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銀行——中國臺灣財富管理業務監管體系

2021-01-10 騰訊網

私人銀行——機構、產品與監管

主編:薛瑞鋒 殷劍峰

本書旨在全面介紹私人銀行的機構、產品、監管和中後臺等相關內容,其中機構組織篇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私人銀行業務的組織架構、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等進行研究分析;產品服務篇對投資顧問服務、家族信託、慈善基金增值服務等業務進行介紹、分析;中後臺篇則是從風險控制、人力資源和IT系統建設等全面介紹私人銀行的基礎設施和制度保障內容;監管體系篇則對瑞士、美國、新加坡、中國臺灣和中國香港地區的私人銀行監管體系進行了介紹、分析。

第四篇 監管體系篇

第十七章 中國臺灣財富管理業務監管體系

三、監管細則

(一)定義及業務範圍

「金管會」定義財富管理業務為「針對高淨值客戶,依據客戶需求做理財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提供合法經營的各種金融產品及服務」,以實現保存、創造、傳承財富等目的。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管會也不斷修改「注意事項」,銀行、證券商和人身保險開展財富管理業務的範圍也不斷擴大。

以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為例[1],2005年7月後,證券商只能夠根據客戶需求提供理財規劃、資產配置服務,並不能直接銷售產品;到了2007年6月,「金管會」放寬了資產配置範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債券附條件交易、結構化產品及證券化產品等均能作為客戶資產配置的品種,但是受《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限制,證券商無法提供完整的境外基金產品,也無法採用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2008年1月,臺灣地區「立法院」通過《信託業法》修正條文,允許證券商兼營信託特定項目;2009年9月,「金管會」修訂《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允許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並允許證券商的分支機構經營財富管理業務[2]。至此,臺灣地區的證券商系財富管理確立了完整的業務架構。

臺灣地區的財富管理業務源自商業銀行,通常被視為傳統銀行理財業務的延伸,模式較為成熟,能夠辦理所有銀行業務、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他保險及證券相關業務等。對於保險機構而言,在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初期,其只能提供平臺推介產品,或找策略聯盟的基金(投信)公司進行買賣,並且在保險產品之外,不能買賣其他產品;雖然目前「金管會」保險司已經大幅放開了保險業可承做財富管理業務範圍及產品,但是與銀行及證券商相比,保險機構財富管理業務的發展步履較為緩慢。表3 關於「財富管理業務」和「高淨值客戶」的定義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銀行、證券商和人身保險業界定財富管理業務(表3)的共同點之一是三類機構在開展財富管理業務時如涉及外匯業務需經中央銀行同意;之二是經營範圍中均含有財務規劃和資產配置兩項內容。不同點也有兩點:一是商業銀行在特許經營負債配置業務的基礎上還可以銷售銀行提供的其他各類金融產品,證券公司可以開展信託業務及金融產品銷售服務;二是在高淨值客戶定義方面,三類機構均可自行給出高淨值客戶的定義,其中證券商可參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制定,從中可以看出高淨值客戶的總資產門檻約為3000萬新臺幣,在單一機構的總資產規模約為1500萬新臺幣,合人民幣[4]625萬元人民幣和308萬元人民幣,總資產規模要求基本等同於中國銀監會規定的私人銀行客戶門檻。其中有關理財規劃、資產管理和金融產品的界定見表4。

4臺灣地區財富管理業務類型及其明細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二)機構準入

在臺灣地區,「金管會」對銀行、證券商、保險機構等開辦財富管理業務的經營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除了受《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法》、《保險法》等部門法律的制約以外,財富管理業務辦理機構還要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的限制。具體而言:

1. 銀行機構

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銀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i)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ii)信用評等須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BBB(twn)級,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a2.tw級,或Fitch Ratings Ltd.評級BBB級,或Standard& Poor's Corp.評級BBB級,或Moody'sInvestors Service評級Baa2級以上長期信用評等;

(iii)最近六個月未受《銀行法》第61條的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處分[6],如已經提出具體證明並已改善,則不受該條款的限制;

此外,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銀行還需將經營政策及作業準則申報「金管會銀行局」,「銀行局」於十五日內未有異議者,則視為同意辦理此項業務。

2. 證券商

證券商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需要滿足如下條件,並經「金管會」核准:

(i)申請前自有資本充足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ii)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務報告無累計虧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18-1條及第18條規定;

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商股份百分之百的控股公司出具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證明以擔保其債務;

(iii)最近三個月內未受《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分,或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處分者;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處分,或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2款處分者;最近一年未受「金管會」停業的處分者;最近二年未受「金管會」撤銷部分營業許可的處分者;最近一年未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或業務規章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者;

(iv)已依內控處理準則的規定,設置了法令遵循單位及主管;

證券商不符(iii)中條件者,如已改善並提出具體證明,得不受本款的限制。此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上述業務的外國證券商,應符合(iii)及(iv)中規定,其總公司的自有資本充足比率、財務狀況與長期信用評等則應分別符合(i)、(ii)等標準。

3. 保險機構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私人財富管理業務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i)最近的資本充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ii)信用評等須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BBB(twn)級,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a2.tw級,或Fitch Ratings Ltd.評級BBB級,或Standard& Poor's Corp.評級BBB級,或Moody'sInvestors Service評級Baa2級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等;外商保險業在臺灣地區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其債務由國外總公司或母公司負連帶責任者,須採用國外總公司或母公司的評等;

(iii)最近六個月內未曾受「金管會保險司」依《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或第3項的處分[7]者。但是其違法事情已經改善並經「保險司」認可者,則不受該條款限制。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臺灣地區的證券商可以設立OSU,並規定了OSU可經營的國際證券業務範圍,且除條例另有規定外,OSU不受外匯條例及證券交易法的限制;證券商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應設立獨立的會計帳務,並應專撥國際證券業務營業所用資金;OSU經營國際證券業務的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使用憑證免徵印花稅、支付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稅,免予扣繳所得稅等。

目前證券商參與外幣拆借市場的上限額度為其淨值的一倍,承銷金額不計入此上限計算,但未來OSU於外幣拆借市場的借款及拆借額度都應併入總公司計算;OSU辦理的業務商品應以外幣計價,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涉及臺幣匯率及利率商品;開放OSU比照DSU(境內證券商)辦理即期外匯交易及外幣間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臺灣地區政府鬆綁金融法規,積極推動OBU、OSU乃至OIU(offshore Insurance Unit,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金管會」擬放開)業務,將對臺灣金融業帶來重大機遇,有助於吸引境外資金回流,對於臺灣地區成為亞太區重要的人民幣離岸中心,也具有重要的扶持作用。

總言之,銀行、證券商和保險開展財富管理業務不外乎在資本充足率、信用評級、財務狀況和行政處罰方面滿足一定的準入門檻。除此之外,作為本段的結束,我們再強調兩點:一是證券商開展信託業務的準入門檻及其實施細則,以便給國內放開「信託制度」及基金子公司業務開展提供借鑑意義。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資產配置,應滿足以下條件,並經「金管會」核准:

(i)申請前自有資本充足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ii)財務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籤證的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籤證的財務報告顯示總資產達新臺幣200億元以上,淨值達新臺幣6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最近三年均有獲利;

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商股份百分之百的控股公司,或對證券商具有控制性持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符合上述兩款條件之一,並出具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證明以擔保其債務者。

(iii)最近三個月內未受《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分,或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處分;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處分,或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2款處分;最近一年未受「金管會」停業的處分;最近二年未受「金管會」撤銷部分營業許可的處分;最近一年未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或業務規章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最近六個月內未受《信託業法》第44條糾正、限期改善的處分;最近二年內未受《信託業法》第44條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規定的處分。

(iv)已依內控處理準則的規定,設置了法令遵循單位及主管。

證券商經「金管會」核准辦理本項業務後,自有資本充足比率或淨值連續2個月未符合上述規定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待自有資本充足比率或淨值連續3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恢復;證券商不符(iii)中條件者,如已改善並提出具體證明,則不受該條款限制;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上述業務的外國證券商,應符合(iii)及(iv)中規定,其總公司的自有資本充足比率、財務狀況與長期信用評等則應分別符合(i)、(ii)等標準。此外,「應注意事項」對證券商開展信託業務的專責部門、賠償準備金計提、信託財產投資範圍、協議籤訂、帳戶管理和稅收繳付等也予以明確規定。

二是證券商和人身保險開展財富管理業務之前需制定經營政策和作業程序,報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辦理。二者在這兩方面基本雷同,其中經營政策內容至少包含本項業務之目標與策略、市場定位和客戶區隔、商品與服務項目及組織架構和責任分工等。而作業流程則包含:(1)本項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2)了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s)評估作業程序;(3)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程序;(4)客戶資料運用、保密及客戶意見反映程序;(5)業務推廣及客戶風險管理作業程序;(6)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機制;(7)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

(三)業務保障

銀行、證券商和人身保險開展財富管理業務均應設立專責部門和人員,負責理財業務的規劃與執行,以及理財業務人員的管理。進一步,對銀行而言,要求「非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進行商品銷售行為,亦不得以理財從業人員名義執行業務」;對證券商和人身保險機構的專業人員「負面清單」基本相同,即「非本項業務專職部門所核准之財富管理從業人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或以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應注意事項」對從業人員的資格也做了明確界定。銀行方面,要求理財業務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之內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本項業務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人身保險機構對從業人員的要求基本類同於銀行的要求,在此不予贅述。證券商方面,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1)主管人員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條件[8];業務人員應符合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9]。(2)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並報經本會核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及訓練規定。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信託業務督導人員(含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除第三條至第九條與第十二條以外的規定。

(四)客戶準入

客戶準入不外乎接受客戶原則、開戶審查原則、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定期檢查制度和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要求等五方面。在接受客戶原則方面,三者的「注意事項」中均要求制定客戶最低往來的金額及條件,以及拒絕交易和接受客戶的各種條件。

開戶審查原則方面,銀行和人身保險業「注意事項」對其規定較為詳盡,以銀行為例,其開戶審查原則包含三方面內容:(1)應訂定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應搜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包括客戶與受益人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尤其對特定背景或職業之高風險人士及其家屬,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准程序;(2)接受客戶開戶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覆核客戶開戶程序及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3)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籤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最終受益人。

客戶投資能力評估方面,三者在這方面的規定幾乎如出一轍。以人身保險業「應注意事項」中的規定為例,在評估客戶的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除了參考前項資料外,還應綜合衡量下列資料:(1)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2)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了解及風險承受度;(3)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或交易額度。在定期檢查制度方面,銀行和人身保險業「應注意事項」的規定相同且全面,例如,銀行「應注意事項」規定「銀行應建立理財業務人員定期以電話或親訪客戶制度,以了解客戶財務、業務變動之狀況,並及時更新客戶資料檔,並配合檢討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另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定期查核客戶之檔案,以確保其一致性及完整性。其檢視及查核之頻率得視往來關係之規模、複雜度及風險程度而定。」最後,銀行「應注意事項」中還規定了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內容,例如「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及層級,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的管控機制」。

(五)合規性及其他

除上述財富管理業務界定、機構準入、業務保障和客戶準入等內容外,還有監管不尋常或可疑交易、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的風險管理、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和反洗錢等合規性內容以及認識管理辦法與客戶糾紛處理等內容。在此我們對其具體內容贅述。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查閱隨書贈送的光碟。總結借鑑2005年,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辦法》,推動以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為主的國內財富管理市場飛速發展,起步時間基本等同於臺灣地區「金管會」頒布實施銀行、證券商和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的時間。但是,中國大陸地區財富管理業的發展步伐卻遠遠落後於臺灣地區,其中監管體系的差異不失為一個關鍵因素。對我國大陸地區而言,臺灣地區的財富管理業務監管體系可資借鑑的方面有三:一是監管保障,經過2001年至2005年的試點摸索之後,「金管會」強勢推出銀、證、保的《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二是細則制勝,「應注意事項」對不同類型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範圍的界定、機構準入、從業準入和客戶準入等細則給予了明確規定,對具體的業務監管給予了有力指導;三是混業服務,由前述「應注意事項」的細則可以看出「功能監管」的影子,三類不同類型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主要細則並無本質區別,此外,2009年放開證券商經營信託業務更是對混業服務體現無疑。

[1]孟靜,「通過傳統業務的轉型升級實現券商財富管理的跨越式發展」,中國證券,2012年第11期。

[2]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除應依《應注意事項》、《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外,還應遵循《證券交易法》、《信託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3]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一)投資新臺幣三千萬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二)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三)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籤署為專業投資人。

[4]以2014年6月25日1元人民幣兌4.8新臺幣為基準。

[5]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兼營金錢的信託及有價證券的信託,其信託財產的運用範圍需滿足《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4條。

[6]第2至5款所列處分為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其他必要的處置。

[7]根據《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為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第3項為命其補足資本或增資。

[8]第5條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二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得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者。三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四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五現任證券機構業務員,於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任職一年以上,且在修正施行後,繼續擔任業務員並計達五年者。(民國89年10月05日修正版)

[9]第6條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得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者。二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三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民國89年10月05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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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for Wealth Management of the NIFD, CASS)是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的下屬單位,始創於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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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銀行行長特別助理蔡新發:科技賦能客群經營 突圍私人銀行業務
    在完成基礎零售的搭建和業務快速積累後,平安銀行年初明確提出,重點發展私人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用一到兩年躋身股份行第一梯隊。平安銀行行長特別助理蔡新發日前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銷售隊伍的升級對一季度私人銀行客戶數快速增長起了很大作用。
  • 科技投入支撐服務優化 星展銀行財富管理異於國銀私行
    作為新加坡龍舟賽的創始機構,星展銀行董事總經理魏洪英認為,我們希望客戶有更多的時間和更好的精力去安排、享受生活,減少他們在銀行辦理各種業務花費的時間。正如星展CEO高博德先生給我們的要求,要讓銀行消失不見,但是銀行服務深深植入到人們生活的每一個環節之中。在國內,去銀行網點辦理業務所用時間長,是消費者迫切希望銀行能夠改進的地方。
  • 銀行託管業務轉型聚焦「增值」與「科技」
    2018年以來,在資管新規等強監管約束下,國內影子銀行業務急劇收縮,資產託管行業經歷陣痛。不少銀行機構積極求變,探索託管業務轉型路徑。其中,「由傳統向增值」轉型和「科技賦能」兩個方向格外受到關注,一些銀行已經開始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