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瀋陽70歲老人李某熱衷購買保健品,在買了大量保健品後成為經銷商的「VIP」。之後這家經銷商公司組織大客戶去鞍山海城一家溫泉水上樂園旅遊。期間李老漢不幸溺水,治療數日後身亡。李老漢的家屬將保健品經銷商和組織旅遊的旅行社、水上樂園、旅行社投保旅遊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45萬餘元。2020年12月,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家屬獲賠20餘萬元。
70歲的李老漢是遼寧瀋陽人,熱衷購買保健品,是一家保健食品經銷公司的大客戶。
保健品公司和一家旅行社籤訂了國內短線旅遊合同,組織95名大客戶去鞍山海城一家溫泉水上樂園旅遊。李老漢也在隊伍中。但在水上樂園遊泳時,老漢溺水,被另一個遊泳者救上岸,後保健食品經銷處的工作人員將其送往海城市醫院,後送往海城市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溺水性肺水腫,呼吸衰竭、腦幹梗死、糖尿病、陳舊性心肌梗死。之後老漢又被轉院瀋陽繼續治療,4天後死亡。確認為溺水導致腦梗塞、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等導致死亡。
事發後,李老漢的家屬將旅行社、水上樂園、保健品經銷商、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45萬餘元。
瀋陽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某溺水時,被另一個遊泳者救助上岸。水上樂園和旅行社工作人員未能及時發現此次事故並進行救助,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保健食品經銷處作為活動的組織者,組織包括李某在內的80多名客戶去旅遊,顧客年齡在50-82歲之間,年齡普遍較大,組織者應具有足夠的風險防範意識,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陪同人員也未盡到陪同照顧義務。李某溺水時,沒有陪同人員在場,未能及時發現,亦未能防止損害後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一審判決:保健品公司賠償7萬餘元,保險公司賠償9萬餘元,水上樂園賠償9萬餘元。
保健品公司提出上訴。保健品銷售公司稱,自己已經進行了告知、警示,不應承擔責任,死者李老漢自己責任較大。
而家屬則認為,是保健品公司哄騙死者購買大量保健品才參加本次出遊,本次活動死者家屬並不知情,70歲老人在沒有成年家屬的委託和陪同下,保健品公司就帶領老人出遊並指派員工陪同,如該員工做到了全程陪同,那麼死者不會發生溺水事件。
近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