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你幹嘛拍我們?快把照片給我們。
你不買,照片我不會給你!你要照片就要給錢。
林某
近日,在永定區湖坑鎮土樓景區,外出普法宣講民法典的永定法院幹警就地化解了一起涉旅糾紛。故事還得從一張照片說起......
旅遊拍照引糾紛
山東籍的陳某與同伴一起報名參團來到永定區湖坑鎮土樓景區遊玩。遊玩盡興,一群人便在土樓前的地標旁合影留念。留影完畢,陳某一行準備跟隨導遊前往下一個景點,卻被剛剛也在旁邊拍照的林某攔了下來。
「你們剛才拍得很漂亮,我順便幫你們拍了兩張,洗出來了,10塊錢一張要不要?」林某說著把照片出示給陳某一行人看。
雙方爭執寸步不讓
我們沒有要你幫我們拍照,你怎麼能拍我們還洗出來賣給我們,趕緊刪掉!
底片我已經刪了,這照片是我拍的,也是我洗的,你要就拿錢來買!
你沒經我們允許偷拍我們還有道理了?把你手上的照片給我,我要撕掉,相機拿出來,我要看你刪了沒有!
我說刪了就是刪了,你不要我也不會給你,我等下會自己撕掉。
陳某與林某你一言我一語,唇槍舌劍,誰也不肯作出讓步。
景區普法正當時
此時,幹警正在土樓景區進行民法典的普法宣傳。陳某的同伴找到了幹警,並將事情經過告訴幹警,幹警迅速前往現場,此時的陳某和林某還在激烈的爭吵。
(法院幹警向遊客發放宣傳單)
陳某看見幹警激動地說:「法官,你來評評理,她沒有經過我們允許拍我們,還洗出來要我們給錢買,她這是不是侵權?」
「底片我刪了,照片他們不要的話,我等會撕掉,他剛剛把我裝照片的封面撕掉了,他要賠償我。」看著前來的法院幹警,剛才還氣勢洶洶的林某聲音頓時軟了下來。
幹警調解化糾紛
雙方各執一詞,眼看矛盾就要進一步激化,幹警見狀趕緊先將兩人分開。
「法官,不是我不給他照片,這照片是我洗出來的,也花了時間和精力下去,他就是嫌太貴,想不要錢就拿走。」林某對著幹警講道。
(當事人向法院幹警反映情況)
「你這種未經別人同意擅自偷拍他人,並且私自洗出照片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要不這樣吧,你把照片拿給我,我當著你們的面把照片撕掉,這件事情到此結束,也不要再爭執了。」幹警邊向林某普法,邊提供解決方法。
(法院幹警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
自知理虧的林某把照片拿了出來,幹警現場將照片撕毀,並將民法典宣傳材料發放到當事人手中,安撫雙方當事人,及時化解了一起涉旅糾紛。
近年來,酒店、民宿偷拍事件頻發,帶來了肖像權、隱私權保護的新問題。旅遊者作為重要的民事主體,是此次民法典保護的重要對象。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彰顯了我國社會對於人的尊重與保護。
1
什麼是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第2款: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2
肖像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什麼是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行動、私密信息。
4
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簡訊、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供稿:岐嶺人民法庭範志敏、湯冬英
編輯:郭 媚
監製:王秀華
【來源: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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