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酒店包間仍設最低消費
2014年04月10日 來源:
齊魯晚報
本報泰安4月9日訊(記者 侯峰)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餐飲設最低消費等屬「霸王條款」,實施近一月,9日,記者走訪了我市多家餐飲場所發現,餐飲場所設置霸王條款雖有所收斂,但仍有部分店家仍在設最低消費。
9日,市民張女士向本報反映,5日她在傲徠峰路一家酒店預定了包間,下午帶著一家8口人來到飯店,卻被告知包間不能點菜,只能按照標準上菜。「我一看前臺的菜單,最低標準78元/位,我們就吃個團圓飯,這麼貴沒必要。」
張女士稱,她告知飯店新消法已經明確禁止「最低消費」,如果飯店執意按標準收費,她就會投訴。「看我是明白人,他們最後讓我們進包間了,飯錢一共花了359元,少花了200多塊錢。」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韓英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餐飲行業中的「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有權起訴。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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