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6: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陳王成 上海浦東法院
昏暗的樓道、年逾古稀的老人、遍布血跡的樓梯、憤怒的鄰居、「無辜」的物業……種種看似無關的因素,卻因一扇消防門聯繫在了一起。
年逾七旬的夏老太本想乘坐電梯上樓,不料卻誤入消防門導致摔傷,造成兩處十級傷殘。事發時這扇消防門到底是開是關?當事人雙方對此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一時之間案情陷入「羅生門」。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夏老太和被告物業公司分別承擔70%、30%的責任。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古稀老人獨回家
誤將樓梯作電梯
2018年9月15日上午,像往常一樣,夏老太散完步後準備回到8樓的弟弟家中。本該走入電梯的她,當天卻向左邊的消防門走了過去,進入該門後不慎跌倒摔傷,隨後被送醫治療。經鑑定,夏老太面部、股骨傷處均構成十級傷殘。
夏老太認為
是小區物業公司的管理失職,讓本該關著的消防門打開,才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
為此,她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等共計14萬餘元。對此,鄰居胡先生也義憤填膺地出庭作證表示,小區的消防門一年四季都是敞開的。
物業堅稱無責任
意外摔傷因自身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不認可夏老太的全部訴訟請求。在最重要的消防門到底是開是關的問題上,物業公司也堅稱,案發時,門是關閉狀態。
物業公司表示
地下室內放置有水泵、強弱電等設施,由於會有專人過來檢修設備,因此這扇消防門在設計時就是沒有鎖的。並且,小區會有定時巡邏,發現門開著時肯定會將門關上。此外,夏老太作為年逾古稀的老人,上下電梯理應有人陪同,發生本案這樣的意外,恰恰證明夏老太的家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
法官實地探真相
判決雙方各擔責
事情真相究竟如何?為查明事發時消防門的開關狀態,案件主審法官朱琳決定開展實地調查。遺憾的是,由於事發地沒有監控,也沒有找到在場人,事發時消防門的開關狀態已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
法官於是另闢蹊徑,決定隨機抽取與事發居民樓布局一致的其他兩幢樓進行查看,發現這兩幢樓通往地下室的消防門均是敞開的。同時,法官發現,夏老太摔倒的消防門由於摩擦地面開關需要很大力氣,身為高齡老人的夏老太獨自開門再摔倒的可能性較小。結合證人胡先生的證詞,事發時消防門處於敞開的狀態具有高度可能性。物業公司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等負有維護管理義務,未定期檢查修繕,也未設置提醒標識。綜上,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法院同時認為,夏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在事發樓內已居住過數月,理應對樓層布局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此外,電梯門與消防門具有明顯的差異,正常情況下不會認錯。法院因此判定,夏老太對周圍環境沒有仔細觀察,自身亦存在過錯。
據此,上海浦東法院綜合考慮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造成的危險程度、預防控制危險的能力、原告自身過錯等因素,確定原被告各承擔70%、30%的責任,由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2萬餘元。
主審法官提醒,《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對物業服務人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等義務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門,本該是開放溝通、與人為善的幸福之門,消防門,更承載著確保住戶安全的重要職責,不料如今卻成為兩方相爭、互相推諉的悲劇之門。如何讓類似事件不再上演,不僅需要物業公司主動擔起責任,維護好、管理好公共設施,同時也需要每一位公民都要對自己的安全小心、小心再小心!
本文作者:陳王成
原標題:《一扇消防門引發的「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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