享受探親假。
有關探親假期限,該規定明確規定,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為期30天的探親假一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的探親假,或者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對於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有一次為期20天的探親假。此外,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單位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放工資。並且,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註:文中出現的法律條文均以2017年《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婚姻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