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因為坐飛機洩露信息怎麼辦?
——以航班信息洩露為例
一、現象
現代信息社會中,個人信息的不當擴散與利用越來越成為危害公民民事權利的一個社會性問題,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已經成為全球共識。從前段時間facebook用戶信息洩露大事件到國內明星人士航班、住址等相繼在網上被曝光,一系列事件反映出現階段個人信息保護的急迫性和重要性。這些全方位、系統性的整體信息,一旦被洩露擴散,任何人都將沒有自己的私人空間,個人的隱私將遭受巨大威脅。
尤其是一些知名人士,個人信息的敏感度更高,曝光面更廣,其信息的洩露甚至意味著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的威脅。明星個人機票信息在網上像賣大白菜一樣明碼標價,只要花上幾十塊錢,有的甚至幾元錢,其航班預訂及歷史出行信息、身份證號、聯繫電話、銀行卡等個人信息統統都能查到。
針對類似頻繁出現的個人信息洩露現象,作為個人尤其是作為敏感人群的知名人士該如何尋求法律的幫助呢?這裡將結合目前我國司法案例及現有法律法規,為我們自身信息安全尋求保護之道。
二、典型案例
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關於航班信息洩露的案件,這裡作簡要歸納,以茲借鑑。
案件名稱:李某與票務代理公司及航空隱私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李某通過票務代理公司網站購買了某航空公司機票,在此過程中李某收到以航空公司名義發出的詐騙簡訊,簡訊顯示發送方知曉李某航班信息、姓名、手機號等個人整體信息。李某認為票務代理公司及航空公司侵犯其隱私權,造成其相關信息洩露,應承擔侵權責任,賠禮道歉。最終法院判決航空公司侵犯李某隱私權並賠禮道歉。
爭議焦點:
1. 案件涉及的姓名、電話號碼及行程安排是否可以通過隱私權糾紛而尋求救濟。
2. 現有證據能否認定涉案隱私信息是由航空公司和票務代理公司洩露。
3. 在航空公司和票務代理公司有洩露李某隱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之下,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4. 航空公司及票務代理公司主張其他第三方更有可能洩露李某信息的責任抗辯事由是否有效成立。
法院認為:
1. 李某可以通過隱私權糾紛主張救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李某被洩露的行程安排屬於隱私信息中的私人活動信息,其可以通過隱私權糾紛主張民事救濟。
2. 票務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存在洩露李某個人隱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有如下幾點理由:
(1)票務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都掌握著李某的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行程信息;
(2)其他人整體上全部獲取李某的行程信息等可能性非常低;
(3)2014年間,票務代理公司和航空公司都被媒體多次質疑存在洩露乘客隱私的情況。
3. 票務代理公司及航空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
(1)兩家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在之前的洩露風波後採取了有效措施加強其信息安全保護。
(2)兩家公司疏於防範導致該案洩露事件發生,兩家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4. 航空公司及票務代理公司主張的責任抗辯事由不成立。
票務代理公司及航空公司主張系統維護商中信行應承擔責任,但李某未起訴中航信,而其他第三方也非必須加入該案訴訟。航空公司和其他第三方對李某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作為受害人的李某有權選擇起訴侵權人。
三、法規分析
1. 範圍界定
2017年10月1日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11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個人信息保護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是第一次將個人信息保護明確列入到公民的權利義務當中。
個人信息在法律上的界定依據有:
(1)我國《網絡安全法》第76條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上述界定提到的自然人個人信息界定,一旦這些信息受到侵犯,個人均可以依法請求保護。
2. 入刑規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作為法律中最後及最嚴厲的制裁手段,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已被納入我國刑法,從更嚴格意義的法律層面加強了對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知名人士作為社會中的特殊個人,其信息更容易被用來交易、非法出售或提供,因此必要情形下也可以此來制裁相關違法行為者。
3. 網絡運營者責任
我國《網絡安全法》第41條到43條均用來規範網絡經營者對其收集、適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合法利用及保護責任。強調網絡經營者應在其提供服務的範圍內適用用戶個人信息,並且必須採取相關技術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
就明星航班信息洩露事件來講,航空公司及中間服務商通過網絡為用戶提供服務而獲取的用戶信息,航空公司及中間服務商均只能在其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用於提供航班服務以外的任何方面;同時作為用戶航班整體信息的收集、存儲平臺,其有義務採取必要技術措施來確保用戶信息安全;若通過航空公司及中間商平臺導致用戶個人信息洩露,則侵犯了用戶隱私權,用戶可通過隱私侵權尋求保護。
四、結語
關於個人信息洩露問題,在我國知名人士面臨最多的就是個人住址、家庭成員信息及出行信息等被曝光,往往他們選擇的是在網上譴責便一揭而過,例如前段時間劉濤女士航班信息被曝光,其在網上呼籲加強管理一樣,該舉措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激起輿論的風波,引起社會一定群體的關注,但是並不能從根本上去打擊或者督促相關單位採取措施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而那些在網上肆意出售或非法披露信息的不法分子更不會因為輿論風波而受到任何損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為某些不理智追星者宣傳了一種獲取信息的途徑。
因此,在遇到個人信息被非法披露或傳播時,任何個人均不應再保持沉默或是採取軟措施,知名人士更是如此,他們的解決措施不僅關係到個人信息洩露能否得到有效遏制,更多的是向大眾傳達一種解決此類問題的態度。
以上法律依據的歸納,目的是向大家傳遞這樣一種信號,在個人信息洩露泛濫的今天,採取強有力的法律措施來規制這種不法行為不失為一種有效遏制方法,同時因社會現象的頻出也會帶來法制的不斷完善。希望未來個人遇到此類情形,都能勇敢的舉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犯。
作者:封躍平律師,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