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IPO案例庫。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剛剛,
金亞科技(
300028,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了《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金亞科技財務造假,公司、董監高被重罰。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經查,金亞科技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金亞科技 2014 年偽造財務數據的過程
本公司及其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金亞科技 2013 年大幅虧損,為了扭轉公司的虧損,時任董事長周旭輝在 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當年的利潤目標為 3,000 萬元左右。每個季末,金亞科技時任財務負責人(2014 年 6 月 20 日之前是張法德,之後是丁勇和)會將真實利潤數據和按照年初確定的年度利潤目標分解的季度利潤數據報告給周旭輝,最後由周旭輝來確定當季度對外披露的利潤數據。
在周旭輝確認季度利潤數據以後,張法德、丁勇和於每個季度末將季度利潤數據告訴金亞科技財務部工作人員,要求他們按照這個數據來作帳,虛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虛增存貨、往來款和銀行存款,並將這些數據分解到月,相應地記入每個月的帳中。參與偽造財務數據的人員包括周旭輝、張法德、丁勇和、李國路、劉紅、張曉慶、舒稚寒、曾兵。
金亞科技的會計核算設置了 006 和 003 兩個帳套。003 帳套核算的數據用於內部管理,以真實發生的業務為依據進行記帳。006 帳套核算的數據用於對外披露,偽造的財務數據都記錄於 006 帳套。
2015 年 4 月 1 日,金亞科技依據 006 帳套核算的數據對外披露了《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報告》(以下簡稱 2014 年年報)。
二、2014 年年報虛增利潤總額 80,495,532.40 元
金亞科技通過虛構客戶、偽造合同、偽造銀行單據、偽造材料產品收發記錄、隱瞞費用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經核實,金亞科技 2014 年年報合併財務報表共計虛增營業收入 73,635,141.10 元,虛增營業成本 19,253,313.84 元,少計銷售費用 3,685,014 元,少計管理費用 1,320,835.10 元,少計財務費用 7,952,968.46 元,少計營業外收支 13,154,887.58 元,虛增利潤總額 80,495,532.40 元,佔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的比例為 335.14%,並使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
三、2014 年年報虛增銀行存款 217,911,835.55 元
2014 年末,金亞科技中國工商銀行成都高新西部園區支行帳戶銀行日記帳餘額為 219,301,259.06 元,銀行流水餘額為 1,389,423.51 元,該帳戶虛增銀行存款217,911,835.55 元,佔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的比例為 16.46%。
四、2014 年年報虛列預付宏山公司 3.1 億元工程款
2014 年,金亞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亞智能技術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由四川宏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設面積 385,133 平方米,每平方米造價約 2,000 元,按 40%的預付比例估算出來需要預付工程款 3.1 億元。為此製作了假的建設工程合同,填制了虛假銀行付款單據 3.1 億元,減少銀行存款 3.1 億元,同時增加 3.1億元預付工程款(報表列示項目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五、2014 年年報籤署情況
2015 年 4 月 1 日,金亞科技董事會審議通過了 2014 年年報,籤字董事為周旭輝、羅進、王海龍、何苗、陳宏、陳維亮、周良超。同日,金亞科技監事會審議通過了 2014 年年報,籤字監事為張世傑、劉志宏。4 月 3 日在《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於 2014 年年度報告書面審核意見》上簽字監事為張世傑、劉志宏。同日在《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 2014 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籤字董事為周旭輝、羅進、王海龍、何苗、陳宏、陳維亮、周良超,籤字高級管理人員為羅進、王海龍、何苗、丁勇和。財務報表籤字人員為法定代表人周旭輝、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丁勇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李國路。
曾興勇為金亞科技監事,參加並主持召開了審議金亞科技 2014 年年度財務報告的監事會,因個人原因,沒有籤字就離會,後同意補籤,但一直沒有補籤。以上事實,有金亞科技 003 帳套和 006 帳套、金亞科技 2014 年年報、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當事人訊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會認為,金亞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金亞科技的上述違法行為,周旭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法德、丁勇和、羅進、何苗、周良超、李國路、劉紅、曾兵、王海龍、陳維亮、陳宏、張曉慶、曾興勇、張世傑、劉志宏、舒稚寒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擬決定:
一、 對金亞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罰款;
二、 對周旭輝給予警告,並處以 30 萬元罰款;
三、 對張法德、丁勇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0 萬元罰款;
四、 對羅進、何苗、周良超、李國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5 萬元罰款;
五、 對劉紅、曾兵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0 萬元罰款;
六、 對王海龍、陳維亮、陳宏、張曉慶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5 萬罰款;
七、 對曾興勇、張世傑、劉志宏、舒稚寒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 萬元罰款。
同時周旭輝作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指使他人從事上述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周旭輝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罰款。
綜上所述,我會擬決定:
一、 對金亞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罰款;
二、 對周旭輝給予警告,並處以 90 萬元罰款;
三、 對張法德、丁勇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0 萬元罰款;
四、 對羅進、何苗、周良超、李國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5 萬元罰款;
五、 對劉紅、曾兵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0 萬元罰款;
六、 對王海龍、陳維亮、陳宏、張曉慶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5 萬罰款;
七、 對曾興勇、張世傑、劉志宏、舒稚寒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 萬元罰款。
此外,鑑於周旭輝作為金亞科技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張法德、丁勇和、羅進、何苗作為金亞科技上述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違法情節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33 號)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擬對周旭輝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擬對張法德、丁勇和分別採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擬對羅進、何苗分別採取 5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金亞科技2014年度審計報告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會計師事務所要背鍋嗎?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IPO案例庫
(責任編輯:于振冬 HF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