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安航空公司MI185客機空難6名罹難者的家屬認為,空難是機師蓄意或魯莽所致,並要勝安負起法律責任。他們對勝安進行的6起訴訟昨天(2日)在高庭開審。
訴方的說法是,根據模擬測試,失事客機墜落的速度異常,只可能是有人持續某些控制所致,不可能是因機器故障。當時座艙內除了機長朱衛民與副機師鄧肯之外,沒有其他人。
訴方認為,機長與副機師都訓練有素,如果飛機因機器故障或意外而下滑,兩人是有辦法及時挽救的。此外,基於每架飛機固有的穩定性,飛機在3萬5000英尺高空下滑了一定高度後,會出現自然平衡的情況,而不會一味鼻頭朝下直線墜落。
訴方也指勝安讓曾違反飛行條例的朱衛民駕駛失事客機的做法,是魯莽與任意妄為。
答辯人勝安則認為,訴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說法,更沒有證據證明機長朱衛民會做出這種自殺兼謀殺的行為。
審訊預計長三個星期,親屬沒說明索賠數額這起預計長達三個星期的審訊,昨天吸引了許多本地媒體與國際通訊社的記者前去採訪,審理此案的高庭第19庭一早就座無虛席。
起訴人主要是死者的遺產管理人或受他供養的親屬。他們沒有說明所要的賠償數額。
他們是在發生於1997年12月19日下午4時23分的空難中痛失親人。當時勝安機齡僅10個月的波音737-300客機在印尼巨港墜毀,97名乘客和7名機艙人員全部罹難。
除了上述6起訴訟,其他罹難者家屬都已接受了勝安20萬美元(33萬餘新元)的賠償。
起訴人的起訴依據是1929年制定的華沙公約,以及1955年經海牙草案修改後的華沙公約。前者適用於其中兩名罹難者,因為他們是購買單程機票從印尼起飛,準備到新加坡。印尼只是1929年華沙公約的籤約國。
1955年華沙公約則適用於另外4名罹難者,因為他們是購買來回機票,從新加坡飛往印尼後再返新。新加坡是兩個華沙公約的籤約國。
依據不同意味著舉證責任不同。根據1929年華沙公約,起訴人須證明空難是人為蓄意造成的,才可要求高過公約所規定的每名死者7萬5000美元的賠償。1955年華沙公約已將舉證責任減輕,起訴人只須證明空難是有人魯莽行事造成,即可要求更多賠償。
代表訴方的邱甲立高級律師在開庭陳詞中對主審法官陳利明說,印尼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對空難進行調查,目的只是預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而不是追究責任。
接受報告事實證據,卻不接受事實結果分析起訴人接受調查報告所收集到的事實證據,以及調查員的模擬測試結果,卻不接受委員會對這些事實與結果的分析。
委員會去年12月公布總結報告,其結論是調查團無法獲得任何證據說明墜機原因。邱甲立律師卻促請法官從訴方呈堂的證據作出這個結論:飛機迅速下墜是人為因素造成的。
律師指出,失事客機的水平尾翼配平從高空飛行的4.5單位轉為墜落時的2.5單位,模擬測試結果顯示,根據這樣的配平轉移,飛機從3萬5000英尺高空降到1萬9500英尺,需要1分23秒時間。可是失事客機卻只需32秒,就降到這個高度;至於完全墜落,則只需要1分22秒。
律師說:「要達致這樣的情況,座艙內肯定有人持續進行控制。」
他說,訴方將邀請三名澳洲航空專家作證,以及引用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局的報告證明訴方的說法。
邱甲立律師將在今天繼續陳詞。
本案相關六罹難者*尤金克拉克,56歲,蘇格蘭人,土木工程師
*黃美水,39歲,美國人,電腦科學家
*黃貝妮絲,71歲,美國人
*馮瑞顏,35歲,馬來西亞人,公關公司董事
*李榮成,46歲,新加坡人,木材商
*約翰約瑟,45歲,新加坡人,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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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聯合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