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網訊 今年元旦、春節怎麼放假?如果加班了,加班工資怎麼算呢?可以錯峰休假嗎?對「打工人」們最關心的這些問題,權威答案來了!人社君已經幫大家整理好了《2021年元旦、春節放假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
2021年「元旦」「春節」怎麼放?
一起來了解一下
假期有關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7號)規定:2021年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春節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7天。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規定:
●元旦法定節假日為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也就是說
根據上述規定
2021年
●元旦放假3天,其中法定節假日1天(1月1日),其餘2天是周休息日(1月2日、3日)。
●春節放假7天,其中法定節假日3天(2月12--14日),其餘4天假期(2月11日、2月15--17日)系休息日調休。
如果假期期間需要加班怎麼辦?
先看看
假期期間加班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1月1日,2月12-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1月2-3日,2月11日、2月15-17日),
●應當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
為什麼這麼規定?
快來看看
法律依據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
●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如果我加班,能拿多少加班工資?
計算方法已經幫大家整理好了
假期加班工資計算辦法
以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1800元/月)為例,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計算如下:
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300%支付工資報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為:
1800÷21.75×300%=248.3元
❷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200%支付工資報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為:
1800÷21.75×200%=165.5元
註:以上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最低加班工資。《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實際加班工資應該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計算。
如果假期需要錯峰休假,該如何安排?
假期錯峰休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1月1日,2月12-14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1月2-3日,2月11日、2月15-17日),
●應當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
●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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