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20-12-21 大河網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民族宗教委)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歸口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領導。

第三條職能轉變。依法管理民族事務,更好協調處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持續深化「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進一步簡化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第四條省民族宗教委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省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監督實施。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省民族關係,推動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和流動穆斯林服務管理工作。做好涉疆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負責開展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統計分析和統計監測的有關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省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分配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促進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對從事網際網路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進行審核。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七)依法管理全省宗教事務,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引導宗教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聯繫、培養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組織實施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八)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臺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全省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

(十一)指導全省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各地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重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二)負責少數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省民族宗教委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組織、督促落實;承擔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分析和研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參與全省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承擔全省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擬訂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負責民族宗教志和年鑑整理、編纂工作;組織宗教基礎信息資料庫變更和宗教活動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

(四)民族關係與監督檢查處(省清真食品管理辦公室)。組織擬訂民族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民族法律、法規、政策貫徹落實、宣傳教育和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依法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指導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相關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有關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清真食品管理法規和政策;負責清真食品生產和經營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規範清真食品經營管理秩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問題。

(五)民族一處。負責全省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方面法規、政策落實工作;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具體工作;負責民族文化交流與合作;承擔全省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配合辦理扶持民族教育有關事項;指導委屬民族院校工作;承擔少數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民族二處。負責全省有關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方面法規、政策落實工作;負責開展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統計分析和統計監測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方對口支援和扶貧、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分配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等工作。

(七)涉疆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省涉疆服務管理工作的形勢分析、政策研究、協調指導,推動省委、省政府涉疆服務管理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在豫新疆少數民族群眾合法權益,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八)宗教一處。負責全省佛教、道教和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的矛盾糾紛;負責聯繫、培養相關宗教界人士,指導相關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臺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指導相關宗教院校工作;依法治理宗教領域突出問題,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相關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相關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九)宗教二處。負責全省天主教、基督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的矛盾糾紛;負責聯繫、培養相關宗教界人士,指導相關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臺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指導相關宗教院校工作;依法治理宗教領域突出問題,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相關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相關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十)宗教三處(省朝覲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省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伊斯蘭教矛盾糾紛;負責聯繫、培養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臺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指導伊斯蘭教院校工作;依法治理伊斯蘭教領域突出問題,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伊斯蘭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組織協調伊斯蘭教朝覲事務,貫徹落實相關法規、政策;做好流動穆斯林宗教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第六條省民族宗教委機關行政編制63名(含單列編制1名)。暫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民族宗教委專職委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七條省民族宗教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省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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