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雪球
昨天(2019年10月9日),國家印發《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消費稅改革的措施,主要改革的內容包括:
1、在徵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
2、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後穩步實施。先對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
為了更好的理解這兩個變化,我們先來談消費稅的本質。
第一個本質,以前稅法規定消費稅主要在生產環節徵收,這種單一環節徵稅的特點,使得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徵稅以後,無論貨物在流通環節再轉銷多少次,都不用再繳納消費稅。
大家肯定有疑問,為什麼消費稅要在生產環節徵收?
一方面,1993年制定消費稅實施暫行條例時,消費稅對應稅目的煙、酒、手錶、化妝品、首飾等相應國內終端渠道的資質、納稅意識等都比較差(例如小賣部、小型菸酒專賣店),如果直接在銷售環節徵稅,那麼可能很多稅款都無法徵收到位;
另一方面,消費稅是對於特定稅目(見文章最後的附圖,這些稅目屬於高檔消費——比如茅臺和高爾夫,雖然小汽車應該取消了消費稅了)徵稅,本來在流通環節還徵了一道增值稅,所以消費稅本來目的適用於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只在生產環節徵收會比較合理。
第二個本質,消費稅屬於價內稅,也就是由銷售方承擔稅款,即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而稅款由銷售款來承擔並從中扣除。與之相對的是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一般由消費者承擔。在國內這個體現不明顯,因為最終的銷售價格都包含了增值稅與消費稅,比如茅臺的零售價就包含兩種稅,但在國外買東西,都會把增值稅的稅款單獨列示出來。這段話比較長,讀者只要明白消費稅由廠家承擔即可。
那麼,消費稅改革對於投資的具體影響如何?
短期內,所有的品目「徵收後移」不會一次性同時實施。將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強調要在徵管可控的前提下,也就是消費稅徵收「後移」不會一步到位,借鑑當年增值稅的徵收經驗(增值稅是各環節都徵稅),需要強制各環節的經銷都要安裝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消費稅顯然難度更大,因為終端的消費有很多小賣部,所以改革不會一步到位,不可能所有的稅目同時實施。假如最終的政策是推行在批發環節,則實施起來更為容易一些。同時,結合改革的第二條內容理解,在試點期間,會對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都在牛逼哄哄的商場裡)的品目實施改革,因為這幾個品目都在好的商場銷售,徵收條件比較成熟。對於投資的影響而言,很多白酒、化妝品、小汽車的上市公司在短期內不會受到影響。
那麼,如果從長期來看,會如何影響?
以茅臺為例,茅臺生產環節出廠價格為969元/瓶,明確經銷商的終端價格為1499元/瓶,但還有部分經銷商的終端價格為2,499元/瓶(不同渠道不一樣,不用較真)。以下皆以1,499元/瓶為例,需要算2499的讀者可以自行計算。
生產環節交稅:969*20%+1*0.5=194.30元/瓶
「批發/零售環節交稅」:1499*20%+1*0.5=300.3元/瓶
生產環節交稅:
1、茅臺的出廠價格為969元,由於消費稅屬於價內稅,因此這個價格包含了194.3元/瓶的稅款,具體的在財務報表體現在稅金及附加當中,見下圖稅金及附加(2),會減少淨利潤;
2、經銷商每瓶茅臺的毛利為:1,499-969=530元/瓶。
「批發或零售環節交稅」(假設定價不變):
1、「徵收後移」後,最有可能的徵收方式是,為了徵收監管的便利,稅務部門傾向要求生產廠家直接按照終端零售價(比如茅臺的1499)承擔繳納稅款義務;還有一種可能方式是茅臺和經銷商各自分別繳納稅款,通過強制經銷商安裝消費稅徵收系統——例如同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這裡面還有稅源地的問題,比較複雜,暫不討論)。無論採取那種徵收方式,一瓶茅臺的總體稅款是增加的。那麼分兩種情況討論:(1)採取第一種方式,由茅臺承擔所有稅款300.30元/瓶,在茅臺不向經銷商轉移定價的情況下,每瓶茅臺會減少106元的利潤(這種情況不太可能,茅臺股東也不幹);(2)如果採取第二種方式,各自承擔消費稅,那麼「徵收後移」不影響茅臺業績。比較可能的是,如果徵收方式(1)被監管部門選擇,茅臺會將106元的向經銷商轉移,所以茅臺業績不受影響,但其他定價權沒那麼強的白酒公司、化妝品公司等可能就沒那麼幸運了。總之,茅臺的業績受影響的可能性極小,除非茅臺管理層做了愚蠢的決策。
2、比較有可能的是,茅臺會採取轉移定價的情況下,則經銷商的每瓶茅臺毛利:1499-969-(300.3-194.3)=424元/瓶,意味著經銷商的每瓶茅臺的毛利會減少106元。
以上分析,是基於茅臺出廠價格不變、終端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根據著名的「黃宗羲定律」,即歷史上每次稅務改革,(人民)最終的稅務負擔都會上升,那麼很有可能茅臺會通過提高出廠價和終端零售價,轉移至廣大消費者(畢竟北京和上海的茅臺已經買到2499),所以消費者喝一瓶茅臺的負擔加重,茅臺和經銷商業績不收影響。
除了算帳層面的影響,有人會提出茅臺不提價的情況下,會加大了經銷商的負擔,影響了經銷商的積極性,可能會影響茅臺的銷售,這種情況有一定道理。但反過來一想,經銷商不做茅臺的生意,能做什麼,所有的白酒都要「徵收後移」,所以結論還是對茅臺業績影響不大。
需要予以說明的是,下圖中「(2)/(1)」只有15%左右,並未高於20%(理論上,由於稅金及附加除了包含消費稅外,還有城建稅及附加、房產稅、印花稅等),這是因為白酒公司一般在體系內設立獨立銷售子公司,按照比出廠價的70%銷售給子公司,可以合理避稅。(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範圍內。)
順便提一句,本次稅務改革是對朱相當年提出分稅制改革的微調,在主要稅種——增值稅、消費稅的中央與地方進行劃分,增值稅由中央75%:地方25%,改為中央50%:地方50%,將原歸中央政府的消費稅,逐步全部劃歸地方政府。一方面,說明目前地方財政確實有困境;另一方面,說明中央明確了以前的土地財政不可持續,堅定了調整的決心。所以房地產及相關產業鏈的投資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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