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航班延誤賺三百萬 律師:騙取他人身份購保理賠違法

2020-12-06 新浪財經

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女子利用航班延誤賺三百萬,律師:騙取他人身份購保理賠違法

民警對嫌疑人李某進行訊問。

「航班延誤,發家致富。」

6月10日,南京當地媒體報導稱,女子李某使用本人和親友的證件號碼頻繁購機票和航空延誤險,並頻繁理賠,近五年內獲利近三百萬元。南京鼓樓警方依法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警方同時表示,其詐騙金額已達到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前述事件引發輿論關注和熱議。

有網友對南京鼓樓警方提出質疑稱,延誤、理賠,不都是保險公司自己定的規則嗎?法無禁止即可為。李某的機票和保險都是實名制買的,航班延誤又不是李某造成的,買票退票是她的自由。她「合理」地利用了漏洞,不應算是違法。

但也有網友認為,航空延誤險不應是彩票,李某的前述行為背離了航空延誤險設立的初衷。

針對這一事件,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了保險業人士和律師。

保險業人士:李某無乘機需求,卻薅了保險公司的羊毛

在某跨國保險公司上海總部工作的蔡先生向澎湃新聞分析稱,他認為,李某的行為確實是騙保行為,屬於非法獲利,「鑽了航空公司的漏洞,去薅保險公司的羊毛」。

蔡先生介紹,航空延誤險的保險標的是航班延誤與否。同時從根本上,航空延誤險的賠償是針對被保險人因航班延誤造成的額外交通或者額外差旅的支出,或是通過經濟賠償來彌補乘機者的時間損失。保險合同是基於雙方的誠信原則。但涉事人李某事實上不存在乘機需求,所以,她首先就違反了誠信和事實原則。另外,投保合同有「真實乘機」相關的條款,但涉事人李某未乘機,所以,她的操作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

有航空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航空公司的保險業務一般是委託給保險公司,航空公司不直接處理類似的事件。他不便對前述事件作出評價。

據揚子晚報10日報導,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鼓樓派出所接到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陳先生的相關報警後介入。警方介紹稱,李某利用其親友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對象,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客觀上存在刑法評價中的詐騙行為,同時詐騙金額已達到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該報導稱,李某之前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於飛機延誤信息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業之後的她,便打起了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主意。而航班延誤險屬於商業保險的一種。李某從親朋好友處騙來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購買一份保險的保費大概是40元左右,保險公司因飛機延誤而賠付的金額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誤時間長,賠付的費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2015年至今,李某共實施詐騙近900次,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

陸鳳陽律師:李某的投機行為涉嫌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所陸鳳陽律師認為,從目前媒體報導出來的信息來看,他認為,涉事女子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也不構成詐騙罪或保險詐騙罪。

陸鳳陽向澎湃新聞表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嫌疑人虛構事實,無中生有。關鍵是女子李某虛構了什麼事實。依據目前獲得的信息,涉事女子李某確實購買了機票,然後購買了航空延誤險。這關鍵的兩方面都確有其事,都是真實發生的事實。

陸鳳陽表示,首先,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延誤飛行是前提,且需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李女士利用了行業漏洞,但其投機行為不等於是犯罪。

其次,李某借用別人身份證,購買機票和保險的行為應適用《合同法》。如果別人不知道李某冒用其身份進行購票、購保險並理賠,屬合同無效,應恢復「原狀」。涉事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款,主張李某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達成的前述保險合同無效,要求李某返還相關理賠款項或不予理賠。但李某的相關行為不涉及犯罪。

最後,李某借用別人身份證的行為,應該是違反《居民身份證法》,屬行政法律關係。

另外,刑法的具有謙抑性,投機取巧,偷奸耍滑行為,不應上升到刑事的層面。

趙良善律師:李某的一半行為不屬於騙保,但另一半屬於騙保、詐騙

針對前述事件,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澎湃新聞,他認為,李某自身購買保險並理賠不屬於騙保。但李某冒充他人,欺騙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主體、理賠主體、航班購買主體的正確認知,是詐騙行為。對於這部分違法所得,符合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的,應當按照保險詐騙罪依法追責。

律師趙良善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刑法》規定,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李某前述行為是否涉保險詐騙罪,應區分兩個事實加以分析:一種是李某通過自己身份證購買保險並理賠行為;另一種是李某通過所騙親朋好友身份、銀行卡購買保險並理賠行為。

趙良善說,針對李某自身購買保險並理賠行為,是利用保險公司制度漏洞獲取利益的合法行為。李某以非法佔有之目的購買保險及航班班次,並在延誤時進行理賠,雖主觀上具有不法目的,但是其付費購買航班班次是事實,且所購航班確實因各種原因出現了延誤或停飛,李某在航班起飛前支付手續費退票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所以客觀上李某並未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只是利用制度漏洞和自身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的經驗、便利,從而獲得保險費,因此,李某自身購買保險並理賠不屬於騙保。

而李某通過所騙親朋好友身份、銀行卡購買保險並理賠行為,是騙保的違法行為。

李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保險費之目的,客觀上通過騙取親朋好友身份證、銀行卡的行為,購買可能存在延誤、停飛航班,並獲取保險費。李某所實施的購買保險、購買航班票、退航班票等均非親朋好友的真實意思表示。「以他人為身份主體的保險理賠」是李某全程幕後操控的虛假事實。李某冒充他人身份欺騙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主體、理賠主體、航班購買主體的正確認知,是詐騙行為。對於這部分違法所得,符合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的,應當按照保險詐騙罪依法追責。

趙良善認為,至於具體的量刑標準,參照犯罪所得,根據《刑法》 第19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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